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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標準化專家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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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標準化專家庫管理辦法

滄州市標準化專家庫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滄州市標準化專家庫管理,有效發揮專業技術人才對標準化工作的技術支持和專業指導作用,深入推動我市標準化戰略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滄州市標準化專家的入庫資格審查及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滄州市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滄州市標準化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單位

第四條 專家庫日常管理事務由專家庫祕書處負責,祕書處設在滄州市標準化所,負責接收相關入庫申請並進行資格審查,對入庫專家實施日常管理,以及對專家庫進行動態管理和維護。

第五條 入庫專家按行業、專業、業務專項分類,經管理單位委派,參與我市重大標準化事項決策諮詢、標準技術審查、標準化項目評估、標準化科研、標準化培訓及協助開展標準實施監督檢查等標準化相關活動。

第六條 入選專家庫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遵紀守法、廉潔公正、為人正派,工作態度積極嚴謹、求真務實、敬業進取。

(二)熱心標準化事業,熟悉標準化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領域標準規範;瞭解國內外相關領域標準化發展方向和最新研究成果,掌握本行業發展趨勢和現實需求;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專業實踐經驗,專業技術能力強;有較好的分析判斷和表達溝通能力,具備參加標準化調研、分析、評價等工作的基礎。

(三)從事所屬專業領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或技術水平。科研、技術單位專家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相關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其他單位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的技術工人等相關從業人員,經推薦可不受學歷、職稱限制。

(四)年齡在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和完成相關工作任務。長期參與標準化專業活動的特殊人才,身體狀況良好,個人意願明確的,可酌情放寬年齡限制。

(五)參加過標準化研究、標準化項目建設的;參與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重大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制修訂等國內外標準化活動的;經所在單位推薦、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七條 專家遴選入庫程序:

(一)管理單位可根據需要公開發布徵集標準化專家通知,相關人員根據通知集中進行申請;有關人員也可隨時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管理單位根據需要集中對申請人員進行遴選入庫。

(二)申請人需填寫《滄州市標準化專家庫備選專家申請表》(見附件)。

(三)個人直接申請的,本人將《申請表》連同相關資料直接報送至專家庫祕書處;所在單位推薦及經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申請表》需加蓋有關單位公章,連同相關資料報送至專家庫祕書處。

(四)管理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擬入選人員名單。

(五)管理單位通過官網對擬入選標準化專家庫人員名單進行公示。

(六)公示無異議的納入滄州市標準化專家庫日常管理。

第八條 入庫專家的權利。

(一)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意見,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二)有獲得相關文件和資料的知情權。

(三)參加管理單位組織的相關活動。

(四)對專家庫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第九條 入庫專家應履行的職責。

(一)為制定全市標準化工作方面的政策、規劃、計劃、制度等提供意見、建議,為我市實施標準化戰略提供諮詢意見。

(二)積極參與標準化培訓、宣貫及國內外有關標準化交流、研討活動。

(三)積極推動科技成果向標準的轉化和應用。

(四)應邀為我市地方標準制修訂及各類標準化項目立項遴選、審查審定、評估驗收和建設指導提供技術支持。

(五)應邀為開展市級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比對評價提供技術支持。

(六)應邀為各行業開展標準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七)應邀為應對各類技術性貿易措施提供技術支持。

(八)承擔管理單位交辦的其他標準化相關工作。

第十條 標準化專家行為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及生產工藝、參數、流程等技術祕密和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收受或謀取不當利益。

(三)不得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依據、評審結論等。

(四)在開展標準化相關工作中,與相關方存在利害關係的,應主動申報迴避。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一條 入庫專家每屆任期5年。任期結束時由管理單位組織複審,符合資格條件的專家可繼續留任。

第十二條 入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單位將予以清退。經單位推薦入庫的,將告知其所在單位。

(一)所在單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個人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專家基本條件的。

(三)任期內累計3次無故缺席有關活動,或一年內3次無法參加受委派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相關規定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通過弄虛作假、偽造、瞞報獲得專家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專家的。

第十三條 入庫專家在任期內調離原工作單位或辦理退休手續的,所在單位和本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管理單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滄州市標準化委員會辦公室(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