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委託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青島市***區城市
管理局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青島市***區中部房地產物業管理中心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青島市***區城市管理局委託給乙方實施物業服務管理,訂立本合同如下: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辦公
座落位置:青島市***區嘉善路75號
建築面積:1600平方米
第三條 託管區域:綜合辦公樓的公共區域。
第四條 甲乙雙方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託管理事項
第五條 秩序維護
負責辦公樓來訪人員登記、服務門崗、報刊收發、防火、防盜以及應對突發情況,
安保人員應有秩序維護專人負責。
第六條 車輛管理
1. 車輛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停放有序。
2. 要有車輛行駛、停放識別標誌。
3. 各種車輛按照車位停放有序,有專人指引按規定存放指定
地點,做到車輛停放規範、整齊、分類、安全。
第七條 衞生保潔
1. 範圍包括整個辦公樓、會議室、樓梯、通道、牆壁畫冊、衞生間、
門窗等。
2. 公共樓梯、通道地面整潔,衞生間清潔無異味。
3. 按工作程序對範圍內的場所進行日常定期清掃擦拭或不定期的
清掃保潔,做到按制定標準全天候、全方位保潔,特別對衞
生間做到按標準定人定點定時巡查保潔。
4. 負責垃圾的集中收集,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第八條 其它委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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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託管理期限
第九條 委託管理期限為壹年。
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合同期滿,如雙方無疑義,合同可繼續履行。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甲方權利義務:
1. 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 審查乙方擬定的物業服務管理制度;
3. 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4. 為乙方按照物業服務管理方案執行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提供物業休息間等);
5. 甲方有權根據服務事項、服務標準進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直接與物業管理費掛鈎。
第十一條 乙方權利義務:
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中約定,制定執行雙方認可的物業管理制度、方案,並按制度、方案內容要求組織實施,達到承諾目標;
2. 對物業使用人違反辦公樓物業服務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給予制止和處理,並報甲方有關部門;
3. 接受甲方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積極配合甲方做好相關事項的整改工作;
4. 選配符合甲方要求的物業服務管理人員並對上崗人員進行後續培訓;乙方應為所有服務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不得泄漏辦公樓的機密。
5. 選配的物業服務管理人員形象應符合甲方整體形象要求;
6. 乙方應按照核定人員編制配備人員,如因特殊情況出現缺員,乙方應24小時內補充替補人員,並在5日內將本崗位正式人員補充到位,防止任何崗位漏崗行為的發生。乙方人員的更換應先取得甲方的同意,重要崗位人員一年內不離崗調動。
7. 乙方不得隨意處置辦公樓任何設施,包括各種廢舊物品,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8. 建立物業服務管理檔案,將來訪、公共部位及附屬設施維修養護等內容全面記載,裝訂成冊,每半年向甲方移交一次。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
1. 設備運行:設備運行記錄齊全、日常巡視到位,設備維修及時確保正常運行;
2. 公共環境:整潔、有序、無雜物;
3. 停車秩序: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4. 秩序維護人員: 身體素質較好、儀表整齊、精神飽滿、動作、用語規範、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5. 維修:接到維修通知15分鐘到達現場,及時完成。確保維修質量;
6. 會議服務:會前各項準備工作到位,會中保障服務和會後清理工作,保證日事日清。
7. 秩序維護及保潔人員費用支出:
1)秩序維護:2人×1500元×12月=36000元;
2)保潔人員:2人×1500元×12月=36000元;
3)服 裝 費:4人×650元=2600元;
4)值班物品:被褥2套×300元=600元,電磁爐300元;
5)耗 材:衞生潔具350元×12月=4200元
6)開 辦 費: 保潔工具2000元;
7)設施設備維修按實際工程量結算;
合計:1+2+3+4+5+6=36000元+36000元+2600元+900元+4200元+2000元=81700元。
第十三條 本物業管理的服務人員工裝、人工費、管理費、税費、日常辦公用品、設備工具、保潔工具、保潔材料由乙方負責。
第六章 違 約 責 任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
第十六條 除不可抗力外甲乙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終止合同,若甲乙雙方確需提前終止本合同必須提前三個月告知對方。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期滿後,乙方全部完成合同並且項目管理成績優秀,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合同。
第十八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雙方、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本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由青島市仲裁
委員會仲裁,仲裁不成的,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11年 9 月 2 日 2011 年 9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