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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時間:2022年3月25日晚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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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含義

要使"國家安全學"真正成為科學,一個最起碼的前提就是要對這一學科中涉及的概念進行嚴格的邏輯分析,按照邏輯方法的要求給出每一個概念以準確而無歧義的嚴格定義。這個任務需要經過我們長期不懈的艱苦努力來逐漸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第2條:“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學》對“國家安全”概念的解釋如下:

國家安全就是一個國家處於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也就是國家既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又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患的客觀狀態。

這是國家安全的基本含義。

首先,國家安全是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與侵害的客觀狀態。

所謂外部的威脅與侵害,大致可分為外部自然界的威脅和侵害與外部社會的威脅和侵害兩大類,但由於國家安全是一種社會現象,國家的外部威脅和侵害也就主要是指處於一國之外的其他社會存在對本國造成的威脅和侵害。從威脅和侵害者看,這種外部威脅和侵害包括:

(1)其他國家的威脅;

(2)非國家的其他外部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威脅,如某些國際組織或地區組織對某國的威脅和侵害;

(3)國內力量在外部所形成的威脅和侵害,如國內反叛組織在國外從事的威脅和侵害本國的活動。

其次,國家安全是國家沒有內部的混亂與疾患的客觀狀態

危及國家生存的力量不僅來源於一個國家的外部,而且還時常來源於一個國家的內部。國內的混亂、**、騷亂、暴亂,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疾患,都會直接危害到國家生存,造成國家的不安全。因此國家安全必然包括沒有內部混亂和疾患的要求。僅僅是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國家並不一定就會安全。

第三,只有在同時沒有內外兩方面的危害的條件下,國家才安全,因此,只有這兩個方面的統一,才是國家安全的特有屬性。

無論是“沒有外部威脅”,還是“沒有內部混亂”,都不是國家安全的特有屬性,由此並不能把國家安全與國家不安全完全區別開來,單獨從這兩方面的任何一方面來來定義國家安全,都是片面的、無效的。但是,如果把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表述為“既沒有外部威脅和侵害,又沒有內部混亂與疾患”,那麼這就把國家安全與國家不安全區別開了,因而也就抓住了國家安全的特有屬性,從而就形成了一個真實有效的定義:“國家安全是國家既沒有外部威脅和侵害也沒有內部混亂與疾患的客觀狀態”。

在2014年1月吉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為國家安全立學——國家安全學科的探索歷程及若干問題研究》中,原《國家安全學》作者將當代國家安全構成要素擴展為12個方面,並將原來的“領土安全”修訂為“國域安全”,從而使當代國家安全體系構成要素依次為國民安全、國域安全、資源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態安全、信息安全。

國家安全研究甚至實際工作領域還有更多的概念需要從邏輯上進行批判性清理。例如,我們現在經常説到"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就是兩個難成立的概念。再比如,人們在定義"安全"概念時,多數認為它既是一種客觀狀態,又是一種主觀感覺,這不但在哲學上有問題,而且在邏輯上也站不住腳。如果從國家安全理論研究的角度對需要認真清理的概念列一個表,我們可以把其分為如下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

是國家安全基本理論中的概念。這些概念包括"國家"、"利益"、"安全"、"安全度"、"安全感"、"安全化"、"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國家安全感"、"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戰略"、"國家安全保障"、"國家安全保障機制"、"國家安全保障體系"等等。

表面上看,這些概念都是清清楚楚的,但如果深入下去,卻沒有一個是已經在國家安全研究領域達成共識的。例如,國家安全研究中的"國家",究竟是普遍性的國家,還是特定的"民族國家",對此人們就有不同認識,甚至還有人在説到國家安全問題時,自覺不自覺地把國家限定為"主權國家"。再比如"安全"這個概念,它究竟是指一種客觀狀態,還是同時既指客觀狀態又指主觀感覺,人們對此也有不同的看法,這就必然影響人們在對其下定義時選擇什麼樣的概念作為"屬"的問題。此外,還有我們現在經常看到的與"傳統"和"非傳統"相聯繫的一些關於安全問題的概念,除"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外,還有"傳統安全觀"與"非傳統安全觀"、"傳統安全要素"與"非傳統安全要素"、"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傳統安全威脅因素"和"非傳統安全威脅因素"等等,不僅在人們使用它們時可能混為一談,而且所謂的"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在漢語系統中本來就是不能成立的概念。事實上,"安全"作為一種客觀狀態,其本身並不存在"傳統"與"非傳統"的區別。能夠區分為"傳統"和"非傳統"的,可以是"安全觀",也可以是"安全的構成要素",甚至可以是"威脅安全"和"安全威脅的因素"等等,但絕不是"安全"。對諸如此類的問題,只有從邏輯上進行嚴格的分析和批判,利用嚴格的科學方法進行"邏輯"加"實證"的剖析,才能最終形成比較科學的認識,形成比較科學的概念體系和定義。

在發表於《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的《"安全"及其相關概念》中,本人曾對"國家安全"一詞中的"安全"概念作了初步探討。後來,本人又對這些年國內關於"安全"概念的不同認識和爭論作了概括總結,寫成《國內關於安全是否具有主觀性的分歧與爭論》一文,發表在《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06第2期上,從語義和邏輯的角度對"安全"概念作了進一步的深入分析,並指出在此問題上一些誤解和錯誤的根源所在。我們認為,雖然在語言學的意義上,對"SECURITY"做出具有主觀性的解釋是完全成立的,因為這一名詞確定有這樣的含義,但我們同時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這種解釋僅僅適用於"SECURITY",而不適用於"安全",這兩個語詞是有差別的;二是這種解釋僅僅是一種詞典意義上的"釋詞",而不是科學意義上的"定義"。這種以"釋詞"代替定"定義"的做法,在科學研究和邏輯方法上都存在着明顯的錯誤,而且不僅在以漢語為工作語言的環境中是錯誤的,即使在以英語為工作語言的科學研究中也是錯誤的。

雖然對國家安全基本理論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的探討才剛剛開始,但卻意義重大,而且必須不斷深入下去,因為這是國家安全研究走向科學的基本要求和條件。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國家安全研究就只能永遠停留在"經驗"的層次上,而不可能成為科學。

第二個層次

是國家安全分支理論中的概念。所謂國家安全的分支理論,主要是指現在經常説到的國家經濟安全學、國家軍事安全學、國家文化安全學、國家科技安全學、國家信息安全學等等研究領域,也包括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形成的國家安全研究的不同領域,如國家安全法學、國家安全保衞學、國際安全學、國內安全學、國家安全情報學、國家安全反間諜學等等。這些不同分支學科或不同專業領域,除了要運用上述提到的國家安全普遍理論中的一些普遍概念外,還有自身的一些具有分支特點的學科或專業概念。例如,在國家軍事安全學中,必然要涉及"軍事"、"國防"、"軍事安全"、"國防安全"、"軍事情報"、"軍事工作"、"軍事安全保障"等等一系列具有其專業特色的概念。再比如,在國家安全情報學中,就必然涉及"情報"、"公開情報"、"祕密情報"、"情報蒐集"、"情報傳遞"、"情報編寫"、"情報人員"、"特工"、"間諜"、"密寫"、"密點"、"密取"、"打入"、"策反"、"綁架"等等概念。這些概念,都是國家安全研究領域會涉及到的,更是國家安全學或國家安全理論相應分支學科或專業中必然要進行嚴格定義和論述的。

第三個層次

是我們在國家安全研究中提出的一些新概念。任何一門學科的形成和發展,都必然伴隨着一系列新概念的出現,這其實就是相應對象在學科理論中"概念化"的結果。如果説現實世界的概念化是科學理論形成和發展的前提,那麼國家安全現實的概念化就是國家安全理論和學科形成和發展的前提。國家安全研究是在冷戰後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的,許多概念也是在冷戰結束之後才逐漸出現的,現在和今後還會出現許多新的概念,因而可以説是一個需要新概念也正在產生新概念的新興學科。正是在研究這樣一個新學科中的基本問題時,我們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作為學科建設必須解決的"國家安全學"、"國家安全學科"、"國家安全情報學"等,也包括一些涉及具體理論的"安全度"、"國家安全度"、"國家安全構成要素"、"國家安全原生要素"、"國家安全史前要素"、"國家安全伴生要素"、"國家安全派生要素"等等。對於國家安全理論和學科來説,"概念化"進程才剛剛開始,複雜多變的安全現實和不斷深入的安全研究,必然要促生更多的新概念。對此,國家安全研究人員需要有創新和寬容的勇氣和態度,在本身積極主動創造出更多能夠更好把握歷史與現實的新概念的同時,也要對國內外同仁提出的新術語採取寬容和促進的態度。當然,任何新概念的提出和運用都要經得起邏輯和實踐的考驗,其中首要的是邏輯的考驗。這就需要我們把邏輯作為工具,來分析這些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並給出合乎邏輯且比較科學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