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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中国三成多软件企业受软件盗版问题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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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调查显示中国三成多软件企业受软件盗版问题困扰

调查显示中国三成多软件企业受软件盗版问题困扰

今天,由中国信产部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完成的《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调查报告》在京发布。调查显示,受访软件企业中,遭遇软件盗版问题的占三成七,逾七成企业认为有关部门对盗版打击和惩罚力度不够。

本次调查共访问了中国内地十九个省市的二百余家软件企业、一千名个人用户和二百七十家单位用户。调查报告认为,长期以来,软件盗版一直是影响软件产业发展的严重问题。

在被调查的企业当中,百分之三十七的企业深受盗版困扰,其余百分之六十三的企业在软件盗版方面反映较少。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对盗版问题表现更多的是无奈,有近六成的企业未对盗版采取行动。

无论是单位用户抑或个人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都较为严重。逾六成五的单位用户在调查中不否认使用了盗版软件,而在个人用户中,更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人涉及使用盗版软件。从调查结果来看,价格原因是购买盗版软件的首要原因。

另一项关于盗版软件不易根除的原因调查显示,逾七成的企业认为是对盗版的打击和惩罚力度不够,排在其次的是法制环境和软件价格因素。

目前,信息产业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软件产业规模正稳步扩大,去年全年中国实现软件与系统集成收入一千六百三十三亿元人民币,完成出口二十亿美元,软件企业认定达八千余家。<?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篇:中国盗版软件分析

关于中国盗版软件的浅析

如今电脑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娱乐的重要工具。相信熟悉电脑的人都知道,电脑由两大部分组成:硬件、软件。硬件就是电脑的基本设备和配件,如cpu,内存,主板,显示器等组成。硬件的性能好坏基本上决定了计算机的好坏。但是电脑的硬件再好,没有软件,说白了就是裸机,那就是废铁一块。没有人能用得了这样没有任何软件的电脑。所以,软件对使用者来说便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了。

而软件,有些人风趣的将它分为两类:盗版软件和正版软件。正版就不用解释了。对于盗版软件,比较科学、规范的定义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盗版,即俗语“d版”。这侵犯法律,购买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当代中国,盗版行业欣欣向荣,广大民众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亦乐此不疲。

为何盗版软件在中国如此繁荣昌盛?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价格。以下是图形图像行业的几个例子:
autodesk 3ds max design2014 售价23800元
adobe photoshop cs4 for windows(中文) 售价4850元
autodesk autocad 2014 售价32850元
adobe illustrator cs3 13.0 for windows 售价2610元
corel coreldraw graphics suite x3 售价7600元
v-ray for 3dmax 1.5(这只是一个插件而非大型程序!) 售价11540元

就拿我们最熟悉的photoshop来说,几乎每个人的电脑里都装有这款软件,而我队的板报设计也全是利用此款软件进行制作。再如我队科学发展观迎检时的短片,也是用<<绘声绘影>>此款非共享软件编排的,在市场上,一张正版的《绘声绘影》安装碟要400元。再比如microsoft 2014,售价3000元;windous xp,售价300元;windows7旗舰版,售价2460元。就算便宜的家庭版,也要399元,还是在旗舰版的基础上阉割了许多功能,比如只能有三个磁盘分区限制的操作系统。在我们三排,一张windows7安装碟至少为10台笔记本服务过,换算成正版的价格,那是24600元,多么具有讽刺意义的数字。对比山下小卖店,其软件碟10元每张,倘若是熟人,还能5元拿下。2500倍的差价,的确让人情何以堪。

下面是有关于盗版软件选取的网友评论:

要反盗版可以,你得把正版软件给我拿出来卖啊。

盗版系统比正版的好用.稳定性和性能也更好。

当初大航海时代4刚出时,一张盘要299.,我买完不到一个月,10元一张的盗版就出来了,这叫我情何以堪?

我朝的版权使用费已在辛丑条约中提前支付,请安心使用

老外那一张正版盘就是连一天工资都不到 几小时就能买一张,我们呢?

说来说去大多还是围绕着价格这个主题。市场经济的趋利性质在盗版软件行业上体现得淋漓尽致。或者有人会说,从这个角度看,盗版软件是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应该鼓励并扶持的。表面上是如此,可是盗版软件并不是民族主义者,它所针对的对象不仅仅是微软,甲骨文,还有我国的国产软件。

就拿我国的杀毒软件行业来说,2014年杀毒软件行业尚未掀起免费之风时,瑞星杀毒的价格是139元,江民杀毒的价格是129元,金山毒霸的价格是105元。软件开发商开发一款软件所花费的经费不菲,盗版软件的侵入及算号器的普及使得国内的软件开发商蒙受巨大损失。单机游戏更是如此,《仙剑奇侠传》四部曲,《剑侠情缘》,《金庸群侠传》等等,每一部旷世之作的投入都有上百万,新一些的游戏甚至上千万。现在,一个简单的点击,download一下,所有的游戏都免费安装在电脑里。盗版软件在蚕食外国软件的同时也在鲸吞国内的软件企业。正如网友所说,中国的盗版业只是让比尔·盖茨损失0.5%的收入,

而对于国产软件,这些收入的多少是维持企业运行正常与否的关键。

面对日益严峻的软件市场状况,面对日益猖獗的盗版软件泛滥,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使我国的软件市场恢复“健康”?

首先,应从正版软件自身着手,提高软件开发的科技含量做好防盗的功能,避免盗版,降低软件开发的成本,从而降低正版软件的价格,把售后服务做好做到位,消除形同虚设的售后体制,使之更具有吸引力,引导消费者支持正版、反对盗版。

其次,国家应给予正版软件产业以各方面的支持,优先发展软件产业,尽快使其形成规模,增加效益,提升软件产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消费者明确盗版软件的危害,培养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加大力度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对人们进行宣传、教育,使抵制盗版软件成为国人的自觉行为。

第四,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市场上的盗版软件的打击过程中要加大力度,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持久的工程来抓,不能时有时无,对软件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常抓不懈。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堵住“盗版”这条暗流,营造健康的软件市场。

2009年番茄花园作者盗版微软windows被判入狱三年半好像显示了我国打击盗版软件的决心,但在多如牛毛的盗版软件面前,番茄花园只是个不幸儿。对比国外,美国南加州大学学生matthew crippen仅仅只为了玩盗版游戏而擅自修改了游戏机,其结果是他被指控非法改装游戏机和涉嫌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在缴纳了5000美元保释金之后,他已经在周一被保释回家。在中国,宅男们改装自己的宅物是他们的自由,psp等掌机破解也是家常便饭,政府无权干涉。下面引用一段网友极具讽刺意味的话:

比如大家都很喜欢的av,我慢慢发现其实可能这东西对于中国人的影响比日本人大的多。在日本,所有的片你都要自己花钱买的,从来不存在盗版这个东西。兄弟你电脑里那上百g的动作大片的价值就是几万人民币的恐怖数字。他们的男生在av的货架前徘徊到底买哪一个女优的时候,我们的国人已经阅尽天下女优,而发出为“人不识武滕岚,阅尽a片也枉然”的强大感慨。这是一种多么强大的气魄。

真的是很蛋疼的一段话,蛋疼的同时还夹杂着无比的辛辣。当盗版软件行业席卷各大软件产商,使之纷纷破产,盗版软件的末日也就来了。盗版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当然,你也可以继续无视,用盗版windows7,玩盗版《使命召唤7》,用破解过的photoshop修改各种搞笑图片,谁都会是这样,我也是。正版神马的都是浮云,社会生产力关我什么事,最讨厌了!

第三篇:软件企业如何克服盗版的影响

软件企业如何克服盗版的影响

作为一名软件工程的学生来说,我们将来大多数都要进入软件企业进行工作,因 我国的软件企业再近些年快速发展的同时,盗版软件也随之猖獗起来,为什么盗此我们得密切关注盗版现象对我们的影响,尤其是对我们将来要进入的软件企业产生的影响。 版软件会蔓延这么迅速,其实根据身边的现象不难看出,使用盗版软件已经见怪不怪了,甚至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就正在使用盗版的win7,和盗版的office软件,究其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拿应用软件:《microsoft office 2014》来说小型企业正版:2999元、盗版:6-7元、由上可见,盗版具有价格,可退换等特点。

那么可想而知大多数人会选择盗版便不足为奇了,可是这样表面上看来盗版软件的用户得到很大的利益,其实盗版软件的用户得不到最起码的保障,如果用户发现盗版软件有问题那也只能自认倒霉了,其实有些人会说不在乎反正也不值几个钱,可是如果人人都使用盗版软件的话,那软件公司怎么运转起来,整个软件市场会呈现混乱的现象,不仅会对软件企业造成影响,同样会严重打击我们这些将来在软件行业人的自信心的。同样使用盗版软件你也会遇到很多正版软件不会遇到的问题,那么一旦遇到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呢。盗版软件无疑就像是盗窃,把自己的利益架与破坏软件市场的合理性上,严重影响软件市场的正常管理和税收。盗版软件,极大地干扰了正版软件的正常销售,且盗版软件制作商和销售商千方百计逃避管理和税收,会直接造成软件出版、发行方面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其实有的盗版软件还有好多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会含有病毒之类的,那时自己的利益便会被侵犯,让自己成为了盗版的受害者的。

那么既然盗版软件有这么危害,为啥还屡禁不止,最显著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盗版软件价格的低廉,所以软件公司是否在满足自己盈利的情况下适当的降低,只有价格下降了,人们才可能接受正版。但这并不能治本,克服盗版的影响,软件公司仅仅靠自己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也得大力支持,消灭盗版的影响,政府应当适当的在税收和财政支持,降低软件公司开发软件的成本,同样也可以对那些买正版软件的消费者一定的优惠,对软件的售后保障,定期询问使用情况,为消费者提供技术支持,我想只有消费者觉得自己购买正版得到了好处,我想他们也不会去买盗版了吧。软件公司也要树立好的形象,宣传正版的好处,盗版的坏处,同样我们也应当象虎门硝烟那样对那些盗版的软件和盗版的软件行业进行打击,加大在盗版软件上的执法力度,软件公司能否开发出不能进行盗版的软件呢。

克服盗版软件必定会是软件人要一起努力的长期攻坚战,人们现在可能还认识不到使用正版的好处,那么软件公司是否可以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重新思考下,或许现在人们还是会使用盗版,那时因为经济水平还不高,要是人们经济水平高了,会不会就不适用盗版了,就像人们有经济能力的话,就不会使用山寨手机一样了呢,那也说不定,所以我觉得软件公司现在的重点就是开发更好的软件,降低成本,使正版软件不会那么贵,同样能不能对软件的

安全性进行加固,让他更难被盗版呢,希望在多年以后软件公司可以不再受到盗版的软件,而我们都能使用正版软件,毕竟谁喜欢盗版呢,克服盗版必将是软件公司们的一等需解决的问题。

第四篇:对使用盗版软件问题调查与分析

对使用盗版软件问题调查与分析

8月15号,在福州各大报纸上都能看到这样的一则新闻《福州市首批21家企业推行软件正版化》。报道说:我市首批21家大中型企业将率先推行软件正版化,年内通用软件正版率须达100%,专业软件则不能低于50%,使用盗版问题软件问题突出的企业将被依法予以查处,并在媒体上曝光。

不仅如此现在在全国各地都在进行这样的行动。如广州,安徽,河北等;都有这样的要求。为什么使用盗版软件问题会在社会上引起这么大的影响呢?到底使用盗版软件会造成什么样的问题呢?这就是我这次调研的课题。

这次调研我选择的是一家电脑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因为这里有大量的客户因为使用盗版软件造成问题,70%的问题都是使用盗版软件造成的。因此,可以较为方便的了解到使用盗版软件的危害。这次调研中,给我最深刻的印象是,每天都有10通左右的电话打到售后服务部门来咨询使用盗版软件造成的问题。让我深刻了解到盗版软件给用户带来的不便和危害。

如今电脑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娱乐的重要工具。相信熟悉电脑的人都知道,电脑由两大部分组成:硬件、软件。硬件就是电脑的基本设备和配件,如cpu,内存,主板,显示器等组成。硬件的性能好坏基本上决定了计算机的好坏。但是电脑的硬件再好,没有软件,说白了就是裸机,那就是废铁一块。没有人能用得了这样没有任何软件的电脑。所以,软件对使用者来说便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了。

而软件,有些人风趣的将它分为两类:盗版软件和正版软件。正版就不用解释了。对于盗版软件,比较科学、规范的定义是"未经授权而制造拷贝,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下使用盗版软件问题的现状,因为个人能力有限,就从网络上查找了相关资料。网络上的调查是2005年中国盗版软件比例高达95%。这个是多么可怕的数据啊。换个角度来说就是使用正版软件的个人已经可以列入濒危物种的名单了。虽然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打击盗版,但是却屡禁不止,可以说是现在练政府都没有办法了。但是国家还是在近2年来还是做出了决策。企业推行软件正版化这就是其决策之一。

造成盗版软件的猖獗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价格上。从我国的经济水平来看,在满足日常的衣食住行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同时,要想承担过高的额外投资,一般的消费者难以承受,或者从主观上认为“不值”。因此,既要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需求,又要考虑现实的经济状况,购买盗版软件便成为人们的“最佳选择”,从而从客观上助长了盗版市场的猖獗。另一个方面,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从事软件经营的经销商无视经销盗版软件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视国家一系列打击盗版的法律、法规,再加上地方执法部门的软 弱性和不彻底性,执法不严更使盗版软件泛滥愈演愈烈。在对城区几家软件经销商的调查中我们就惊讶地发现:全国各地打击盗版的呼声一阵高过一阵,而许多电脑软件经销商的非法贩卖盗版软件光盘的行为丝毫没受到影响!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让他们有恃无恐?

这个可以分为以下几点来讨论。首先,就如上面分析的,对使用者来说软件是使用者最重要的一部分了,没有软件,我们更本没法使用电脑。这就是盗版软件的市场。既然有了市场,当然会有利润。其次从利润方面看,盗版软件有着低成本高利润的优势。正如它的定义,它就是正版软件的复制品。用电脑的都知道复制是多么的方便。它不需要高额的开发资金,也不需要什么人力资源。它与正版软件相比它在价格上有着巨大的优势,而且它做的是无本生意,并且销售方式特殊,做好了光盘,往摊点一摆,自然有人来买,这样又巧妙的免去了税务。因此,做这盗版软件的生意可以说是利润丰厚。第三点是中国人的最大的特色,就是都喜欢“物美价廉”的商品。一张价格在3~5元的盗版软件光盘,通常包含几个甚至几十个适用的小软件,消费者觉得“值”,即使有时一张光盘里的软件对自己适用的只有几个,他也觉得 “划算”。这也就造就了盗版软件巨大的市场潜力。第四点就是,现在的盗版软件制造

商对正版软件的破解能力很强,一有什么新的软件上市,没几天就有相应的盗版软件出现,可谓是如影随形啊!而且不仅对国内的软件,世界各地的软件也一样,虽然有的软件是纯英文的,但是那些盗版软件制造商就能做出中文的。而且使用的效果一点不必正版的差。这样方便的东西再次巩固了它的市场地位。第五就是它特殊的销售途径,因为是盗版,但是利润高而且携带方便,所以它可以摆地摊,就算是方在店里卖,也没有什么困难。这样更方便了消费者,他们只要一出门,基本就能找到自己需要的软件,而且价格低廉。如此分析一下,以上五点是扎扎实实的确立了盗版软件的市场价值了。因此,现在盗版软件才会如此猖獗,就更有恃无恐了。

盗版软件的猖獗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不良后果。首先,对于那些正版的厂商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损失,经济上被盗版软件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对于国内的软件产业发展一直受到制约,而其中盗版软件市场的蓬勃发展更成为正版软件开发的“拦路虎”。正版软件成本高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盗版软件唯一与之抗衡的就是价格。如此一来,盗版软件市场的蓬勃发展就和正版软件的萧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样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正常的发展,更堵塞了中国信息技术发展的道路。其次,使用盗版软件给用户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就拿现在家庭用户来说吧,很多人选择的杀毒软件是卡巴斯基,大家也都知道,凡是杀毒软件都需要及时更新病毒库,这样才能起到安全的作用。而现在如果你不是正版卡巴斯基的用户,你就会被列入黑名单,这样你的卡巴斯基就失效了,即使你下载了最新的key,但是只要你更新病毒库,卡巴斯基实验室就可以把你再次列入黑名单,不仅没有下到新的病毒库,而且你使用该款软件的权利也给剥夺了。这样你的安全防护就失效了,更给那些黑客机会破坏你的系统和盗取你的一些重要信息。另外的例子就是系统软件,现在盗版的系统软件使用率是最高的,这便给那些不法分子机会来通过你的机器来做非法的事情,那些不法分子先做出那些盗版的系统软件,然后在系统中做些手脚,安一些后门程序之类的,只要你安装了这样带病毒或者带后面程序的系统,一旦你与网络有连接,对方就可以通过这些病毒或者后门程序来监控你的电脑,并且可以通过你的ip来做坏事。这样不仅给自己带来麻烦,还给别人带去了伤害。而且,如果警察能力不够的话极有可能就把你当做作案的嫌疑人了。到时候就麻烦了。这些只是小的方面。最严重的是它给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网络上有资料表明,就使用盗版软件给中国带来的经济损失就有645.5百万美元。其他各个国家也都有很大程度的损失。

面对日益严峻的软件市场状况,面对日益猖獗的盗版软件泛滥,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使我国的软件市场恢复“健康”?

首先,应从正版软件自身着手,提高软件开发的科技含量做好防盗的功能,避免盗版,降低软件开发的成本,从而降低正版软件的价格,把售后服务做好做到位,消除形同虚设的售后体制,使之更具有吸引力,引导消费者支持正版、反对盗版。

其次,国家应给予正版软件产业以各方面的支持,优先发展软件产业,尽快使其形成规模,增加效益,提升软件产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消费者明确盗版软件的危害,培养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加大力度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对人们进行宣传、教育,使抵制盗版软件成为国人的自觉行为。

第四,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市场上的盗版软件的打击过程中要加大力度,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持久的工程来抓,不能时有时无,对软件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常抓不懈。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堵住“盗版”这条暗流,营造健康的软件市场。

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的确是个任重道远的难题,我们应该齐心协力一起来抵制盗版,让盗版软件从此退出历史的舞台。

第五篇: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最近一段时间里不少企业都有此遭遇:突然收到某软件公司的律师函,主张企业正使用某款软件未经授权许可,构成侵权。要求该企业停止使用或补正授权,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引发一个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即作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盗版)的软件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使用,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为《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例中,计算机软件被视为作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软件保护条例》被视为著作权法的特别法。对最终用户的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行为进行定性,涉及到主体“最终用户”的界定和“使用”行为的界定两个方面。广义而言,所谓“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是指所有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最终消费的人,即以自己运行使用为目的的用户,既包括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用户,也包括非商业使用目的的用户,当然,不包括将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享有版权的软件再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的用户。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是目

前司法实践中追究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其将“使用”明确限定于“商业使用”,这被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即将“非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解释为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从而为私人家庭、非营业性办公场所购买与使用“盗版”软件提供了免责保护。因此,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讨论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更具实践意义,本文的讨论对象也限于此。

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兼具作品性和功能性,作为最终用户,无疑更注重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使用,而从著作权法原理而言,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关键是对其作品性中复制权的保护,因此仅对复制性使用进行规则。实践中,最终用户要实现软件的使用目的,必需经过“装机”和“运行”两个环节。“装机”原理是将软件源程序复制到计算机内,“运行”则是通过调用复制在计算机内的软件程序,将该软件作品再现于使用者的面前。因此,软件最终用户在实现软件功能性使用目的时无法离开对该程序的复制。因此,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纳入规制范畴,正是基于该复制性使用。按前述司法解释,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是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定性。后两者规范的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作品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软件的最终用户,其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的行为应以擅自复制软件论处。

承担民事责任中的过错问题

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上,就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是否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以及在确定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过错等问题曾经存在较大分歧,且现

在也不是非常明朗。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前述规定是关于著作权违法侵权行为的一般性的规定。软件条例第三十条对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该规定使用了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概念,在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而根据软件条例起草人的回忆和解释,该条的目的是要解决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实践中一般认为,该条所规定的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指软件复制品装入计算机等设备运行而使用软件功能的行为人,而不包括仅仅持有软件复制品,未利用设备使用、运行该软件的行为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最终用户的侵权判定上,并未考虑使用人的主观因素,即只要存在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否主观存在过错,均应该承担停止“应当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法律责任。但在侵权赔偿责任方面,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主观上无过错的善意复制品持有人,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理解为,善意的最终用户没有义务就已经发生的使用行为付费。但值得注意的是,软件最终用户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必然与过错原则相联系,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就是说,即使是善意的最终用户,如果使用的是侵权软件,也必须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才能继续使用。但值得思考的是,该处继续使用由谁确定,合理费用应为多少,由谁确定?该条文判断,立法者应是考虑到利益平衡的需要,最终用户以支付使用费为条件,获得软件使用的法定许可。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样规定的必要性似乎值得商榷。因为如果最终用户使用的是侵权复制品就必须停止使用的话,那么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自然会权衡利弊。如果停止使用导致的损害大于购买或租用正版软件支出的成本,那么他必然会向权利人购买或租用软件以确保继续使用的权利。而是否购买,费用多少,都应是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该规定看似允许利益衡平,实则有司法干预合同自治事项的嫌疑,并导致实践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