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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经营权流转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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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经营权流转承租合同

稻田经营权流转承租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自愿将自有经营使用权的责任田转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一致,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本村的稻田(具体丘块面积以最新土地确权证书核定面积为准,具体承包面积见附后《稻田承包明细表》),以统一承包经营的方式流转给乙方从事芡实、水稻等农业经营生产使用。

二、甲方保证承租给乙方的土地标准是现行的连片土地、无插花田、通机耕路,有水源灌溉、无权属争议等符合基本良田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

三、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从阳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至。除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变更该承租期限。

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每年每亩土地的承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支付方式为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乙方于每年阳历   月  日前支付。(具体到户金额按各户田地测算的面积由甲方经手分配到各承包责任户家中)

2、总承包面积为     亩。在甲方安排、监督下,以乙方安排人员实际测量总承包面积为准。

3、乙方自阳历    年   月   日前付清押金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实地一次性全部支付。乙方种植芡实的押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种植水稻的押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五、地上物的处置

 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所建设的地上各种设施和种植的各种农作物。

六、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及押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及任何借口要求上调土地承包金及押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原有灌溉用的水塘、水库、水渠等水电设施及进入田间的道路无条件保留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保证水、电、路的畅通,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与该承包土地有关的矛盾纠纷。

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转包该责任田。

6、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向相关部门争取有关项目和补贴资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及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原有按责任田种植面积落实的粮食直补等政策性惠农资金仍归甲方领取,其他的各项补贴和补偿金归乙方所有,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

3、乙方可以根据生产使用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拆除田埂、建造堤坝。待承包租赁结束前,乙方把堤坝拆除,恢复田埂,并把农田恢复原貌、保障适合水稻种植。

4、乙方启动农田基耕道建设,建设资金由乙方垫付,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相关部门争取农业改造项目资金,所争取的资金归乙方使用。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的机构撤并或人事变动,都不得因此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合同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土地流转中心备案签署意见并盖章。

2、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土地上的种植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金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就金归甲方所有。同时按土地面积相应地减少土地承包费及押金。

3、如甲方擅自重复转包该地块或采取了断电、断水、断路等其他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措施,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双方需在本合同到期6个月前签订后续合同。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为违约。违约方需按乙方实际在该土地总投资额和该合同总承包金额的之和的30%计算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租金及押金。如乙方逾期30日支付租金及押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份一份。

备注: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