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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業務要點簡析

法律論文 閲讀(1.64W)

隨着商事交易及法律環境的趨於複雜,合同事務由於其獨立性、專業性和事關當事人權益而日益凸顯其重要地位。律師作為企業或個人的法律顧問,一大部分工作是起草、審查或修改合同,通過合同的約定滿足當事人實現交易目的、有效規避風險、提高交易效率的需求。而民事訴訟大部分糾紛也與合同成立、生效以及履行相關,訴訟律師要通過充分利用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見無論是訴訟律師還是非訴律師,合同業務技能都十分重要,需要給予高度的重視。

合同審查業務要點簡析
合同審查業務要點簡析

一、律師要加強契約意識,促進當事人、法律職業共同體乃至全體社會契約意識的提高。

在筆者看來,目前社會普遍契約意識不高,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大都比較隨意,僅對合同基本條款中如合同標的、對價比較重視,對其他條款重視程度不夠。同時誠實守信程度不高,合同成立生效後,很少有當事人嚴格按照合同適當履行,只是把合同約定作為一個參考。只有當雙方爭議達到不可調和之地步而訴諸於法院或仲裁機構,雙方才在律師的幫助下把合同作為證據仔細研讀。

對契約而言,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態度也比較曖昧。從立法對於違約責任的規定:實際損失高於或低於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可見一斑。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經常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對合同條款進行判斷,且不論此種判斷的依據是否充分,就發展契約精神而言,類似行為常導致合同約定淪為一紙空文,客觀上起到加深當事人輕視合同約定的效果。

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千百年來積澱的權利義務不明確、不對等文化以及商品經濟、法治程度發展程度不高。契約作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應是雙方之間的立法,當事人應該高度重視和十分慎重。法院或仲裁機構在無法律明確規定合同可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情況下,在無明顯相反證據情況下,應當尊重雙方既定契約,據此作出裁判。

律師羣體應當從自身做起,加強自身契約意識,無論是在合同起草、審查、修改等非訴業務時,還是在合同糾紛訴訟業務中,尊重雙方契約約定,堅守誠實守信原則,通過自身努力,不斷促進當事人、法律職業共同體乃至整個社會契約意識的提高。

二、合同審查業務要點

(一)合同有效性審查是律師審查合同的第一要點,審查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從合同主體、合同內容、合同程序三方面進行。

一是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合同的主體是依據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當事人。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要點包括審查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審查合同主體經營資格以及許可資格的合法性,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會被認定為無效;審查合同主體企業資質的合法性以及履行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二是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同內容合法是指合同中的約定儘可能與法律的規定相符,不具備《合同法》規定第52條、第53條合同無效以及第54條合同可撤銷之情形;同時還要考慮合同主體對標的物是否有權處分,合同中使用的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術語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及技術標準等。

三是審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要審查合同是否發生效力要點包括,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或登記才能生效;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或條件的,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或條件是否成就;如果合同約定中出現第三人的,應審查第三人是否簽字或蓋章;採取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法律規定或合同要求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採取質押方式擔保的,審查當事人是否履行了質物交付的約定;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是否真實、有效,簽字蓋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等。

(二)合同目的性審查是律師審查合同的第二要點,主要從合同條款的實用性、權利義務的明確性、履約責任的可能性三方面進行。

一是合同條款的實用性。合同除《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8個基本條款外要根據交易目的、交易背景、合同性質和對方特點等因素制定個性化的條款,有利於實現交易目的,體現合同的實用價值。審查要點包括是否需要針對特定交易標的的實用條款、是否需要針對特定交易對象的實用條款,是否需要針對管轄約定的實用條款以及是否需要對合同目的進行明確約定等。

    二是權利義務的明確性。一份雙務合同,當事人在其中的權利義務基本上應當是平衡的,如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出現失衡,這樣的合同是很難達成一致的。即使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在實際履行上也會是個問題。

權利義務明確性需要審查以下要點,條款間的配合是否良好,即是否有衝突;表述的內涵外延是否得當,以及是否有沒有實際法律意義的條款;預測中的假設是否已經窮盡所有可能、沒有遺漏;權利義務、違約行為是否有可判斷性,即可以通過簡單判斷得出結論;是否充分發揮附件的積極作用,附件能否將正文中的權利義務補充明確等。 

三是履約責任的可能性。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往往會簽訂一些超過自己實際履行能力的合同。一旦履行條件發生變化,就會造成一方甚至雙方均有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爭端一旦發生,合同雙方必然會陷入糾紛之中。所以合同要對此安排有預期的救濟條款,包括情勢變更、第三方行為、違約責任、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明確賠償的條件和標準)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等。 

合同的履行期限往往是合同當事人爭奪的控制條款之一,而通常在合同履行期限的條款設計中,我們不會滿足於己方當事人的義務條款在履行期限的設計中與簡單的時間掛鈎;很多情況下,會將己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履行掛鈎,即將合同條款設計成先後履行義務享有抗辯權的條款。這樣的合同設計在合同履行中,會大大降低一方的法律風險。 

   (三)合同便利性審查是律師審查合同的第三要點,主要從結構體系、思維嚴謹、語言表達和書面排版四方面進行。

 一是結構體系要清晰。在面對合同尤其是篇幅較大的合同時,往往首先要看清或重新整理其結構體系,然後在理清結構體系的基礎上進行審查。結構體系審查要點包括合同的主要結構是否清晰,不同結構之間邏輯是否自然,各部分是否存在衝突或銜接不當問題,結構體系的代表方式-標題體系是否準確等。

二是整體思維要嚴謹。思維的嚴謹程度往往造成模糊認識,一旦發生爭議,由於不能達成明確共識,隱藏較高風險。整體思維的審查要點包括是否存在話題丟失,是否存在假設不足,是否存在前後衝突等問題。

    三是語言表達要精準。合同的文字表述應當是十分精準的,文字含義在條款中的理解不應當發生歧義。語言表達的審查要點包括術語的使用是否準確,措辭指代是否明確,表述方式是否簡練、準確,有無歧義,句間關係是否疏遠,產生理解障礙或歧義,當事人稱謂是否統一等。 

四是書面排版要美觀。書面排版影響着人們對於合同的主觀印象,進而影響律師職業印象。書面排版審查要點包括排版是否符合中文的通常版式;字體、字號、字間距、行間距是否合理、美觀大方;不同層級的標題是否便於識別;整個版面是否美觀、統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