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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網路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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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網路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一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涉及網際網路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堅決封堵網際網路上不良和有害資訊的侵入;

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網路資訊保安部門檢查;

四、按照備案要求,及時備案本單位在網際網路應用方面的變更資訊;

五、在本單位建立網路資訊保安保護小組,並報公安機關的網路安全部門備案;

六、根據本單位在網際網路應用的實際情況,在安全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機房管理、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巡視上報、使用者登記、帳號使用和操作許可權管理等方面制定以下細則制度。

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昆明市政府政務服務管理局及政務服務中心網路系統的安全][及正常執行,促進資訊網路的應用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政管局實際,制訂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的資訊網路系統,是指政管局所有維護和管理的網路主、輔節點裝置及配套的網路線纜設施及網路伺服器,網路應用及服務的硬體、軟體的整合系統。具體包括審批伺服器區域網、病毒防禦網、因特網網站和有關視窗部門的專網。

第三條 政管局及政務中心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在規定的許可權和職責範圍內使用和操作網路系統。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網路實行統一管理、分層負責制。資訊科技處是全域性網路系統安全工作的管理者和責任部門。局機關各處(室)長、視窗各負責人是各處(室)、視窗網路安全的部門責任人。

第五條 資訊科技處對全域性網路線路和網路接入裝置進行管理和維護,各接入處室及視窗對各自接入網路的計算機進行日常使用管理。有關管理部門專網的維護由相關部門負責,資訊科技處進行必要的監督。

第六條 各視窗單位根據業務需要,以公函形式提出申請開通網際網路線路,資訊科技處報經領導審批後負責開通線路、除錯裝置。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未經許可前,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變網路裝置。

第三章 內(外)網的安全執行

第七條 在網路使用中,所有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覺遵守政管局資訊網路安全工作的有關管理規定,嚴格執行網路安全保密制度,自覺維護網路的安全執行。

第八條 上班時間不準做上網看電影、聽音樂、炒股票、聊天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嚴禁玩電腦遊戲、嚴禁瀏覽或註冊到非法網站、不良網站。

第九條 必須遵守有關保密制度規定,嚴格內外網分離。凡涉及到單位機密以及有重要檔案的機器必須與外網物理隔離,防止重要檔案被盜取或丟失,對所需保密的檔案資料不得上網共享。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危害政府網及局中心伺服器的活動,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權的伺服器、工作站,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獲取他人資訊。

第十一條 除資訊處負責人及其授權的維護人員外,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試圖登陸進入政府網主、輔節點,伺服器等裝置進行修改、設定、刪除等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盜竊、破壞網路設施。

第十二條 資訊處負責網路管理的工作人員對中心相關使用者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資訊。

第十三條 任何視窗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淫穢色情的資訊。

第十四條 各視窗如需增減資訊點,改變IP設定、網段設定等,須向資訊科技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由網路管理人員更改。嚴禁擅自更改IP地址,造成其他人員無法上網的,將追究相關人員及視窗負責人責任。

第十五條 資訊科技處對所有聯網計算機及上網人員要準確登記並及時備案。多人共用計算機上網的視窗,上網計算機的使用要嚴格管理,具體由視窗負責人負責。

第十六條 局網路設立的伺服器,必須保持日誌記錄功能,由資訊科技處網路管理人員按時進行資料備份,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網路系統軟體及資訊資料實施保密措施,資訊資源保密等級可分為:

1)可向Internet公開的;

2)可向內部公開的;

3)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公開的;

4)僅限本單位使用的;

5)僅限個人使用的。

所有上網資訊必須經過局辦公室、局領導稽核,由資訊科技處釋出。

第四章 防病毒管理

第十八條 局所有伺服器、辦公電腦,都必須安裝防毒軟體,並及時更新病毒庫,每2天防毒一次;對清除不了的病毒,要及時上報資訊科技處。

第十九條 嚴禁在中心計算機上使用來歷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體;嚴禁在聯網計算機上使用未經防毒處理的U盤、行動硬碟或盜版光碟等可移動儲存介質;對於來歷不明的可能引起計算機病毒的軟體應使用防毒軟體檢查、防毒。

第二十條 所有工作人員,禁止登入非法網站,發現來路不明的郵件,不要隨意開啟,應立即徹底刪除。

第二十一條 未經許可的外來人員不得隨意操作計算機或相關裝置,嚴禁兒童使用。

第五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故意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造成系統危害事實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因操作人員疏忽或操作失誤,給工作帶來影響,經努力可以挽回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若因操作人員故意違反本辦法,給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財產蒙受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全域性網路所用使用者一旦發現有從事危害計算機資訊網路安全的下列行為,均應及時向資訊科技處報告,網路管理人員應做好記錄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違反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將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個人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資訊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資訊網路資源;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資訊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資訊網路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的`;

(五)從事其他危害計算機資訊網路安全的活動。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制度由資訊科技處負責監督實施,具體處罰由局辦公室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三

學校校園網是為教學及學校管理而建立的計算機資訊網路,為了保護校園網路系統的安全、促進學校計算機網路的應用和發展,更好的為教育教學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成立資訊保安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法人擔任,負責校園內的網路安全和資訊保安管理工作,定期對學校網路使用者進行有關資訊保安和網路安全教育並對上網資訊進行審查和監控。

2、所有上網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並對所提供的資訊負責。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危害校園網及本地區域網伺服器、工作站的活動。

3、網路管理員負責全校網路及資訊的安全工作,建立定期彙報及網路事故隨時報告制度,及時解決突發事件和問題。校園網伺服器發生案件、遭到黑客攻擊後,網路中心必須及時備案並通過學校領導向公安機關報告。

4、計算機防病毒軟體由網路中心統一安裝,使用者要切實做好防病毒措施,及時線上升級防毒軟體,嚴禁在校園網內使用來歷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體或檔案;對於外來光碟、優盤、軟盤上的檔案應使用合格的防毒軟體進行檢查、消毒。及時向網路中心報告陌生、可疑郵件和計算機非正常執行等情況。

5、校園網內必須安裝網路版監控和防範不良資訊的過濾軟體系統,監控日誌至少儲存半年。

6、校園網中對外發布資訊的網站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ICP備案。釋出資訊必須經稽核程式,由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再由資訊員釋出。

7、校園網各類伺服器中開設的帳戶和口令為個人使用者所擁有,網路中心對使用者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這些資訊。

8、校園網的系統軟體、應用軟體及資訊資料要實施保護措施。未經校園網路中心同意,不得將有關伺服器、工作站上的系統軟體、應用軟體轉錄、傳遞到校外。裝有涉密資料、重要資料、財務資料的電腦要與網路實行物理隔離。

9、保護校園網的裝置和線路。不準擅自開啟計算機主機的機箱,不準擅自移動計算機、線路及附屬裝置,不準擅自把計算機裝置外借。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網路設定。禁止私自安裝、解除安裝程式,禁止使用盜版軟體,禁止任意修改和刪除伺服器、計算機的系統檔案和系統設定。

10、校園網使用者不得利用計算機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洩露祕密等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複製和傳播有敏感資訊、政治問題和淫穢色情內容的資訊。嚴禁制造和輸入計算機病毒。對利用網路從事違法行為者,應立即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11、校園網使用者要嚴格遵守校園網路管理規定和網路使用者行為規範,不隨意把戶名借給他人使用,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經常更換口令,保護好戶名和IP地址。嚴禁用各種手段破解他人口令、盜使用者名稱和IP地址。不得利用各種網路裝置或軟體技術從事使用者帳戶及口令的偵聽、盜用活動。

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四

1、檢查時嚴格按照《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及《資訊稽核管理制度》(見附頁)的標準執行。

2、如發現違犯《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見附頁)的言論及資訊,即時予以刪除,情節嚴重者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3、負責對本網路使用者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網路管理員加強對《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學習,進一步提高對網路資訊保安維護的警惕性。

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五

一、校園網的安全執行和所有網路裝置的管理維護工作由學校網路管理中心負責。

二、網路管理中心機房要裝置調溫、調溼、穩壓、接地、防雷、防火、防盜等裝置,保證網路裝置的安全執行,要建立完整、規範的校園網裝置執行情況檔案及網路裝置帳目,認真做好各項資料(軟體)的記錄、分類和妥善儲存工作。

三、除網路管理中心外,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試圖登陸校園網後臺管理端,不得對伺服器等裝置進行修改、設定、刪除等操作。

四、校園網對外發布資訊的WEB伺服器中的內容,必須經發布資訊的學校部門負責人稽核並簽署意見後,交校辦公室稽核備案,由網路管理中心從技術上開通其對外的資訊服務。

五、網路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種網路裝置或軟體技術從事使用者賬戶及口令的偵聽、盜用活動,該活動被認為是對校園網網路使用者權益的侵犯。

六、為防範黑客攻擊,校園網出口處應設定硬體防火牆。若遭到黑客攻擊,網路管理中心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報告。

七、嚴禁在校園網上使用來歷不明及可能引發計算機病毒的軟體。

外來軟體應使用經公安部門頒發了《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防毒軟體檢查、防毒。

八、不得在校園網及其聯網計算機上傳送危害國家安全的資訊(包括多媒體資訊)、錄閱傳送淫穢、色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