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範範文>實用文>合同範本>

建設單位施工合同(新版多篇)

合同範本 閲讀(2.56W)

建設單位施工合同(新版多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

工程名稱:

甲方:

乙方: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為興建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為__個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脩金結清後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份,雙方各執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其授權的代理人:

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項目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範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為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11.設計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6.保脩金:指為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範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曆天。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二條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0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説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應接受並執行。

第三條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技術標準

1.技術標準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執行。

第五條語言、法規和聯繫方式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繫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佈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發佈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並辦理各種驗收或籤認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為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籤署時任命代表(即項目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衞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佈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並按有關部門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設備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並設置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為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為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甲方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並通知乙方。

第九條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報甲方批准後,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發佈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後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作出答覆。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並報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長。

(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

(2)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

(4)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

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報甲方確認並予以答覆,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覆,則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放工,並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後,並在接到監理工程提出復工通知後,才能繼續施工。

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由於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錯誤或停工責任在甲方時,乙方停工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此影響的施工期相應延長。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獎勵條件。

如果在本合同執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應與乙方進行協商,並簽署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應按此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6.階段工期:若有階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條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説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乙方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為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甲方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並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核並報甲方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1)工程所用材料、設備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採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2)所有用於工程的材料、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3)材料和設備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複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並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設備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設備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設備不能用於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設備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後,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後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並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3.分項工程質量檢查:

(1)主要分項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材料、設備和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工藝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後才能開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籤認後,乙方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材料、工藝流程的操作的檢查,並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因監理工程師的不正確指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施工期延誤,則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施工期相應延長。

4.隱蔽工程驗收:

(1)乙方在自檢合格並簽署隱蔽工程自檢記錄後,填寫隱蔽工程驗收申請單,在覆蓋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時內進行驗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並在驗收記錄上籤認後,乙方可進行覆蓋和繼續施工;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整改並重新申請驗收。

(2)若乙方未經驗收而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剝開或開孔檢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在接到驗收申請和驗收通知48小時未能進行驗收,而乙方已自檢合格,則可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事後應予確認並補辦籤認手續。

(3)若監理工程師認為確需對已簽字驗收並覆蓋的隱蔽工程進行復查,乙方應協助複查。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影響的施工期予以延長;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不合格,乙方應進行返工,並按上述規定重新申請驗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施工期延誤由乙方負責。

5.試驗與檢驗:試驗、試件應按技術標準的要求送到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單位進行試驗或檢驗,並及時將試驗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時,有權指定取樣送檢驗單位複檢。

6.質量等級:工程施工質量應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返工後仍達不到約定等級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進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擔返工與修整費用,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7.質量監督: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甲乙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2)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佈價格和費率調整;

(3)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4)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後7天內予以確認並報經甲方批准答覆,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可視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預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並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后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4.工程量確認: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監理工程師收到報表後3天內審核籤認。若監理工程師接到報表後3天內未提出異議,乙方所報工程量視為已被監理工程師確認。

若監理工程師對乙方所報工程量有異議,乙方應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並重新核報。若乙方拒絕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或不重新核報,則以監理工程師核實的工程量為準。

5.進度款支付:甲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辦法,依據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後10天內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並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徵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並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為便於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後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4.確定變更價款:發生上述變更後,按下述方法計算其變更工程單價和價款:

(1)合同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

(2)合同中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以此單價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單價;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由甲乙雙方商定變更單價;

(4)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屬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按上述方法提出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經甲方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應在乙方提出後14天內與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颱、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承擔由於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後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於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設備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設備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3)乙方設備、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4.損失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壞時,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後由甲方給予合理補償,但此類補償不包括因乙方防範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由本條第3款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清理與修復工作的責任和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另籤補充協議或共同簽署備忘錄約定。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後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並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序:

(1)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並通知有關各方;

(2)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單位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彙報;審閲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並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4)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5)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為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3.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並撤離施工現場。否則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4.竣工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竣工資料提交的份數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竣工圖紙和資料;

(2)工程質量自評報告;

(3)階段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4)工程材料及設備試驗與檢驗資料;

(5)沉降及位移觀測資料;

(6)竣工工程整體尺度測量報告;

(7)施工報告;

(8)竣工結算報告(辦理完竣工結算後提交)。

5.竣工結算:

(1)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在30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審核確認,並在確認後7天內將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未予審核確認,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則視為已被甲方確認。

(2)甲方在確認結算報告後7天內未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從確認結算報告後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後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並在甲乙雙方商定的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脩金:保脩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7天內,將保脩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請主管部門調解,或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1)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為違約。違約方應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在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申請。

(2)在提出索賠申請後14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報告,詳細説明索賠理由,提供同期記錄副本或其他可靠證據,並列明索賠款額、延長施工期及其計算依據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及時進行調查並對索賠資料進行審核,並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後28天內,甲方應給予乙方明確答覆。並將確認的索賠款額列入甲方付款計劃。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規定按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報告或補充資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核或確認,視為乙方索賠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5)若乙方對甲方的答覆有異議,可按本條第1款執行。

(6)若甲方授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事件進行審核,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説明,但上述規定的索賠時限不變。

4.賠償: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和標準要求乙方賠償。

(1)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等級;

(2)因乙方原因延誤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損失。

第二十一條獎勵

1.獎勵: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乙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於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於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為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後,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脩金後,保修條款終止。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閲讀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第一條詞語定義

第二條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組成和解釋次序的補充或更改。

2.設計文件:

(1)甲方提供設計文件的份數;

(2)乙方負責部分設計時,提交設計文件時間、份數。

第三條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列出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地點、內容、規模、建築物的尺度,建築物的結構型式,並明確合同範圍內水工、堆場、水電、土建、機械、疏浚等不同專業的施工內容。

第四條技術標準

2.技術標準的替代:

適用於本工程的其他技術標準及應用範圍。

第五條語言、法規和聯繫方式

1.語言:

輔助語言。

2.法規:

其他適用法規。

第六條甲方的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

甲方提供水、電、交通和通訊等條件和接至地點及時間,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時間。

4.提供技術資料:

甲方提供各種技術資料的時間和數量及其技術交底、現場交驗的時間和辦法。

第七條乙方的責任

1.施工準備:

為本工程配備的主要施工船機和設備的規格、數量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4.提供條件:

為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條件清單。

第八條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名稱。

2.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施工期

1.開工:

(1)乙方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的時限。

(2)發佈開工令的時限。

3.施工期延長:

施工期可以延長的其他情況。

6.階段工期:

階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條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第十一條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甲方提供材料與設備的清單及供應方式。

6.質量等級:

約定質量等級。

7.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站名稱。

第十二條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辦法。

2.合同價款的調整:

(1)對調整情況的限制或補充;

(2)調整的具體方法。

3.工程預付款支付:

(1)工程預付支出的時間、金額和方法;

(2)工程預付款抵扣的時間、金額和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確認: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表的時間。

5.進度款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時間約定和實施辦法以及進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

4.確定變更價款:

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和變更單價的其他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轉讓與分包

第十五條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護措施費用的承擔。

第十六條保險

1.工程保險:

投保期限、保險範圍、投保金額、保險賠償分配和保險費用承擔。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除合同通用條款所列外,不可抗力還包括以下自然災害:

(1)______級以上持續_____天的大風;

(2)有效波高超過______米的波浪;

(3)_______毫米以上持續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與結算

3.現場清理:

(1)對乙方進行清場的要求及乙方撤離時間。

(2)乙方未按要求清場及撤離,給予甲方賠償的辦法。

4.竣工資料:

(1)對竣工資料內容的補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資料的份數。

第十九條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對工程保修期限的約定或修改。

2.保脩金:

(1)保脩金的數額;

(2)甲方留置保脩金的利率。

第二十條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3.索賠:

甲方明確授權監理工程師的審核方式。

4.賠償:

賠償的辦法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獎勵

1.獎勵:

(1)對獎勵情況的補充或修改;

(2)對各種獎勵情況獎勵標準和獎勵方法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篇二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20__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_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

4、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_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_____________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_________________

(1)安全文明施工費: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_________________

建設施工合同協議書 篇三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結合天津市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3 工程內容:(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1.2 工程地點:

1.4 承包範圍:

1.6 合同價款:本工程造價 元。 金額大寫:

第二條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開工日期:本工程定於 年 月 日開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於 年 月 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總日曆天數 天。

2.4 各單項工程開竣工日期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三條 工期延誤與工期獎罰

3.1 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時開工,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應在三天內書面答覆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內不予答覆,工期相應順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3.2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認為必要時,可提出暫停施工要求並在停工後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在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應及時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時內予以答覆。甲方未能在規定時間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時限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停工責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做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5 承包方式:

3.3 工期延誤。下列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3.3.1 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3.2 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影響施工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預見障礙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處理時。

3.3.4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供應材料,甲方未按時撥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籤認同意給予順延的情況。

3.3.5 不可抗力(指戰爭、**、空氣飛行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雙方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五天內向甲方提出報告,甲方在收到報告後五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4 工期獎罰。根據工期定額標準雙方約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誤的獎罰費用,雙方應擬定如下條款:

第四條 甲方工作

4.1 辦理施工所需證件、批件,清理場地,修復現場幹道,保證運輸通暢。

4.2 將施工所需水、電源、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施工現場雙方商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4.3 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4.4 甲方在開工前15天將工程施工圖八份及有關技術資料提供乙方。

4.5 組織設計院、乙方進行圖紙會審,並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4.6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要求,並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損失,應承擔經濟責任,工期相應順延。

第五條 乙方工作

5.1 按雙方約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並提供施工用電、用水計劃。

5.2 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交與甲方,甲方應在 日內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即可認為已經批准。

5.3 乙方必須按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5.4 已竣工程在驗收之前,負責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系乙方責任由乙方負責修復,系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5.5 按約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5.6 嚴格執行我市關於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建築物無污染,現場無建築垃圾。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損失,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六條 價款支付與調整

6.1 工程預付款:在合同簽訂後,按天津市有關文件規定,三日內甲方按工程合同造價 %,計人民幣 元,支付給乙方。

6.2 工程進度款按天津市關於工程進度款撥付辦法的規定。

6.3 合同價款的調整。在合同簽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但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調整。

6.3.1 甲方同意的設計變更及工程量增減。

6.3.2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6.3.3 雙方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撥付工程款時,乙方可向甲方發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天內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時,甲方應承擔從拖欠之日起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材料設備供應

7.1 甲供材料設備(見附表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設備產品合格證及材質證書。

7.2 甲供材料設備甲方委託乙方保管時,保管費用 元由甲方承擔。保管期間材料設備發生損壞丟失,乙方負責賠償。

7.3 甲供材料應按雙方約定時間、地點供應,未按要求時間供貨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甲供材料設備品種、數量、規格與清單不符時,由甲方重新採購並補齊數量。

7.4 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並附有合格證。

7.5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6 甲方委託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採購前,在價格、質量方面應取得甲方同意簽證,價差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量與驗收

8.1 乙方應認真按照國家頒佈的施工驗收規範及工程設計圖紙要求進行施工,接受甲方監督,質量驗收必須達到合格。對不合格的分項工程,乙方應按規範要求,承擔返修工作及費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甲方要求優良工程,其增加費用雙方商定納入補充條款。

8.2 隱蔽工程驗收。工程具備覆蓋、掩埋條件或達到條款約定的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施工前24小時通知甲方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隱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雙方根據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8.4 乙方在工程驗收前5天將驗收報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組織驗收,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

8.5 已竣工未驗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動用。甲方如需提前使用,即視為通過竣工驗收。

8.6 乙方在驗收後 天內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圖 套。

第九條 設計變更

9.1 施工中如需設計變更,須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准,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後,取得相應圖紙和説明。

9.2 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同意。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向乙方發出正式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

9.3 由於設計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由雙方以補充協議方式予以明確。

第十條 竣工結算

10.1 已完工程竣工驗收後,乙方在 天內將工程結算書送交甲方,甲方在 天內審核完畢,並簽署審核意見。雙方無爭議時,甲方負責向乙方支付工程結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後 天內將工程交付甲方。如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可報請有關部門調解。若甲方在收到結算後 天內未提出審查意見,工程結算視為批准。

10.2 由於甲方違反有關規定,經辦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將部分或全部工程妥善保護,保護費由甲方承擔。

10.3 甲方無正當理由在批准竣工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工程保修

11.1 保脩金。甲方從應付乙方工程款內,按合同工程價款的 %預留工程保修費用。待保修期過後,退還乙方本金及利息。

11.2 保修項目及保修期限

11.3 保修期間,因施工質量問題,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後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它單位和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的返修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仲裁

12.1 甲乙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當事人應本着協商的原則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按下列第 種方法解決:

①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甲、乙方駐工地代表

13.1 甲方駐工地代表姓名: (委派人員和職責附後)。

13.2 甲方委託監理工程師姓名: 被授權範圍

13.3 乙方駐工地代表姓名: (有關人員名單和職責附後)。

第十四條 合同附件

14.1 在本合同簽訂之前,雙方簽訂的施工準備工程協議書。

14.2 招標文件

14.3 工程項目一覽表

14.4 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一覽表。

14.5 全部施工圖紙(合同正本及審查標底部門有此附件)

14.6 有關協議條款及補充合同:

第十五條 合同份數及有效期

15.1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由甲方送經辦銀行,合同管理辦公室一份備案。

15.2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建設施工合同 篇四

甲方:乙方:

第一條 工程概況:

項目名稱:小區住宅樓

項目地點:

第二條 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合同總價¥ 人民幣 : 合同總價包括各種配電箱的加工製作、配電箱的裝卸、運輸、堆放至招標單位指定地點、產品檢測費、管理費、税金、現場配合驗收、因質量問題引起的維修和更換、技術指導及技術培訓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交貨地點:小區工地現場甲方指定地點

第四條 交貨時間:__年 月 __年內不出現生鏽、漆膜脱落、龜裂等現象。

第六條 產品的交貨驗收及保管方式

6. 1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運抵卸貨地點,否則,甲方有權拒收貨物。

6.2合同簽訂時乙方提供的樣本、樣品甲方進行封存,作為產品驗收的依據。

6.3 貨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以後通知甲方、監理公司、工程安裝承包方進行驗收,若貨物與進貨數目不相符,或有損壞,或者貨物的包裝、品種、型號、規格、質量等不符合合同規定,甲方有權拒收全部或部分貨物,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收回或補齊,乙方實際交貨時間以乙方最終補齊貨物時間為準。參與交貨驗收的單位在貨物清單上共同簽字,並填寫交貨驗收合格證明,此合格證明為乙方交貨的憑證,也是乙方申請付款的必要依據。

6.4貨物在交貨驗收合格前所有權不轉移,產品的包裝、成品保護、貨物的丟失、損壞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6.5乙方在交貨的同時應向甲方提交產品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相關資料,否則,甲方有權拒收貨物。

6.6.對乙方所供產品,甲方有權隨機抽樣送檢,如送檢產品質量不符合相應國家或行業標準,甲方有權對乙方提出索賠。

6.7.產品質量必須通過國家檢測機構相關部門驗收標準為準。

6.8.為確保乙方所供產品質量,供需雙方需對產品質量層層把關。在生產期間,甲方有權指派相關人員進駐乙方廠區跟蹤檢查。

第七條 貨款支付方式

7.1 本工程不支付預付款。

7.2.驗收款:每批貨送達工地現場,並且該批貨款達到合同總價的60%時,經驗收合格付款手續齊全後 5日內支付該批貨款30%的進度款。

7.3.進度款付至合同總價的70%暫停。

7.4.配電箱安裝調試完成,經甲方驗收合格,資料交付齊全、正確、有效,手續完備,並按實結算後, 5日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0%。

7.5. 保脩金為 0%。

保修期為二年,保修期達到二年後如甲方或物業公司對產品質量沒有異議,則在 5個工作日退還保脩金。

第八條 變更處理方法在本合同規定交貨時間的 0個工作日前,甲方如須改變所訂產品的規格型號和數量及發貨時間、到貨時間,乙方只可對因規格型號和數量的變化而造成的價差調整合同金額,但不得就甲方的變更行為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產品保修、補貨約定

9. 1產品保修期年,時間從甲方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9.2 保修期因乙方產品質量出現的問題負責免費更換,乙方在接到甲方更換的要求後24小時內進行更換本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選擇其他單位的產品,因此發生的費用從保脩金中扣除,而且乙方須對此造成的結果繼續負責。

9.3 應接受甲方和甲方物業管理公司的補貨要求,不得藉故拒絕補貨或推遲補貨;補貨單價參照原合同,補貨日期為接到通知後5天,由乙方送貨到甲方或甲方物業管理公司,並由乙方負責卸貨。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 1合同簽訂後,除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外,合同雙方必須履行合同各項條款。

倘若無法履行合同時,違約者需向對方支付本合同總價的 0%作為不能履行合同之賠償。

10.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交貨,乙方須支付甲方逾期部分貨款總額每天千分之三的違約金,並依法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逾期交貨超過 0天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10.3因為產品質量問題致使沒有一次性通過工程竣工驗收的,乙方應立即無償換貨並在7天內向甲方交送本合同規定的合格產品,向甲方支付未通過安裝驗收部分產品價款的5%違約金。

乙方逾期 0天未交送合格產品的,或者因為產品質量問題致使第二次沒有通過安裝驗收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向甲方退還該部分不合格產品的貨款,並支付該部分價款 0%的違約金。

10.4乙方依法承擔因為產品質量問題而給甲方、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10.5因為貨物的包裝、品種、型號、規格、包裝、數量、質量問題致使未通過交貨驗收的,視為沒有交貨;乙方提供的貨物與甲方確定的樣品不符,視為沒有交貨因此造成逾期交貨的,按照本合同關於逾期交貨的有關規定執行。

10.6對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第十一條 甲、乙方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本合同履行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將全部訂貨送齊經甲方驗收無誤,並按本合同規定將貨款結算以後終止。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叁份,具同等效力,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最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準版 篇五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應甲方要求,在原甲方與乙方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臨沂市羅莊區高新區創新大廈內外廣告牌設計、製作及安裝合同》的基礎上,現根據甲方要求,作相應增項。根據原施工合同精神,經雙方協商,作如下補充協議:

一、工程範圍:_____年__月__日,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做出相應的設計製作安裝。

二、工期要求: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新增工程量:_______

四、質量要求:按原合同承諾履行。

五、付款方式:按原合同執行。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六、其它:

1、本協議其它內容仍按原合同執行。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與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