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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的寫法及要求精品多篇

實用文精選 閲讀(1.94W)

條例的寫法及要求精品多篇

條例格式 篇一

(一)條例的基本格式

1、標題

條例的標題是“主題+文種¨,如<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管理暫行工作條例>、<教研組工作條例)。

2、發佈

發佈與制度相同,一律放在標題下面,但通常是以公佈日期與公佈機關來表示的。個別條例的發佈置正文後,成為落款。

3、正文

條例正文的格式有兩種:一是章斷條連式,一種是以條一貫到底式。章斷條連式第一章是總則,不獨立於各章之前,條數從總則部分開始分下去;最後要設一章”附則“。以條一貫到底式,不分章,開頭就是第一條,直到最後。

(二)條例的寫法

1、開頭部分

條例的開頭部分通常是開宗明義,首先交代制定條例的目的,以”為了……,特制定本條例“的句型開頭。這樣能強調條例的針對性,突出其行政約束力。如(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第一條就説明:”為了建立、健全科學技術檔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學地管理科學技術檔案(以下簡稱科技檔案),充分發揮

科技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條例。“其次,條例開頭部分還要説明條例所涉對象範圍,以便為下文的正式規定提供基礎,也為條例的專指對象確定一個明確的外延。如<教導處工作條例)第二條就分別對”教導處“的職權內容和”教導處工作“的責任範圍作了限制:”教導處是在校長領導下由

教導主任負責主持的學校教學管理機構。教導處工作是指負責計劃、組織、檢查教學,處理日常教務行政事√本站★√宜等工作。“

2、主體部分

這部分是條例所規定的具體事項,即”條例“所在。寫作條例,它的總要領就是”條例條例,有條有例“。所謂”條“,就是從正面規定的條文。包括應該怎樣做和不應該怎樣做兩方面的內容;所謂”例“,不是指事例,而是從反面加以説明的例子,即規定如果做不到就該怎樣處理。這是條例寫作一個明顯不同於其他文種的地方。條例的強制性,主要是通過”例“體現出來的。

這一部分的行文步驟,一般是”條‘’在前“例”在後,以條為主,正反相輔相成,是非界線分明。“條”當中的“應該,與”不應該¨這兩個方面,可以揉在一條規定裏對照説明,也可以把“不應怎樣做”的內容集中在一條或幾條裏單獨説明。至於“例¨,必須在後面單獨寫作一條或幾條或一章以示突出。

3、結尾部分

條例一定要有專門的結尾,説明實施要求、生效日期,或者是解釋與修改權屬,與原來有關文件的關係及其他未盡事宜的處置辦法,以強調它的嚴肅性和行政約束力。

條例格式 篇二

(一)含義、功用和性質

“條例”,是“用於規定特定範圍某些事項或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活動以及人員行為的規章制度”。其中黨的機關的“條例”,是用於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公文文體。

“規定”,是“用於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訂帶有約束性的行為規範”的公文文體。

從寫作角度看,條例、規定都屬條款型,與其他公文文種中的文章型的或者日用文書中的表格型的有別,所以放在一起比照講述。至於同類別稱或相近的“辦法”“準則”以及“細則”等,其中用得較多的是“辦法”和“細則”。“辦法”是黨政機關或主管部門對某項工作活動規定具體做法或實施上級法律、條規做法的公文文體;“細則”是對法律、條例、規定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進行詳細解釋或規定如何具體施行的公文文體。應該説是由“法律”、“章程”、“條例”、“規定”派生的。寫法與“條例”、“規定”基本相同。

條例和規定,是規範性的文件,是黨和政府政策的具體化。黨和政府以及人民團體、企業事業部門,都可依據法律、政策和自身的工作權限,在特定範圍內製訂,但它卻必須是領導機關制定或經領導機關批准。它所規定的事項和行為規範,是要實施和執行的,即規範所有有關人員的行為,沒有特殊人物可以不受約束;它具有強制性,執行中不能打折扣,更不能違反。

“條例”和“規定”相比,往往更為寬泛、原則一些,是對政治、經濟、科技、文教等領域某些事項的規定,或對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的規定;“規定”則往往針對更為具體一些的事項和問題,即對一定範圍的事務提出具體的辦法和要求,往往是某一決定的落實或某一條例的補充。

(二)格式和寫法

“條例”的標題為實用範圍、內容和文種三部分構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 《xx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時也可以省略第一部分,如《城市規劃條例》、《港口口岸工作暫行條例》;試行或暫行的要在標題上寫明。標題下有的要寫明制定、批准或通過的機構和日期。正文,分條開列,大體有兩種格式:一是內容複雜的,按一般規章制度的寫法,分總則、分則、附則;分章再分條,第一章總則,末章為附則,中間數章分則;條序從頭統一排下。二是稍簡單些的,不分章則,直接分條寫下,但第一、二條等多寫宗旨、範圍、管理部門等總則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也可以用“前言”的形式寫),最末兩條多寫何機關制訂、何時施行等附則的內容,其他條款寫分則的具體內容。

“規定”的標題同於一般公文的三部分,即制發機關、內容和文種,如,《國務院關於制止亂漲生產資料價格的若干規定》。有時可以省略制發機關,如,《關於中緬邊境小額貿易管理規定》,在“內容”方面還寫了實施範圍。正文往往也是二三部分,開言可寫成前言形式,也可列入條款。內容一般應簡要説明制發本規定的因由,即根據什麼政策決定或什麼情況,或為了什麼目的等;主體,寫規定的具體內容,可分章分條,也可只分條開列具體規定;結尾,用一條或二三條寫實施説明。

(三)寫作注意事項

1.制訂的合法性。依據黨規國法及自身權限,不能違背、超越,不能隨意為之。

2.執行的政策性。在執行時能體現政策,明確規定什麼准許、什麼不准許,並寫明違反的懲處。

3.內容的可行性。條款要能實行,切忌虛張聲勢、空言威嚇而不能實施實行,所以,規定要具體,界限要清楚,前後不能矛盾,要體現出針對性、有效性、可行性。

4.解釋的單一性。用詞準確,不能產生歧義,不能作不同解釋。

5.文字的簡明性。語言簡練,條理清楚,意思淺顯,一目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