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假制度 篇一
1、員工請假和休假,必須履行當事人書面報批的手續,特殊情況,可事先口頭請假或來電電話請假,或委託人請假,經批准後休假,但必須在休假後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下列日期為假日,但因需要可制定正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元旦、春節、國慶節、中秋節、端午;
(2)假日若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3、員工請假分下列幾種:
(1)病假:因病假治療休養或住院治療者,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申請病假,每年積計15天為限;
(2)婚嫁:員工結婚可請婚嫁3天,晚婚假加3天(含假期路途);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含假期路途);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3)產假:員工生育可請假75天,小產7天,晚婚晚育加15天,配偶生育可請假1天
(4)喪假: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3天;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請假3天;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一天;
4、假期薪金
(1)病假:喪家三天超時扣薪金;
(2)婚假:婚假三天超時不計薪金,產假按工資標準計發50%薪金;
5、請假及核准權限
(1)休假一天以內,所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交辦公室備案;
(2)部門經理請假,一天以內報總經理批准;
(3)產假、婚假、喪假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辦公室核准;全年事假、病假、小產假不得超過15天,曠工一天扣發二天工資,曠工三天以上予以辭退;
(4)輪休完後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合理安排。
6、酒店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的危險導致傷病不能工作者,按醫療期規定以公假論,公假期間發基本工資;
7、凡未按規定請假和未辦妥書面請假手續的,均不得先行離職,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的事情外,皆以曠工論處;
8、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請假;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 篇二
一、員工因業務需要外出工作,要由部門經理統一安排,部門經理外出工作,應及時通告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離開公司,不影響福利、工資。
二、請假
員工請事假、病假及其它各類假,均應事先請假,事後銷假。
1、病假
病假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者以6個月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批准的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為限(工傷除外)。
病假必須在上班前15分鐘至上班15分鐘內報批,事後憑病歷或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補辦病假手續。
病假每日工資的支付標準: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每日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每日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每日工資80%。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有關規定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事假
事假原則上一年不得超過7天(外地員工的路途時間不計在內),續假不得超過3天。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經核實者除外。
員工請假必須提前一天(關鍵崗位須提前一週)填寫“請假單”向部門經理申請,經批准後到人力資源部備案後方可離開公司,未辦理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確有急事來不及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託他人請假,事後須補辦請假手續。
事假期間,工資不予計發。
三、休假
公司規定休假的種類有: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喪、產假。
1、法定節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不能安排調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探親假
享受條件: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且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及集中休假期間與之團聚的員工享受探親假。
假期規定:
(1)已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為20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4)路途時間另計。
3、婚假:
(1)員工達到法定年齡結婚,享受3天婚假;
(2)員工如屬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根據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享受15天婚假。再婚人員不享受晚婚待遇。
4、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雙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給予3天喪假;旁系親屬(雙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給予喪假1天。路途時間另計。
5、產假
(1)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時享受90天產假。
(2)晚育者可享受105天產假;難產或剖腹產者可享受105天產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礎上,每胎多加15天的產假。
(3)男員工享受7天的護理假。
(4)有不滿18個月嬰兒的女員工,在每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可合併使用,路途時間另計。
(5)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者,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的流產者,給予42天的產假。
員工休假制度 篇三
(一)職工補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批准;病假、產假按病假證明休假。
(二)職工請探親假、婚假、哺乳假、喪假須科室簽署意見,報人事科審批備案;事假按申請條件及程序進行。
(三)除產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當年累計超過六個月以上的,其當年不能計算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但前後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對平時工作表現較好,確屬積勞成疾的長病假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晉升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三)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計發。
(四)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的發放,根據杭人[1996]389號“津貼分配實施意見”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規定
1、職工當月病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病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2、職工當月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含半個月)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請事假的條件及程序
鑑於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事假應先用年休假(或探親假)衝抵。若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事假,其假期天數累計超過20天,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科室同意,領導批准,報人事部門備案。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礦工處理,礦工期間停發所有工資。
(二)事假的工資待遇
1、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加省職崗津貼的50% [日扣發基數 =(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崗省補)÷21天,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不予扣發。
2、職工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含半個月)的,市定崗位補貼停止發放。
3、職工當月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為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按法定婚齡,女二十週歲、男二十二週歲,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除國家規定假期外,婚假為15天。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二)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三)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探親假的四年應從下一年開始計算。
(四)婚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四、產假
(一)三個月內流產假期為20—30天;
(二)三 ~ 七個月流產假期為50天;
(三)正產(含七個月以上早產)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嬰增加產假15天;
(四)產假當年仍可享受探親假和年休假;
(五)產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六)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不影響正常晉升工資。
(七)工資待遇:
1、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市定崗位補貼全額發給。
2、職工當月產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產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五、女職工妊娠期間、哺乳假
1、妊娠七個月後,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假休息,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一孩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為6個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3個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計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每年不低於100元,從領證當年起至子女14週歲止,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
6、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期滿後工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發給。
7、請哺乳假一年(含產假),哺乳假工資照發,省職崗津貼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8、以上人員請假期間(半個月以上),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9、晚育的(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工資照發。
10、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嬰30分鐘,另加往返途中時間,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11、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休假1-2天。
12、職工當月哺乳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哺乳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六、喪假
(一)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經單位同意,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二)假期一般給予1—3天,赴外地料理喪事,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三)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路費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據杭衞發[20xx]526號文件“關於印發《杭州市衞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衞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中,有關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減按規定應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數之規定,為方便計算,經醫院研究決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1、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20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參加工作時間滿20xx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關口徑(包括市補充規定)
1、當年假期當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時間滿週年的計算,可按計發工齡津貼的口徑掌握。
3、產假不計入病、事假內,仍可享受年休假。
4、請哺乳假的人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當年享受探親假的人員,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6、當年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天數可增加在年休假內。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員,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親假
(一)職工享受探親待遇的條件
根據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凡在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
2、與父親、母親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雖同父親、母親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二)職工探親的假期與工資
1、職工(工作滿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下同)。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3、對於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4、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和路程假期內,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全額發給。
5、職工當月探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探親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職工探親假的區域與往返路費
1、職工探親假的區域:根據杭州市勞動局、人事局、財税局杭勞薪[1982]160號文件規定的範圍執行。
2、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境外探親,往返路費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時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費自理。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崗位工資、績效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四)探親假的有關口徑
1、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2、職工探親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4、探親假期間結婚,假期不再另給;
5、探親假期間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6、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7、產假、哺乳假,不影響探親假。
8、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職工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11、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4年給假一次,在這4年中的任何1年,經過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的,4年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
12、户口不轉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13、已辦理過法律手續,過繼給別人,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與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國援外人員的探親假問題,根據[1981]勞險便字94號文規定:“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出國援外人員回國休假1個月,已與配偶或父母團聚,故不應另外再享受探親待遇。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為規範公司考勤度,統一由公司請假行政辦公室,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辦公室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資扣除;
(二)病假:按鎮級以上醫院證明休假為宜,並取消實際假期天數、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三)婚假:憑結婚證明,假期7天(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四)喪假3天(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第四章 請假規定
一、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理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三、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一天內由部門主管核准,一天以上由部門主管審批,並報總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2、主管人員,假期一天內由經理核准,一天以上由總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3、高級管理人員請假由總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四、員工的病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五、公司主管級職員請假,均需在辦公室備案。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六、本公司員工請假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期滿在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情外,均以曠工論處。
八、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物交代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十、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要求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均以曠工論處外,並以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一、本規則經公司所有人員同意並簽字,同時加蓋公司公章後生效執行。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 篇五
為進一步規範化管理,提高員工遵章守法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請各職工認真遵守執行。
(一)請假制度。禁止電話請假或稍假條。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等均需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經批准後送交醫院辦公室。一般工作人員:請假1天以內(含1天)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內(含3天)的,先由科室負責人簽字,再經院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經科室負責人簽字,院分管領導簽字後由院長審批;科室負責人請假,由院分管領導審批;院班子成員請假須經院長審批。
(二)請假經批准後才能離崗,如遇特殊情況,在假期滿後不能按時返回的,事後必須説明情況,補辦請假手續。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擅自離崗的,作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按當天工資的5倍處罰;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的,按自動離職處理。當月工資、補助、獎金等一律扣除不發放。
(三)月公休假按4天計,集中在週六、週日,不允許累計攢假。各科室主任自行安排本科工作人員休假。周內1—5無特殊、重大事情不允許休假、請假,請假者按日工資2倍予以扣除。月公休假不滿4天者,每少休一天補助一天日工資。請假期間無公休假。每月將考勤情況進行彙總後經財務科與辦公室核實後,按照規定計算出應當扣除(或增加)工資部分,在發放時予以扣除(或增加)。
(四)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院委會。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條 為使員工請休假有所依據,保障工作紀律的嚴肅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醫院全體員工。
第三條 員工依法享有國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婦女節、清明節、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十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和每週工作休假日1天。醫院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其它工作日期調換,試用期員工每兩週休息1天。 第四條 員工假期分為以下六種,即:
1、事假:如因事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而請假,則應提前1天申請,註明事由和起止日期,科室安排好工作後方能休假,事後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發事件,則應於3日內出具證明並提出申請,經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核實後方准予補假,事假每次不得超過3天,合併調休不得超過7天,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期間無工資。
2、病假:員工因病請假,須持相關檢查結果和診斷證明並經醫務部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手冊規定發放。
3、婚假:因員工本人結婚需持《結婚證》等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可享有國家規定的假期,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經主管部門簽字,將申請表交人力資源部,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帶薪婚假。
4、喪假:員工因直系親屬喪亡,可享有連續3個工作日帶薪假期,外地員工有往返日1天假。
5、公假:員工因履行出庭作證等法定義務、政府指令必須參加的會議或活動、醫院派遣參加的會議而休假視為出勤,但仍需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並經核准後方為有效。
6、產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相應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條 請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權限
1、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
2、原則週休假本週休,除工作需要調整休息外,無得任意調休假期,調休必須提前申請並説明調休的日期,不得提前調休下週或下月假,否則作曠工處理,每年調休不得超過3次,外地員工經科主任同意可以調當月假期回家探親;
3、員工凡請病假者,均需醫務部主任在〈請假單〉上簽字確認,方視為病假;
4、員工請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申請,經部門主任和院長批准後方可休假;
5、醫生、醫技人員請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請外,必須報醫務部主任審核或審批。
6、主管及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各區護士長、科室主任等)請假均需經所屬部門主任審核,院長批准後方可休假;
7、假期在2日之內的由部門批准;假期在2日以上的科室負責人確認後由院長批准;凡請公假均需由分管院長批准;
8、所有人員經批准的〈請假單〉均需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備查,否則不予計發因此缺勤的工資。
第六條 員工請假除因病不能親自請假可由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外,均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手續或雖行續假手續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崗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九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給其他員工;若請假者為科室(部門)的負責人,則必須指定或有限範圍授權給本部門人員,由其代行職責,並在〈請假單〉上註明受權人的姓名。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與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員工請假休假管理制度 篇七
為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公司休假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種類: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法定節日、週休息日。
二、請假制度:
1、員工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5天。
若遇特殊情況應先口頭請假,經獲准後可予事後主動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未辦手續擅離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2、請假時應辦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請假延誤工作。
3、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復工,上班時間請假或銷假必須在第一時間打卡記錄,併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辦公室人員不在時,可暫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辦理,並在辦公室人員在崗時上交銷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假期計算:
⑴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⑵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⑶請假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0-35分鐘為半小時,35-65分鐘為1小時,65-95分鐘為1.5小時,95-125分鐘為2小時,單次請假超過2小時以半天計。
5、公司職員請假,均須記錄請假人聯絡方式,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6、請假審批流程:
⑴員工填寫公司制定的《請期申請單》,並按規定程序審批。
⑵辦公室、財務部、業務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0.5天由部門經理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
生產部、技術部、檢驗部、倉庫:假期由廠長審批。
部門經理的休假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假期以有最終審批權領導批准的時間為準。
⑶員工直接上級依據總經理批准的《請期申請單》安排好請假員工的工作交接。
⑷請假期滿應按時復工,逾期未歸的按曠工處理。
各部門應及時將超假未歸員工名單上報辦公室。
7、曠工
⑴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領導分配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其他經公司認定,決定給予曠工處理的行為。
⑵曠工1日扣除當日工資的4倍。
⑶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不支付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確需本人親自處理的可以書面提出請假申請。
2,員工全年請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員工請事假按200%扣發實際請假天數日工資,事假超過1天(不含1天),取消當月滿勤獎,滿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50%,滿5天(含5天)以上者則扣除當月獎金,當月無獎金。
4、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在15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職務和崗位。
四、病假
1、員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無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時應事先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突發疾病的應在上班時間前1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
2、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時須徵得部門領導的同意後填寫《請假申請單》方可離開崗位。 3、凡請病假的1天以上的員工應在上班後2天內持縣區級及其以上醫院的建休證明、病歷、醫療藥品發票之一,補辦完善病假請假手續,未按上款規定補充完善病假請假手續的均以事假處理。
4、員工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並按參加工作未滿2年100%、未滿5年80%,未滿10年按30%,滿10年以上10%扣發工資,當月病假超過2天,取消滿勤獎,獎金按請假天數扣發。
5、員工病假連續30天以上或年累計60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不給予保留原崗位。
6、員工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員工醫療期未滿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順延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後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產假
1、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有關醫院的證明等);
2、女職工產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3、已婚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計劃生育指標內懷孕三個月及以上的,憑醫院相關證明,每月給予一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八個月及以上的,每月給予兩次(每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兩次不能合併使用),孕期檢查假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沒有醫院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員工申請孕期檢查假,應事先經部門經理批准、總經理審核同意。
4、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規定的產假、孕期檢查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傷及職業病
1、在工作崗位若發生工傷事故,有關人員須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發生大事故時可以超級上報,並由公司指定醫院對受傷員工進行診治。用人部門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報告。
上下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員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喪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員工可申請獲得2天有薪假期。職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由辦公室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職工親屬以職工户口登記和職工的檔案的記載為準。
4、職工請喪假期間(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工資等不扣除。
5、喪假應在親屬死亡後7天內休假。
九、週休息日
公司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節日
按國家法定規定,並結合公司經營生產情況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佈之日起生效,原有規定同時廢止。公司保留對本制度的解釋權。
請假申請單
部門 姓名 代理人 緊急聯絡人
聯繫方式 假別 聯繫方式
情 況
事 由 填表
日期
請假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共 天 小時
部門主管
審批意見
時間: 總 經 理
審批意見時間:
銷假時間年 月 日 時提前或超假
天 數
天請假人簽字經辦人簽字
注:①假別: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 ②員工請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
公司員工公出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公司員工公出管理程序,達到合理調配、有序運轉,提高部門間協同辦事效率之目的,並使總經理隨時掌握各部門工作人員辦公去向,以便有效安排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公出: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受總經理指派離開辦公間外出辦事(工作)的視為公出。(本市內的為公出,市外為出差。)
1、需要公出者,應向本部門經理説明事由並填寫《公出申請單》,外出前將有部門主管和總經理簽字的《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備案並打卡出門。
2、公出回來後打卡並至辦公室銷假。
3、如果本人不到公司報到直接公出的,要在前一天填寫《公出申請單》,特殊原因應電話告知辦公室去向,由辦公室工作人員代為填寫《出差申請單》,公出回來後,必須馬上辦理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經公司批准的特殊崗位人員的公出,按公司特批決定執行。
5、任何部門不得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外出的,如確需部門間人員協同辦事,需經該人員部門主管同意,並在《公出申請單》上簽字後方可外出,否則以曠工處。
6、公出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則,把公出任務集中起來處理,各部門主管嚴格控制公出時間和頻率。
7、公出單由辦公室保管,公出前領用填寫,每月裝訂成冊編號使用。
公 出 申 請 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部 門 隨同人員
公出事由:
公出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共 (天、小時)
部門主管
審批意見時間: 總 經 理
審批意見
時間:
銷假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計 (天、小時)
公出人: 經辦人:
其他情況説明:
注:①公出申請單經批准後,公出申請單應在出公前交於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②特殊情況公出批准後,由所在部門在公出當日將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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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假制度 篇八
第一條 總則
為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員工相關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中心、各部門所有員工。
第三條 參考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四條 考勤條例
1、作息時間:全年劃分春季、冬季兩個作息時間段,上下班時間以行政辦每年的正式通知為準。
2、執行方法:全體人員須嚴格按照作息時間遵守考勤管理,不得擅自個人所為,違者,每遲到、早退10分鐘,扣發當日全部工資,超過一小時按曠工一天標準處罰,並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五條 假期分類
公司假期分為法定假日、工傷假、產假、、病假、年休假、特殊事假。
第六條 假期規定與待遇
1、法定節假日
1.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全體員工每年享有以下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為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及早合理安排節假日旅遊、交通運輸、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全體員工2019年享受的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春節:2月9日至15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端午節:6月10日至12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19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1.2在上述法定節日中休假薪資照付。
1.3法定假日內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員工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薪資。
加班薪資=日工資基數×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數×3
日工資基數=正常月工資總額 /30
2、工傷假
2.1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基本工資100%發放。
3、病假
3.1員工因病無法上班請病假在3日內的享受帶薪病假,超出三日外的天數則按實際超出數扣除年假天數,病假扣除年假後超出的病假期間停發任何工資補貼,超出2個月的按辭職處理。
3.2 員工請病假的須於看病返廠當日內向行政辦提供鎮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計算。
4、產假
4.1所在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員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勞動時間內適當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從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夜班勞動;
4.2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
4.3在女員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期間,按月基本工資100%發放;
5、年休假
員工在公司每年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月工資100%發放。規定如下:
5.1員工不滿1年,年休假5天;
5.2員工累計工作一年以上2年以下,年休假10天;
5.3員工累計工作滿2年的,年休假15天。
5.4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員工日工資基數的100%補貼年休假工資報酬。
6、超出年休假外的特殊事假
6.1員工請休特殊事假,可以年休假代替特殊事假,超出天數按特殊事假計算。
6.2員工特殊事假的工資扣減數額:月工資總額/30×特殊事假天數。
6.3如員工在年休假休滿後,確有個人事宜需請假在0.5工作日內的,可享有每月一次的帶薪事假。
第七條 請、休假程序
1、請假員工應提前一天履行請假手續,部門員工請假在各部門主管處領取請假條,並當面詳細填寫《請假申請單》並按批准權限報批;
2、請假條經相關領導批准簽字程序後由本人親自至辦公室將請假條換取出入證,同時必須在將審批生效的《請假申請單》交行政辦公室留檔備查,手續不完善者以曠工計;
3、員工請假外出必須將出入證上繳至門衞,並進行各項登記,回場後必須至門衞室登記回廠時間,出入證有公司印章則有效。
4、年休假、產假的員工,應按審批權限要求提前3天提出並通過申請,批准後作好相應工作交接;
5、病假、工傷假及特殊原因需延長假期不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者,須於請假當天用電話徵得批假人及行政辦公室同意,並在回公司後1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未及時補辦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6、假期完畢,休假員工須於上班當日到行政辦公室銷假報到,因個人原因造成延誤的,延誤期間以曠工計。
第八條 審批權限
1、員工請假假期在1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事前書面批准;
2、員工請假假期在1日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及副總經理、總經理事前書面批准。
第九條 請、休假管理
1、請假天數最短為0.5天。
2、事後補辦請假者,每1個自然年內,不得超過2次,違者視為曠工。
3、各部門應根據工作安排情況審批員工的請假申請,凡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安排時,各部門可視實際情況縮短、改期給假或不予給假;
4、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各部門負責人彙總本部門員工請假情況,並填制《請假彙總表》,報行政辦公室,行政辦公室負責核實統計請假情況。
5、生產區相關人員在外出休假返回公司後必須在生活區隔離淨化2日後方可進入工作,隔離淨化期也記入休假期。
6、未經事前書面批准私自休假者,除病假、工傷假及特殊情況外,一律視為曠工。
7、曠工按全額日工資的300%處罰。
第十條 消假
1、員工休(請)假回場後親自至辦公室登記消假,辦公室按銷假時間計算請假天數,如超出時間則視為曠工。並及時消毒、沖涼更衣;
2、員工休(請)假上午在12:00前回場,晚上在10:00前回場。
第十一條 除上述休假外,經公司總經理特批的員工可以享受獎勵休假,具體休假時間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制度自20xx年1月發佈之日起生效;
2、原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與本制度內有關內容發生衝突的,自動失效;
3、本制度解釋權由公司行政辦公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