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文化創作基地”合作協議
NO:
甲方:AAA
乙方:
為在全國範圍內有力地支援 的文化、生態、旅遊等宣傳推廣,方便AAA到 採訪記錄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創作出帶有明顯地區特點的優秀作品,經AAA(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友好協商,決定在 合作建立“ 文化創作基地”(以下簡稱文化基地),並就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同意乙方在其轄區內 (地點)懸掛“AAA 文化基地”字樣牌匾一塊。牌匾材質、規格、樣式由乙方按照AAA標準要求,自行製作。該牌匾不得仿製、改制或轉借。
2. 乙方向甲方支付經費 (一般為 萬元整( 元整),特殊情況另行處理),用於甲方每年一次開展與基地有關的活動組織、策劃經費,甲方通過組織相關人員,利用各類活動,對該基地進行全方位的對外宣傳、推介和品牌推廣。
3. 甲方會員到乙方境內文化採風憑甲方本人會員證乙方給予免票(收費景區)優惠,會員採訪中需尊重當地的民俗民風和景區相關規定。
4. 甲方在乙方區域創作的優秀作品,如乙方需要,可與作者本人協商決定。
5.“文化創作基地”只表示甲方會員創作優質地域。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擅自以“文化創作基地”的名義對外進行稱謂的外延擴大,也不得以“文化創作基地”的名義對外進行商務活動,否則,所發生的一切糾紛概由乙方承擔。
6、甲、乙雙方若以攝影基地景區稱謂組織大型文化活動,必須經雙方同時認可,並視情況擬定實施細則。
7.本協議每三年審議一次,雙方如無異議,則按照本協會第(2)條之規定,執行遞延。
8.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9.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AAA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