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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经验(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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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经验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经验(精选多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农业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农业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纵观彬县法院近几年来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从发包方来说:一是滥用权力,恣意破坏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燕某与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燕某耕种多年,后不幸患病不能参加体力劳动,只得转包给其他村民经营,并在村委会备案。一年后,燕某因治病欠外债多,无钱交纳农业税,村委会利用权力,将承包的土地直接划拨给其他村民。不难看出发包方的个别干部不懂法律,也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处理问题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表现突出。

二是个别村委会,以个人好恶为标准,严重干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某村村民张某承包村委会土地5亩,栽植果树,按期交纳承包费,经营三年,张某外出做生意,于是将承包地无偿借给其兄经营,并向村委会汇报后备案,该村新干部上任,撕毁合同,否定了合同的存在,并收回承包地,同时划拨给本村村民。

三是个别发包方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时断章取义,曲解法律原意,对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认为是违背原合同强行解除,使农民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四是发包方换届干部,不履行交接手续,交而不接,接而不交的现象屡见不鲜,使经营者无法正常生产,妨碍经济的发展。

从承包方来说:一是承包方及经营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的流转中,主观随意性较大,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时,摒开发包方不管,双方进行协商,结果未征得发包方的同意,不但使土地经营权不能合法流转,而且引起与发包方的矛盾。

二是因承包方经营不善,只得另找经营较强的人转包。转包时对合同的具体问题约定不明,在实施中,矛盾百出,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为此吵闹,斗殴,造成流血事件。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往往为了经营的方便,互换承包地的现象尤为突出,互换后,经常发生纠纷。

四是男女双方离婚后,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通过以上问题的剖析,笔者认为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发包方、承包方以及流转中的经营者都要认真学习法律,对经常运用的法律规范要有所了解,签订合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2、要有换位思想,发包方、承包方站在对方的角度上分析问题,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矛盾逐渐缩小,直至消失。

3、对发包方的个别领导,尤其邪恶势力掌权的坚决予以打击,按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同时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一旦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问题发生纠纷,运用法律的有力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正常进行。

第二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思考

(一)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流转信息沟通不畅

在我们调查到的嘉兴市、成都市、黑河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其中一些县市起步早、设施和人员配备齐全,流转服务平台已开始有效发挥作用。但从全国来看,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政府部门的流转服务能力更加薄弱,土地供需信息平台尚未形成,供需双方信息沟通不顺畅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

(二)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

(三)农民流转意愿不强,主体地位难保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亩三分地心里踏实,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体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

第三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析

作者:包卫兵 包文兵 徐培华

摘要:规范土地流转秩序,强化土地流转管理,通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增强干部依法办事,农民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关键词:规范土地流转法制宣传预防矛盾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因此,引导、完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增强各级干部和农民依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为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据调查,目前农村出现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产生的矛盾,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

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特别是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实行种粮补贴后,一些私下转出土地的农民,又开始收回原有的承包地自己耕种。

2)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有误解,有的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对承包地的重新调整,也有的怕转出后政策一变失去承包权,就会没有“依靠”不安全。随着种植技术水平和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一家一户的承包已不适应大机器耕作,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向连片化种植已势在必行,但是少数农民仍没有解放思想,不肯将土地流转出来,镇、村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又不能强制流转,造成了高效蔬菜种植的不连片,形成了插花田。

3)土地股份合作还不被农民接受。土地股份合作是土地流转的一种新的形式,它解决了农民最担心的土地经营权的问题,但是由于农村高效农业的优势刚刚显现,农民仍没有从土地中解脱出来。

4)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乡镇农经机构撤并后,虽然挂了土地流转服务站的牌子,配备了人员,但由于兼职较多,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有的乡镇存在着想转转不出,想流流不进现象。土地流转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也没有固定的模式,缺乏一个由上而下的网络中介服务机构,致使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受阻,信息渠道不畅通。

5)农村社会保障跟不上。由于农村的养老、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尤其是年龄偏大不能外出打工的农民,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农民对经济未来难预测,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6)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引导。2014年3月l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该法仅对土地流转最基本内容作出了框架式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也不包括各地的具体情况,基层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土地使用权流转还处在探索阶段,政策相互衔接的缺失增加了土地流转的纠纷和风险。同时,土地流转还没有成为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经常性指导的工作,工作程序不明确,满足不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形势的需要。

7)土地流转不规范,缺乏契约约束。农户间的自由流转大多数为口头协议,缺少书面合同,这样一方面容易造成纠纷,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普遍存在短期行为,因流转双方大多属短期约定,接包方不愿对土地作较多整理投入,只求短期效益,私下流转大多不申请,不登记,不报告,也不到相关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加干预,流转无序;农户委托集

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的)缺少农户委托书,手续不规范;在统一发包中,由于对预期增值认识不清或者漠视,造成农民集体利益的损害,容易出现不稳定因素。

8)土地流转发生了使用性质的变化。一些乡(镇)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及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以后,不再过问做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目前有的乡(镇)在土地流转政策方面不顾法律的规定和约束,有的流转成为营业用地、企业用地等,有的用地直接破坏种植层,承包到期无法恢复耕种,导致发包人收不回土地,造成土地荒芜等情况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利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土地承包、流转相关政策的宣传,增强干部和农户的流转意识,依法办事,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各种矛盾。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避免矛盾,笔者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1 加强“六五”普法宣传,由于目前乡村农民的法制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仍处于摸索之中,强化普法宣传和引导服务显得尤为重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1.1 大力进行宣传引导。通过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引导乡村干部积极履行职能,加强排查,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帮助党委和政府及农民排扰解难,避免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避免纠纷的扩大。

1.2 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各级政府依法监督,切实保护耕地,依法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服务,我国己明确“十分珍借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我们在保护耕地总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禁滥占耕地,浪费土地资源,不得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植树造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的登记管理,政策法律咨询等工作,并逐步健立健全流转服务组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健全土地流转档案。

1.3 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依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土地流转专门机构,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帮助,收集土地流转信息,为土地流转搭建平台,既可以通过透明的市场化运作,同时为土地流转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又可以通过建立长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断推向市场。

1.4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应确定溯及年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土地承包涉及千家万户,此后三十多年里,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变更错综复杂,但对土地的变更登记、跟踪管理从法律角度看,尚不够严谨、完善。我们建议,各乡(镇)应摸清基本情况,对这些年来土地所有权权属发生变化的,应适当考虑补偿方式和尺度。当前,应把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保证农村稳定的一项措施落实好。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和分类处理的原则来操作。从各乡(镇)的实际情况来看分两个阶段进行补偿较为妥当,第一阶段从1981年农业大包干开始到1984年第一次土地承包为止;第二阶段从1984年到1999年土地调整为止,对这两阶段的补偿办法可各有侧重,原则确立后,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解决。

1.5 强化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促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进一步抓好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的落实,把重心落脚点放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上。

首先,加强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农业农村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农村宣传栏和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党的农村政策,宣传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农民对政策法规的了解。

其次,在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不能一阵风,不能下指标,更不能用收走农民承包地等办法强制推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既不能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能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以制止。同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一方面禁止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另一方面,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做到职责明确,手续完备,合同规范

2.1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有偿。自愿:就是个人利益自愿服从集体利益,服从经济建设中心,服从地方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受强迫和干涉。协商: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同农户协商,双方满意后签约。有偿:就是根据上级政策,结合各乡(镇)实际,坚持合情、合理、合法原则,切实保护农户的切身利益,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予经济补偿,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自愿、协商、有偿”的原则,在流转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农户之间签订的流转合同,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备案,以便在招商引资使用土地时力求把投资者的意愿和农民的意愿结合起来,并严格按谁流转谁得益的原则兑现补偿政策。

2.2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农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同样也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原用途,更不能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2.3 流转的期限应当限定在承包期以内。流转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剩于时间,即应当扣除承包合同己经履行的时间。例如,30年承包合同履行19年后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11年,即原承包合同未履行的时间。

2.4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工商企业开发农业,应主要从事产前、产后和“四荒”资源开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应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但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的承包地。外商在我国租赁农户承包地,必须是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其他企业、单位不准租赁经营农户的承包地。

2.5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两个以上受让人,只要在流转费、流转期限和内容等方面的条件相同,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优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权利,也有利于避免产生纠纷。3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及农业规模经营的途径

3.1 加强对土地流转必要性的宣传。让基层干部群众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农民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手段,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

典型,让农民充分认识到,要发展农村经济,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目标,就必须建立现代农业体制,发展高效农业,实现土地由分户细碎经营向规模集约型转变。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同时,要提高基层干部“以地生财”的意识,引导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集中土地、运作土地的能力。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农林厅关于《江苏省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3.2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土地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各乡镇土地流转办公室首先要搞清楚本乡镇高效农业的具体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明确流转的操作程序。其次是规范流转合同,建立流转合同的指导、鉴定制度,防止流转合同不规范引发流转矛盾,例如有的乡村流转合同期限为50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限,属于无效合同。再次是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档案,重点是对拟出让方的土地情况基本条件和拟受让方的土地需求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促进土地的顺利流转。

3.3 壮大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为实现承包地的“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和调整提供有力的调控能力。让农民首先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保证其承包地收益不受损害,并从中得到更多的启发,真正体会到土地适度集中经营所产生的看得见,抓得着的好处。建立以奖代补制度,在高效农业规划区内,鼓励存在插花田的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大户,并对流出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土地依赖较重的农户要做过细的工作,在承包者愿意的情况下尽量给予同等条件的土地置换。

3.4 加快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坚持以转移农民、减少农民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一要做大做强工业企业和城市产业,增加就业岗位,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二要大力实施小城镇建设。发展餐饮娱乐、商业经营、物流配送等,让中心集镇附近的农民率先从土地上脱离出来。三要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四要继续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和信息网络,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更多农民在输转中实现劳务移民。

3.5 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尽快把已经放弃经营土地、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避免再次返乡争地。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特别要加快解决60岁以上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让他们放心地流转土地,使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从而为快速实现高效农业扫除障碍。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建议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县(区)、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并赋予必要的管理职权,对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加强宣传,并对土地流转过程实行监管,提高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同时,具体明确县(区)、乡、村三级流转的监管职能,各司其职,使土地流转管理更趋优化,更为合理,从而推动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规范、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对在土地流转过程出现的不规范做法,特别是“改变土地权属、隐瞒土地性质”的错误做法应坚决予以制止,为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闯出城乡共同和谐发展,共同繁荣新路再立新功。要重点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流转、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城乡居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努力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为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4]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第四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客体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农用土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转移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就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构建了基本的法制框架。

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通过对集体土地的承包以及承包期的延长,调动了农民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有效避免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对农村经济向前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它的弊端也开始凸显。比如造成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相对自由地进入市场,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那么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就显得十分关键,这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原因: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而中国物权法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一种具有人身权或者身份权的初级用益物权。它以用益人实际使用为原则,限制转让是其重要特征。所以现实要求农民的用益物权必须由初级用益物权向高级用益物权转型。2.随着我国城乡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更多的人放弃对土地的耕种,大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而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然会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从而不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3.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流转的情况下,农民即使有合适的实现非农就业的机会,也往往因为没有合适的方式处置所承包的土地而产生后顾之忧,导致被迫束缚在土地上。

尽管国家法律和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加以诸多限制,但事实上流转行为在各地已经大量存在,并逐渐形成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现行的土地法规和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并不完善,造成流转的混乱与诸多(请你支持:)问题的出现。因而学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高效有序的流转提出几点建议。

一.严格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同时还应采取设立农户所有土地上限等措施来防止流转造成的土地过度集中。

二.确立包括抵押、继承在内的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权利主体将该权利作为担保实为用益物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论在民法理论还是国外的立法经验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设立抵押是不受怀疑的。所以在物权法中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加以规定。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不得改变农地用途。土地承包经

营权抵押能够有效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缓解农民的融资需要和经营压力,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并不必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结果,是一种相对经济而又安全的融资手段。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对该种生产资料拥有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法律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也是理所当然的。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但不得改变农地用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上,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继承人。优先于非务农的继承人分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非务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他财产。如其他财产不足其应继份额,可以金钱补偿。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在流转方面的最大障碍是:土地依然是农民生老病死的基本保障。因此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为不掌握土地的农民提供可靠的生活来源,使农民对土地的高度依赖得到弱化,加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是要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定养老、医疗、就业、伤残等保险,构建以农民家庭自筹为主、国家和集体保障为辅助的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设立农业社会保障基金,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积极性。从而真正为农民解除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后顾之忧,促进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实现农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综上所述,建立农村市场经济,必然要引入市场机制,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市场的需求合理有效地流转。目前,我国的农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也都要求加大力度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推进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现代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五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我这人从不记仇,一般有仇当场我就报了。没什么事不要找我,有事更不用找我!就算是believe中间也藏了一个lie!我那么喜欢你,你喜欢我一下会死啊?我又不是人民币,怎么能让人人都喜欢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的问题,专家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 “非农化”和违法使用土地,土地流转对粮食安全的影响以及引发的社会矛盾上。年008有效流转的因素从实际调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流转信息沟通不畅、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农民流转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难、培育规模经营主体难、流转土地“非粮化”倾向和集体“流转工作经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问题。

(一)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流转信息沟通不畅

在我们调查到的嘉兴市、成都市、黑河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其中一些县市起步早、设施和人员配备齐全,流转服务平台已开始有效发挥作用。但从全国来看,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政府部门的流转服务能力更加薄弱,土地供需信息平台尚未形成,供需双方信息沟通不顺畅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

(二)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土地确权不到位、流转无合同、合同不完备、缺乏利益协调机制、强制流转等不规范行为。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极易产生纠纷并带来一些遗留问题。尤其是随着农业负担的减少、农业补贴的增加、农地价值的上升,农民、集体、经营主体之间很容易就地块边界、流转价格、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三)农民流转意愿不强,主体地位难保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亩三分地心里踏实,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体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