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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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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狀(多篇)

離婚起訴書 篇一

原告:馬××,男,1961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外語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

被告:吳××,女,1962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聯繫電話:××××××

法定代理人:吳×,被告父親,70歲,文?,現住××縣××鎮××村,聯繫電話:××××××,郵編:××××××

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

2、離婚後原告願意繼續請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長等家人照料;

3、女兒由原告撫養;

4、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1986年1月6日結婚(補辦結婚證日期為1990年8月18日)。被告於2003年6月14日自縊而患有缺氧性腦病,且留有嚴重的後遺症,如智力障礙、語言不清、記憶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長期請人照料。

1、夫妻分居兩年,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縊以來我們一直分居,長期?有夫妻生活,甚至連正常人的生活都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縊嚴重地影響了我的生活、身體和工作。過去兩年來,我不僅要承擔繁重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還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沒有休息日,尤其是節假日護工也要回家。妻子的自縊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精神負擔,身體狀態也明顯變壞(如高血壓,反覆出現口腔潰瘍、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搶救和治療也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各種費用先後花去了十餘萬元,現在的檢查費用和藥費平均每月約為2000元。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龐大藥費開支,我一直透支身體承擔更多的教學任務,這樣才勉強維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以前每年都有數項科研成果,但近兩年來因為妻子的原因沒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親及家人的糾纏嚴重地干擾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縊以來,其父柳華山胡攪蠻纏,屢屢干擾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03年6月住院以來就開始耍賴,一直威脅要與我拼命。妻子出院後,他與妻弟和妻妹等人經常來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單λ新聞學院、我的工作單外語系和學校辦公室無理吵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數次在上班時阻止我去上課。妻子家人的行為嚴重地干擾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來妻子自縊讓我就很難過,他們的所作所為更是雪上加霜。

基於上述原因,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學和科研,我懇請法院解除我與妻子之間的婚姻關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馬××

201×年××月××日

離婚起訴書怎麼寫 篇二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女兒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給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兒子/女兒年滿18週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歸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____元給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____元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

陳述結婚、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要特別指出該法定離婚情形:被告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並詳細列明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字數根據具體情況酌定,並無限定,但不宜過於繁瑣。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起訴狀 篇三

原告:___,女,出生___,漢族,無職業,現住__市某區,電話:

被告:___,男,出生___,漢族,個體,現住址同原告。電話: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___歸原告監護撫養,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我與被告於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結婚。婚生一女____,1992年1月28日出生,現就讀於某中學。

我與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可,結婚半年後,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罵。為此我曾於2004年11月份起訴離婚,經法院2004年12月份調解結案。此後,我與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時間,已連續長達42個月,雙方感情仍沒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實足以説明我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維持這樣的夫妻關係,雙方都痛苦,對正在高中就讀的孩子成長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來一直不負家庭責任,在從事個體飯店經營收入很高,但從未向家中交付,並有意隱瞞收入,而且其居住地點也不固定。婚姻存續期間尚且如此,如果離婚判決其分期給付子女撫養費,將會是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我及女兒的合法權益。

起訴人:

___年___月___日

2017最新離婚起訴書 篇四

原告:林××,女,漢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被告:金××,男,漢族,××年××月××日生,住××市××區××路××號××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金×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萬元給原告(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計);

三、××市××區××路××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年×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後,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於同年××月××日到××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下兒子金秦。

由於婚前雙方缺乏瞭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後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尋找藉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後,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麼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於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於年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金秦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於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繫,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由於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説明: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λ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λ、代理權的範Χ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後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後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λ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裏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後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起訴狀寫完後,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離婚起訴狀 篇五

王XX,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山東XXXXX人,無業,暫住XXXXXXX。聯繫電話:XXXX

戴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山東XXX人,山東XXXX公司職工,住XXXXXXXXX3樓東户。聯繫電話:XXXX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孩子XX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撫養費;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於19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婚後於19XX年X月X日生有一子“戴XX”。因原告與被告性格不合,尤其是孩子出生後,經常吵鬧,並強迫原告搬走,19XX年X月原告被被告趕出家門,原告自己帶着孩子在弟弟門頭暫住,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分居期間,被告從未為孩子支付一分錢撫養費,也從不探望。為此,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查明事實,做出公正判決。

此致

臨沂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事實和理由: 篇六

原告與被告於2006年初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08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號為“滇大民結字XXXX”,隨後雙方在父母及親友的操辦下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並於2009年3月4日生育了女兒李X。目前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房子、車子及共同存款共計1932870.00元,無共同債務。

原告與被告結婚以來,由於被告不關心原告甚至毆打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異性長期偷情,導致夫妻關係惡化。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深深傷害了原告,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篇七

結婚後,被告經常借加班之名半夜回家。原告剛開始覺得很疑惑,後來經過了解,才知道事情原委。原來被告在結婚前就和一個叫XXX的有夫之婦長期保持着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原告開始不相信,於是注意調取了被告的手機通話清單,發現自2006年以來,被告使用過的139872XXXXX號碼和該女人使用過的130XXXXXXXX的號碼以換號碼、呼叫轉移、發短信等方式頻繁聯繫。原告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則,多次勸告被告珍惜美好的家庭,和這個第三者一刀兩斷,但被告對此置之不理,反而冷落疏遠原告,導致雙方感情日益惡化。雙方因此多次發生爭吵,在原告懷孕生子至今,被告一直和該婦女長期保持着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着,獨自一個人帶着孩子生活。

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楊欣鈺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500.00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篇八

鑑於被告對原告實行家庭暴力並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偷情,屬於過錯方,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女方的原則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外,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