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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第二篇: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第三篇: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第四篇: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第五篇: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更多相關範文正文
第一篇: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一、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據有關法律、制度規定配備會計人員,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
三、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
四、合作社要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取得現金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支票和財務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不得賬外設賬。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出入庫時,要認真清點驗收,並辦理相關手續。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八、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併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户,將每個成員的出資量化為公積金份額以及每個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記載在其帳户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終盈餘分配辦法,可分配贏餘的60%以上應當以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為依據比例返還與成員,其餘部分以成員帳户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基礎,並將本社接受的財政直接補助平均量化給本社成員。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櫃),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二篇: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一、為了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5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5000-5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後,由理事長審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餘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户,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14年4月18日起執行。
第三篇: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xxxxxxxxxx專業合作社20xx年xx月xx日 a0x
財務管理制度
一、為規範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
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
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
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簽字審批。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餘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
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
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1
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
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户,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
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變更後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第四篇: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監利縣團漁洲水產養殖合作社
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我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會計崗位職責
(1)、根據審核無誤的手續,辦理銀行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業務;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及時根據銀行存款對收單,在月末做出相應調整,做到與銀行對賬單相符。
(2)、登記現金和銀行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清更正。
(3)、認真審查臨時借支的用途、金額和批准手續,嚴格執行財政紀律,控制使用限額的報銷期限。
(4)、正確編制現金、銀行的記賬憑證,及時傳遞給財務登賬。
(5)、配合對應收款的清算工作。
(6)、對銀行存款的回款要立即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7)、配合董事長做好銀行存貸款業務。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審核工作。
二、會計崗位職責
(1)、負責對報銷單據的審核和已報銷單據的複核
(2)、負責編制各種費用報表
(3)、負責對生產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進行分析
(4)、負責對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的核算、管理與清算
(5)、負責銷售數據、金額的統計確認工作,負責人工工資費用成本的計算確認工作。
(6)、負責對原始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總賬及明細賬的登記,會計報表的編制並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説明,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7)、嚴格審核報銷單據、發票等原始憑證,按照費用報銷的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做到合法準確、手續完備、單證齊全。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審核工作。
三、出納崗位職責
(1)、根據已審批的各種收付款票據辦理現金首付款
(2)、每天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
(3)、每天對庫存現金進行賬實核對
(4)、每週配合財務部做好不定期的庫存現金盤點
(5)、按已審批好的程序,及時、準確、安全、到位的發放資金,如報銷、預支付、工資結算等。
(6)、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審核工作。
四、財務注意遵守事項
(1)、開票和收費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既開票又收費。
(2)、財務單據(特別是報銷單據)審核、簽字與現款支付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操作。
(3)、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定額,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條抵頂庫存現金,保持現金實存與現金賬面一致。
(4)現金的收取、入庫、發放要符合相應的程序,必須有現金支付與收取雙方的簽字確認。
五、資金安全條款
(1)避免大額現金交易,大額銷售款或大額支付款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
(2)大額現金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及時存入公司銀行賬户,避免個人保存,影響資金安全。
(3)公司財務室需要做好安全防備工作,隨時保障現金和票據的安全,避免遺失和盜竊的發生,平時財務室應禁止一切閒雜人等的出入進出。
(4)保障銀行資金安全,隨時掌握銀行賬户資金流動情況,定期與銀行進行對賬。建議開通手機銀行短信通報業務,並保障網上銀行的安全。
六、對帳( 參考項目)
(1)、.帳證核對:是指各種帳簿(總帳、明細分類帳以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等)的記錄與會計憑證(記帳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的核對,這種核對主要 是在日常編制憑證和記帳過程中進行。月終如果發現帳帳不符,就應回過頭來對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進行核對,以保證帳證相符。
(2)、.帳帳核對每月一次,主要是總分類帳各帳户期末餘額與各明細分類帳帳面餘額相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二級帳與出納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相核對,會 計部門各種財產物資明細類帳期末餘額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保管帳相核對等。
3.帳實核對分兩類:第一類現金日記帳帳面餘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餘額與開户銀行對帳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
七、應股東和董事會的要求,根據需要,定期公佈公司財政狀況。
第五篇: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xx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xx(以下簡稱合作社),為規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按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佔、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
第八條合作社銀行開設帳户。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餘的情況, 1 資產管理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
做到帳款相符。
第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一條合作社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二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十三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扶持的資金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財務人員
第十五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人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共同辦理。
第十六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採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條合作社理事長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會計人員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
第十八條總帳會計負責按規定設置帳簿、開設帳户、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並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十九條現金會計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帳,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月清;不得“白條”抵庫存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後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票據。
第二十二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並註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現金會計和總賬會計要認真審核原始憑證真實性、規範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後,由合作社理事會研究決定成員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成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會議的形式,徵得合作成員代表同意並記錄在案。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成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佈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託監事會查閲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和解答;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一)有權代表成員查閲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帳務問題。
(二)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三)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五章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 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第三十條合作社按年計算利潤。
(一) 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
主營業務税金及附加,加上其它業務利潤,減去營
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後的餘額。
(二)
(三) 利潤總額,是指主營業利潤加上投資利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淨額。 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税的餘額。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當年實現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或其他轉入後的餘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合作社公積公益金;
(二)合作社風險調節金;
(三)合作社股金分紅。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敬請期待本站更好文章:)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6月十五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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