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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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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通用多篇】

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篇一

為了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各專案部。

二、每次例會各科室和專案部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者,將根據公司有關制度給予罰款,並納入年終單位評先評優考核指標。

三、會議資料

1、由公司安全經理主持會議,宣讀當次會議的主要資料。

2、傳達上級部門有關檔案及會議精神。

3、針對生產狀況,學習有關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等。

4、各科室和專案部介紹本月的安全生產情景及事故情景,每次大型活動後交流經驗。

5、佈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動資料。

四、發放有關檔案及材料:建築施工安全有關檔案、技術刊物、安全簡報、各類報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8:00時為安全生產例會時光。例會時光、地點如有臨時變動,由公司安全科負責提前通知。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地區營林生產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營林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依照相關規定、標準,結合我區營林工作實際,制定《XX地區營林生產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XX地區轄區內從事營林生產作業的經營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發展、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省政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要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條件,確保營林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六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 第七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二章營林生產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應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外聘作業人員必須簽訂用工合同,明確安全生產義務和權利。單位要為生產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並積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營林生產單位必須配備安全員,安全員必須熟知安全生產知識,在一線檢查時候應有明顯的標識,如佩戴袖標等。

第十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為從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標準、在使用期限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時認真填寫發放記錄,並監督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營林作業場所要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各作業組要有班組長跟班作業,隨時督促檢查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發生緊急情況時要啟動應急預案,各小組要分工明確,妥善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保護事故現場,要按照時限要求及時、準確、完整的向當地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並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第十四條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做好個人防護,穿長袖緊身衣服及高筒靴,枉防蟲罩,紮緊袖口、領口和褲腳口以防止蜱蟲(草爬子)的叮咬;春季要為作業人員注射森林腦炎疫苗,提前做好預防。

第三章車輛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營林生產車輛、通勤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配置安全設施,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保證行車安全;與客車會車時,必須先行避讓。

第十六條營林生產車輛、通勤車輛要按規定檢驗機動車安全效能,定期維修、保養,保證車輛狀態完好。嚴禁車輛帶病執行使用。

第十七條營林作業組建點、撤點時,要選擇駕駛經驗豐富,熟悉路況的駕駛員,嚴禁客貨混載、超員、超速。同時要有專人(管理人員)押車,控制安全車速,保證安全行駛。

第十八條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使用或僱傭合法資質的車輛,並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督促遵章守規。

第四章營林生產作業點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營林生產作業點搭建營地要選擇地勢平坦、背風、朝陽的地點(坡度5度以下)。在雨季或多雷電區,營地絕不能紮在高地上、高樹下或比較孤立的平地上。要將已經選擇好的帳篷區打掃乾淨,清除石塊,矮灌木等各種不平整、帶刺、帶尖物的物品,並填平地面。

第二十條營林生產作業人員在春秋兩季生產時,必須辦理野外作業證,經過防火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進山作業。

第二十一條營地周圍要打防火隔離帶,煙筒必須安裝防火罩。在防火期內應有二號工具、防火桶及細沙等滅火器具。

第二十二條用火區應在下風處,距離帳篷區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防止火星燒破帳篷。爐筒和帳篷連線處要採取防火隔離措施。生產、生活用火要確定有專人管理。使用蠟燭時要與帳篷和可燃物保持一定距離。嚴禁臥床吸菸和隨意丟棄菸頭。

第二十三條機庫與員工帳篷不得連線搭建,機具、油料嚴禁放置於帳篷內。機庫與員工帳篷之間安全距離不得小於50米。

第二十四條營林生產作業點必須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張貼或懸掛安全標語、條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記錄等。

第五章割灌機、油鋸、作業人員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割灌機操作人員、油鋸手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首次使用前要仔細閱讀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六條嚴禁酒後、疲勞、患病者操作割灌機、油鋸。

第二十七條要穿緊身的`長袖上衣和長褲,不要穿短袖、裙子、穿戴圍巾、領帶和工作衣進行作業。

第二十八條按規定穿工作服和戴相應勞保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手套、防滑工作鞋等。

第二十九條新增油料時,油箱蓋和加油口四周必須在加油前清潔,以免有雜物進入油箱,割灌機要放置一平坦地方,使油箱蓋朝上,加滿時不能外溢,加油後一定要用手擰緊油箱蓋。

第三十條要經常檢查安全裝置是否牢固,各部分的`螺絲和螺母是否鬆動,燃油是否漏出,特別是刀片的安裝螺絲及齒輪是否牢固。

第三十一條保養與維修時,關閉發動機,卸下火花塞高壓線。

第三十二條割灌機手在同一工作面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得低於20米,油鋸手在同一工作面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得低於50米。

第三十三條割灌機與撿枝丫人員之間要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三十四條注意怠速的調整,應保證鬆開油門後鋸頭不能跟著轉。

第三十五條嚴禁在使用機器時或在機器附近吸菸,防止產生火災。

第三十六條如碰撞到石塊、鐵絲等硬物,或是鋸片受到撞擊時,應將發動機熄火。檢查鋸片是否損傷,如果有異常現象時,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條割灌機手、油鋸手在5級以上風或者降雪天氣禁止作業,以免風折木傷人或者視線不清傷人。

第三十八條割灌機手不宜長時間作業,3-4小時應強制休息,同時檢查各個零部件是否鬆動,特別是鋸片部位。

第三十九條機器運輸中應關閉發動機。搬運或存放機器時,鋸片上一定要有保護裝置,搬動時要使鋸片向前方。

第四十條油鋸在清理風倒木、懸浮木、折斷木時不得單作業,應配備助手,使用支架,並截斷就地歸堆。

第四十一條中幼林撫育人員必須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經過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嚴禁酒後從事生產作業。

第四十二條撫育後採伐木和藤條灌木不得高於5公分,伐區內高於40公分的。舊伐樁必須伐掉。

第四十三條枝丫歸堆後必須橫山堆放,長不超過2米,寬不超過1.5米,高不超過1米,堆要整齊,成行成列,在林地空間,不得靠近活樹。

第四十四條修理打枝時,要將低於1.7米的死枝清理乾淨,確保樹幹光滑。

第六章採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採種作業人員,要選擇技術熟練,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擔任,患高血壓、心臟病、癲癇和不適合高空作業人員,禁止上樹採種。

第四十六條上樹採種,必須使用爬樹器、安全帶、安全繩等裝置,保證防護裝置質量,堅固適用。採種作業人員每組不得少於3人。

第四十七條在上樹採種時,必須站在不易折斷的枝丫上,並繫好安全帶,嚴禁跨越樹採種。採用機械裝置採種作業的,應注意機械的安全使用和油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條遇有搭掛樹和掛枝的樹木,以及身畸形怪狀等易折易斷樹木和五級以上風、雨、雪天時,不準上樹採種。

第四十九條地面撿運種子人員應佩戴好安全帽,嚴禁與採種人員交叉作業。

第五十條採種人員上下樹時,地面上要有人監護以防蹬空墜落,不準單人作業。

第七章割帶、整地、造林人員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割帶、整地等作業人員,在作業時必須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五十二條清理倒木、樹頭、枝丫時,要抬運,不準用肩扛,在坡度較和有滾動危險的地段清理倒木時,不準站在下坡作業。

第五十三條割帶、刨穴、撫育等作業使用的工具,要經常檢查,安裝要牢固,並將刀、斧上套,鋸上夾。

第五十四條刨穴時,首先清除障礙物,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十五條整地與造林同時進行時,前後距離不得小於3米。

第五十六條在30度以上陡坡造林時,要防止浮石滾落傷人。

第五十七條造林設臨時假植棚、要搭牢固,經安全員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五十八條作業人員要了解熟悉生產作業場所的環境,嚴禁單人出行,以防走失迷山。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由XX地區行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管理要求 篇三

5.1責任制的制訂與釋出

5.1.1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需要,作出責任制制訂的決定。

5.1.2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接受責任制制訂任務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制完成責任制制訂計劃。

5.1.3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人應組織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編制完成責任制制訂方案。

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企業領導、各部門(工段)領導責任制初稿的制訂工作。

收集彙總安委會成員討論決議,於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企業領導、各部門(工段)領導責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各部門(工段)負責人應根據責任制制訂方案,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制訂、內部審查及員工意見徵求工作。

依據內部審查結果及員工建議,於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員工崗位責任制的修改工作,並上報安全環保辦公室。

5.1.5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包括:

安全生產職責;

到位標準;

許可權與義務。

5.1.6各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到位標準應包括:

貫徹、落實政策法規的行動;

組織,參加的安全生產活動;

執行安全生產的巡視,檢查;

參與風險評估研究;

參與體系的內審;

對評估發現問題的處置;

對糾正行為的實施進行回顧;

參加應急演練與救援;

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回顧;

日常事務包括與相關方溝通安全生產問題。

5.1.7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人應組織收集彙總各部門(工段)崗位人員的責任制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評審及修改,並傳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責任制的複審及修改工作,並提交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5.1.9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企業安委會成員對責任制進行審定、簽發。

5.1.10審定後的責任制,應交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組織在5個工作日內以檔案形式進行釋出。

5.2責任制的溝通

5.2.1責任制溝通應遵循逐級溝通的。原則。

5.2.2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管副職、分管部門的負責人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幹部,確保其理解並接受。

5.2.3企業分管副職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管部門(工段)的負責人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幹部,確保其理解並接受。

5.2.4各部門(工段)負責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本部門分管副職、專責、班(站)長進行責任制的溝通。特別關注新提拔的中層副職、專責、班長,確保其理解並接受。

5.2.5班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本班組人員進行責任制溝通。特別關注新上崗、轉崗的員工,確保每個員工理解、接受並履行其責任制。

5.2.6各崗位人員均應熟悉並理解自己的安全生產職責,有疑問時逐級向上反饋,上級應做好溝通和解釋。各級人員責任制的溝通應做好記錄。

5.3責任制的培訓

5.3.1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應納入部門級安全教育。

5.3.2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由部門自行組織。

5.3.3安全環保辦負責對各部室責任制培訓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5.4責任制的執行與評估

5.4.1各崗位人員應嚴格按崗位責任制履行崗位職責。

5.4.2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每年應對企業分管副職、分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並將履職評估情況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企業分管副職每年應對分管部門(工段)負責人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並將履職評估情況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部門(工段)負責人每年應對分管副職、部門專責、班長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彙總本部門各崗位履職情況報送行政人事部。

5.4.5班長每年應對班組員工的責任制履職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送部門負責人。

5.4.6各級崗位責任制的評估結果,應向當事人進行反饋。

5.5責任制的修訂

5.5.1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每年應結合崗位需求及履職評估情況,對企業各崗位的責任制進行回顧,對發現的問題或不足,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流程進行糾正或更新。

5.5.2當部門或崗位職責發生變化時,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應在1個月內,向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提出責任制修訂建議,並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流程組織修訂和更新。

5.6責任制的考核

5.6.1安全環保辦公室結合崗位履職評估情況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考核,考核參照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執行。

5.6.2各級崗位責任制的溝通應做好記錄,記錄至少儲存3年。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篇四

員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自覺遵章守紀,服從管理,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檢查本崗位的裝置、電器、工具及安全裝置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開始工作。

2、熟知並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且有權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做到不傷害自我,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3、在生產作業中,工序間要相互配合,同事間要相互關心,發現生產裝置、作業現場存在事故隱患時,有權停止作業,並及時報告,按要求參與應急處理和整改。

4、進取參加安全活動,有權提出改善安全生產方面的意見和提議。

5、理解安全教育和培訓,豐富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範本事。做到我要安全,我會安全,我管安全,我保安全,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作業。

6、認真維護好本崗位使用的機器、裝置,不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堅持生產現場整齊有序,物流通暢。

7、發生各類事故,要保護好現場,參加事故分析,提出改善意見,不得隱瞞事故。

8、工作中要思想集中,精心操作,禁止在工作中打鬧、鬥毆、幹私活;禁止在危險區域內休息、閒談,嚴格執行檢修掛牌制度。

9、愛護和正確使用所分管的機器裝置,工具和個體勞保用品。

10、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特種裝置。

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篇五

第一條為了保護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郵政企業寄遞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和其他郵件的保管、處理及銷燬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郵件無法投遞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書寫不詳或者錯誤;

(二)原書地址無該收件人;

(三)收件人遷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經撤銷的單位,且無代收單位或個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無承繼人或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郵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

(七)郵件保管期滿收件人仍未領取;

(八)其他原因導致郵件無法投遞。

第四條郵件無法投遞,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詳;

(二)寄件人宣告拋棄;

(三)郵件退回後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絕支付有關費用;

(四)郵件保管期滿寄件人仍未領取。

第五條國家郵政局負責監督本辦法在全國範圍內的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家郵政局的領導下,負責監督本辦法在本地區的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公司(以下簡稱省級郵政企業)應當設立或指定具體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工作的內部機構,執行本地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核實和處理工作。

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將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的內部機構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對經過確認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按照時間順序予以分類登記保管。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期限分別為:

(一)平常信件和給據國際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

(二)平常印刷品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十日;

(三)給據國內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且自使用者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年;

(四)其他給據國內郵件自使用者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年;

(五)其他給據國際郵件自使用者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百八十日。

對於不宜長期儲存或發生洩漏造成汙染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省級郵政企業在登記註明後可視實際情況處理。

第八條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安排專門的場地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進行保管,並應將場地地點、面積等資訊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在保管期限內,且在法定郵件查詢期限內的,遇使用者出具相關交寄郵件證明查詢給據郵件,郵政企業應當予以投交或退回,相關資費按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已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前處理的除外,但應向用戶提供書面說明。

法定郵件查詢期限屆滿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可不再接受使用者查詢。

第十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在保管期限內,郵政企業應妥善保管,不得洩露使用者的通訊祕密;不得抽拿、隱匿;不得私自開拆處理和銷燬。

第十一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省級郵政企業確認超過保管期限又無人認領的,由省級郵政企業在省級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銷燬。

省級郵政企業擬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報送關於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註明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數量、保管時間,以及預定的銷燬時間、銷燬地點、銷燬費用等內容,並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收到省級郵政企業關於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申請書後,應當審查申請書內容及其所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是否完備。

申請書內容及其所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完備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審定的銷燬時間,派員到場監督銷燬。監督銷燬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省級郵政企業不得在沒有省級郵政管理機構監督的情況下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

申請書內容及其所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不完備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郵政企業補報相關資料。

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及其受理、審查、監督銷燬人員,不得洩露使用者的通訊祕密。

第十三條省級郵政企業應當託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

接受託的單位,應書面承諾保守因銷燬工作而接觸到的有關商業祕密和使用者的通訊祕密。

第十四條省級郵政企業對確認超過保管期限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開拆處理,逐項登記處理情況。

省級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處理情況,應當按季度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備案資訊應當包括本季度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詳細清單、各件郵件的處理情況、處理結果、處理費用和處理人員等內容。

第十五條省級郵政企業對從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中開拆出的貨幣和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人民幣現金,金銀飾品和外幣兌換的人民幣現金,國內現行有效郵票銷售所得價款,以及其他各類可變賣物品交當地相關部門收購(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費用和應付郵資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二)存款單、存摺、銀行票據憑證應以給據郵件形式寄往簽發該單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或外資銀行的境內主報告行處理。

(三)戶口遷移證、護照、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書、證件應以給據郵件形式寄往證件製作機構或證件簽發機構處理。

(四)其他不能變賣的物品,以及第(二)、第(三)項中因簽發該單證或證書的機構撤銷、調整而無法寄達的單證或者證書,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費用包括保管費用、銷燬費用、變賣交易費用等。

第十七條省級郵政企業開拆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內件以及轉送相關機構處理時,應做好記錄和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交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省級郵政企業集中處理本地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工作確有困難的,經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書面同意,市(地)級郵政企業可以在市(地)級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參照本辦法開展本市(地)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處理及銷燬工作。

第二十條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和省級郵政企業應加強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內部管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情況,應當納入向郵政管理機構提交的年度自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國家郵政局和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對郵政企業保管、核實和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納入郵政普遍服務年度監管報告。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篇六

第一條為轉變企業領導幹部工作作風,強化企業現場管理,切實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第339號令),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23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領導輪流帶班,是指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輪流帶領工人到井下作業現場指揮和監督安全生產;輪流值班,是指包括礦山企業在內的所有工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安全值班,統籌、協調和處理安全生產的有關問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礦山企業和其他工業生產企業。本制度所稱的礦山企業,是指井工和露天開採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煤礦、非煤礦山生產企業,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礦井。本制度所稱的工業生產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業生產企業,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二級或三級生產經營單位。重點建設施工單位,是指鐵路、公路、橋樑、隧道、水利建設指揮部或專案部。

第四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落實企業領導幹部輪流帶班值班全面負責。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自覺履行值班帶班責任。

第五條礦山企業領導幹部輪流帶班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應按月制訂輪流帶班計劃,明確當月內每天每班帶班領導,帶班場所、帶班時間、帶班任務、登記考核辦法、獎懲內容等事項。

(二)每班必須堅持有礦領導帶班。井工開採的礦山,帶班領導應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到達作業地點,同時出井;露天開採的,帶班領導應與工人同時到達作業現場,同時離開作業現場。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不得少於6個工作日。

(三)實行交接班制度。帶班領導升井後,要向接班的帶班領導詳細說明生產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帶班記錄,寫明上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隱患及處置情況。帶班領導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告。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每月在礦山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四)企業領導帶班計劃執行情況以及帶班記錄,應妥善儲存備查。(五)建立進礦(或作業場所)帶班檔案,每月對照帶班安排組織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進礦帶班的,必須事前寫出申請,報礦主要領導批准,落實頂班領導,同時交企業安管部門備案備查。帶班檔案資訊儲存期不少於一年。

第六條礦山企業輪流帶班職責

(一)輪流帶班領導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位的責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並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規作業,制止違章指揮,制止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到險情時,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七條企業領導輪流值班應遵循下列要求:

(一)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領導輪流安全值班制度。每天必須至少安排一名企業領導安全值班。

(二)安全值班領導在企業生產作業時間內不得離開作業崗位。當班值班領導如因事離崗時,必須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領導頂班,頂班領導還未到位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三)建立安全輪流值班記錄。值班領導應真實準確填寫當天值班的情況,並按要求做好輪流值班記錄的。交接手續。安全值班領導的通訊方式要在各生產作業場所公佈,以便及時報告生產安全情況。

(四)領導安全值班計劃安排和值班情況要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並建立安全值班檔案。企業領導輪流值班計劃安排,應按月報當地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沒有行業主管部門的直接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高危企業同時抄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企業領導輪流安全值班職責

(一)安全值班領導是企業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和事故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做好當班安全生產的領導和指揮工作,全面深入瞭解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協調組織好當班的安全生產;

(二)安全值班領導在當班期間,要巡查重點生產作業場所,負責協調處置或解決當班生產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和突發事故,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規現象。

(三)安全值班期間,各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應積極響應值班領導指揮,協助值班領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出現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應積極配合領導迅速進行應急救援,確保生產作業人員生命安全。

第九條監督檢查

(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領導輪流帶班和安全值班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每季度至少對轄區內礦山企業帶班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通報。

(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對領導輪流帶班和安全值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現場隨機詢問從業人員、查閱值班或帶班日誌、交接班記錄和值班安排考核等檔案資料、聽取從業人員反映、調閱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人員定位系統監控記錄等方式。

(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對領導輪流帶班和安全值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1、是否建立健全領導輪流帶班和安全值班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帶班和值班檔案管理制度;

2、企業領導特別是礦山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3、企業領導每月輪流帶班和安全值班工作計劃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4、領導帶班和安全值班的履行職責情況、交接班記錄,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5、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四)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條法律責任

(一)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或值班的企業,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該企業和其主要負責人依法嚴格查處。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