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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巡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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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巡查辦法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市場巡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能到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依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在市場監管中推行市場巡查制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場巡查是指以工商所為單位,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轄區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行為進行全方位、綜合型、經常性的監管方式。

第三條市場巡查是基層工商所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方式。通過市場巡查,實現對市場主體的綜合服務、綜合指導、綜合監管、綜合執法。

第四條市場巡查要做到對轄區內市場主體底數清、重點明、實現對市場主體的全面分類監管。

第五條市場巡查要做到任務明確,責任明確,保證行政管理職能到位。

第六條市場巡查的主要手段是宣傳教育、指導規範和實施行政執法等。

第七條市場巡查內容由各縣分局參照市局《市場巡查筆錄》,根據行政管理職責確定,工商所的日常監管工作可納入巡查內容。

第八條 市場巡查頻次要根據業户行業風險、信用等級、所處區位和工商所實際巡查能力確定。

第九條 對市場巡查工作要科學考評,合理獎懲。

第二章 巡查組織

第十條 市場巡查應當按照網格化管理的要求,做到巡查“四定”(定區域、定人員、定任務、定獎懲)。

定區域指將轄區劃分為若干巡查片區;定人員指將管理人員劃分為若干巡查組,並將每個巡查組落實到相應片區;定任務指將工商所確定的巡查任務明確到巡查組,分解到巡查人員;定獎懲指根據績效考評情況,確定對巡查組和巡查人員的獎懲。

第十一條市場巡查應當堅持分級分類監管原則。對涉及人體健康、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污染等高風險行業和信譽度較低的企業要作為巡查重點,增加巡查頻次;對風險度較低行業和信譽度較高企業要減少巡查頻次。對轄區內企業每年巡查不得少於一次。

第十二條市場巡查任務是對市場主體資格、經營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經濟違法行為,對轄區內市場主體的發展進行行政指導和幫扶。

具體任務如下:

1、瞭解和掌握轄區內市場主體的基本情況。

2、檢查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及亮照經營情況,取締無照經營。

3、打擊製售假冒偽劣商品活動,查處違法合同、違法廣告、商標侵權、商標違法、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4、對流通領域食品、農資及其他涉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重要商品的質量監管;監督商品入市索證索票、備案制度落實情況。

5、受理消費投訴,調解交易糾紛,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6、監督市場主辦者履行對經營者的監督檢查職責,促使其完善市場設施、設備、場地,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易環境。

7、宣傳工商法律法規,引導業户守法經營,誠信經營,指導企業加快發展做大做強。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市場巡查以下列方式進行:

1、日常巡查: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職責,對市場主體資格、經營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例行性檢查,並製作檢查記錄。

2、回訪巡查:指對綜合檢查中存在問題,被責令整改的企業進行復查,完成整改的登記備案,逾期不改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新設立的市場主體領取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開展經營情況或資金到位情況進行的檢查;

3、專項巡查:指依據上級工作佈署或針對轄區內市場經濟秩序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的不定期檢查。

第十四條 市場巡查中要針對不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作出恰當處理。

(一)對市場主體開展行政指導和幫扶。如:指導企業進行動產抵押、股權質押、商標權質押、股權出資,商標註冊、續展,爭創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提升企業名稱字號,創建企業集團,優化產業結構,為企業上市提供諮詢幫助等。

(二)對存在輕微違法行為的實行行政警示和責令整改。按照教育為主,重在糾正的原則,能夠當場糾正的,指導相對人當場糾正;不能當場糾正的,書面告知其限期糾正,並適時回訪;

(三)適用當場處罰的,可以當場處罰;對須要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依據不同情況以工商所名義或以局機關名義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市場巡查要準備必要的檢查用具、票據、行政指導文書和當場處罰文書。巡查時,要出示執法證件。並將巡查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置情況記入《市場巡查筆錄》。《市場巡查筆錄》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巡查單位留存,一份由巡查人員留存,一份存入市場巡查檔案。

第十六條各工商所要建立市場巡查台帳,巡查組將《市場巡查筆錄》及時錄入微機。並將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置情況向所長彙報。工商所所長應查閲巡查筆錄,每週對巡查情況進行講評部署。

第三章 督察考核

第十七條市局、縣分局和工商所對市場巡查情況定期督察。工商所所長每週檢查一次,縣分局每季度檢查一次,市局每半年檢查一次。各督查機構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警改建議,並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獎勵:

1、認真履行巡查職責,成績突出的;

2、及時發現、制止重大事故隱患和妥善處理重大事故的;

3、及時處理交易糾紛,為羣眾排憂解難,受到有關方面表揚的;

4、積極開展行政指導,對企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受到有關方面好評的;

5、被市級以上工商機關樹立為典型或通報表揚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處分:

1、履行巡查職責不到位或怠於行使職責,不能及時發現違法行為或有案不查,被監督檢查機構警改兩次以上的;

2、受到市級以上工商機關通報批評或被新聞單位曝光的;

3、違反巡查紀律,對被巡查單位故意刁難,索賄受賄,經舉報查證屬實的;

4、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巡查人員要按要求着裝;巡查時應舉止文明,姿態端莊,精神飽滿;不講粗話、髒話、忌語;巡查時不準吸煙。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適用於濱州市工商系統各基層工商所。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市局負責解釋。各縣局(分局)、工商所依照本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