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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管理規章制度及明細【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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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管理規章制度及明細【精品多篇】

工會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深化課堂教學改革,充分挖掘合作小組的潛能,我校從20xx年起,實行了小組合作學習與日常表現一體化管理,對小組成員進行捆綁式評價,努力把合作小組建成為一個有效學習的組織、有效管理的團隊,以此為突破口,提高我校教育教學質量,現就一些嘗試整理如下。

一、小組編排

1、分組原則。遵循“異質編組、組間平行”的基本編組原則,對全班學生進行分組。分組時,教師充分考慮學生的知識基礎、能力高低、心理素質、年齡性別等因素,進行差異組合。

二是實行“基本均衡,公平分組”。小組之間成績基本均衡,克服差生集中在某一小組,便於小組之間公平競爭,提高學生的競爭需求。

2、人員分工。小組人數一般以6人為宜,小組成員基本穩定,每個學期可以根據學情變化進行2~3次的適當微調。組內設小組長一名,負責小組的合作學習和日常管理。在小組中,人人都是學習的主體,管理的主人,可設置紀檢員、衞生員、聯絡員,也可實行輪流負責辦法,讓每個學生有鍛鍊的機會。

二、小組文化

1、起好組名。各小組均創設了富有個性、積極向上的組名,響亮而有感召力,以表達全組同學的理想或誓言,也有的直接以小組長的名字為組名,提高小組長的權威性和責任感。

2.形成組訓。合作小組成員通過討論,選擇名言、警句、格言,形成自己的組訓。高年級的同學還一起斟酌,自我設計激勵性的組訓,有效激發了小組成員的進取心,增強了合作小組的凝聚力。

3、確定組規。小組成員按照校規和班級公約,自主制定自己組的組規,就學習、紀律、衞生等形成規範,大家討論、共同制定、互相監督、全員執行,用組規增強各成員的自律意識和自我管理意識。

4、製作組牌。在班主任老師的指導下,各合作小組均製作小組標誌牌,將各小組創設的組名,形成的組訓,制定的組規編輯整理,製作精美,讓其提醒和激勵學生努力學習,積極進取。

5、展示空間。每一教室都有前後兩塊黑板,黑板按小組劃分展示區,作為小組課堂書寫展示使用,同時把小組的突出成績進行表彰性展示記錄,讓學生看到榮譽和成績,從而增強榮譽感、幸福感。

6、活動文化。學校要求每一班級堅持在小組間,或小組內開展豐富多彩的各類校內外活動,以活動豐富學生生活,更重要的是提高小組的凝聚力,增強學生主人翁的責任感和自律意識。

7、組長職責。學校德育處制定了《合作小組組長職責》,明確小組長幹什麼和怎樣幹,以校還組織了小組長培訓,提高其履職能力,讓其成為小組活動的靈魂,做教師的得力助手。

工會管理制度 篇二

1、組織開展本會的會計工作,並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財務管理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經費運營管理。

2、組織制定本會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並付諸實施。

3、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財務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方案等。

4、參與運行決策和各種經濟合同的擬定,加強事前監督。

5、負責本工會的審核、記賬、算賬工作,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規定時間和項目公開賬目。

6、做好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篇三

根據《工會法》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會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認真做好年度預算、決算工作,財務室應依有關規定負責編制、彙總預算草案,按時提交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核,經主席批准後上報市教育工會。

二、各部室、社團必須嚴格按照年度預算內的金額開展活動,根據活動內容使用經費。經費使用超出預算、超出使用範圍的均不予報銷。各帳户年終結餘的經費轉入下年度使用。

三、工會經費支付報銷執行主席一支筆審批制度,一事一報。

支付憑證報銷有經辦人、部室或社團負責人簽字後(外聘人員的工資、指導費、勞務費等必須由當事人簽收),經主席審批方可報銷。

四、各部門工會會費的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並經部門工會經辦人和部門工會主席簽字方可使用;數額較大的須經部門工會委員會(或工會小組)集體討論通過後方可使用。

五、主席基金、愛心基金和解困互助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有關審核程序,並須得到主席的審核批准。根據學校“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凡預算外1000元以上的支出,須經專職主席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後方可執行。

六、工會開展各種事業活動,按規定所需的獎品、紀念品、獎勵費用等必須嚴格控制標準,發放物品的數量與範圍由專職主席會議審定,發放價值較大的物品,必須造冊簽收。

七、確因工作原因需事先領用支票或現金,應填寫借款單,並經主席審批。現金數額較大的應提前三天預約,使用完畢後及時與財務室結算,時限一般不超過一週。

八、依法向有關部門收繳工會經費,並按時足額上繳上級工會。

本細則經主席會議討論通過後生效,經審會及財務人員對本細則的實施有監督責任。在實施過程中,本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和上海市教育工會的有關規定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使其不斷完善。

工會管理制度 篇四

財務決算完成後,根據預算情況,如果有超預算項目並開支的,找出超支原因並編制文字説明。

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保管責任

一、物資入庫存及時驗收,認真做好“三查一堅持、四不收”制度,若發現問題按驗收索賠制度處理;

三查:查發票或送貨單據,查物品名稱,查規格數量。一堅持:堅持開箱點數過硬。

四不收:數量不符不收,質量低劣不收,規格不清不收,物品損壞不收。

二、物品保管做到不潮,不黴爛,不變質。

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使用責任制

一、使用工會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要提前一天報告保管理員;

二、借用固定資產者,應憑藉條找工會主席或副主席簽字後方能使用;

三、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故障,不得隱瞞,要主動報告工會;

四、操作者必須瞭解和掌握固定資產物品的使用方法;五、使用人員必須遵守管好、用好、維護好的原則。

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遺失損壞制度

一、固定資產和低值在使用過程中不是故意損壞的要報請礦工會主席和職代會經審會會議審查,決定報損;

二、低值易耗物品在運輸中發生損毀的要寫出書面報告説明原因,報礦工會主席審批決定報損;

三、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因保管人無責任心被遺失的,按索賠制度執行。

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索賠制度

一、承辦購買固定物品中,提貨時未注意質量問題,運回礦使用中發現質量不合格,應由承辦單位通知對方派員處理,洽談退貨或索賠;

二、提運固定資產、物品中,返回途中發生車禍、損壞物品,應向運輸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

三、在自提取貨搬運過程中發生的`物品短缺、損失,根據情節屬過失人責任的,向過失人索賠償;

四、在處理報損和索賠中,工作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謀私利。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堅持黨的基本原則,樹立全局觀點,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全心全意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認真學習專業知識,提高業務素質,正確處理會計帳務,熟練運用計算技術和分析方法為領導當好參謀,為全校教職工當好家、理好財。

第二條工會財務管理工作在工會主席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依法理財,規範操作,確保工會經費運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會各項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三條堅持經費獨立管理原則,工會經費獨立開設銀行賬户,實行獨立核算。

第四條工會經費堅持民主管理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

第五條工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工會財務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體制,財務經常性收支實行由工會分管財務工作的主席“一支筆”審批制。工會重大經濟事項,需報請主管校領導和校經費審查委員會同意後方能執行。

第七條工會應設置獨立的財務室並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業務能力的財會人員。會計、出納、稽核崗位不能由同一人擔任,要分工明確,各負其責。

第八條工會財務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發揮會計反映、監督職能,維護國家、集體和全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工會財務報銷必須執行學院規定審批制度,財務人員有權拒付不符合報銷手續的單據及不符合經費開支的標準的發票。日常會計收受的原始憑單必須具備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並具有填寫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簽字。同時有經手人、驗收人、單位負責人簽字方予報銷。

第九條工會財務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的意識,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必須按照上級工會規定設置總賬及明細分類賬。認真做好記賬、報賬、算賬、結賬等工作,做到手續清楚,數字準確,情況真實,賬目清楚,提供準確可靠的會計資料。

第三章預決算管理

第十條工會財務預算是根據工會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收入預算的'編制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

第十二條工會預算編制應遵循“量入為出,保證重點,自求平衡”和勤儉節約的原則,把主要資金用於維護教職工權益、為教職工辦實事和提高工會整體水平上,體現工會工作的重點和特點。

第十三條工會財務決算編制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收支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客觀真實,報送及時。

第十四條工會預算、決算均應報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核批准,審查通過後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十五條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執行預算,確保全年工作任務目標完成。在預算執行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送上級工會備案。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工會收入是根據《工會法》以及有關政策規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所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七條工會收入包括:會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條工會的各項收入應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接受上級工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審查、監督。

第十九條相關的收費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和範圍,並使用規定的合法票據。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工會經費支出是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損耗及損失。

第二十一條工會經費支出包括會員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使用應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勤儉節約的原則。經費應重點用於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培訓教育和職工羣眾活動方面,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嚴格執行工會經費的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工會經費使用堅持預算管理原則,所有費用均應納入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堅持民主管理原則,定期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

第二十五條工會經費必須堅持為教職工服務的原則,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費用;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

第二十六條工會各項支出必須取得合法規範的發票、收據等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上要有發票或收據監製章和開票單位財務專用章;辦理支出事項至少兩人經手,發票背面應有財務負責人、經辦人、驗收或證明人親筆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七條購買物品前必須徵得主管財務的主席批准;購買時需兩人以上同往;回來後,有專人負責核對數目。

第二十八條按財務規定在限額內使用現金,超出限額應使用轉賬支票。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資產是工會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由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兩部分組成。

第三十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暫付款、借出款、庫存材料、投資等。

工會必須獨立開設銀行基本帳户,實行獨立核算。

工會在銀行開立的帳户只能用於本工會業務範圍內的資金收付,不得有與工會無關的資金進入帳户內結算,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單位撤消後,銀行帳户要按相關規定清理撤消。

銀行資金不得外借,違反者要追究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要由審批人負責追還,無法追還的,由審批人負責賠償。

不得私設“小金庫”、保留帳外帳,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白條”抵現,不得坐支。

所有暫存、應付款項,應及時清理歸還。對暫付款,要按規定手續審批,取得合法憑證後方可支付。公款不得私借,因公借款,辦事結束後要及時結報,收回餘款,堅持一借一清。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的核算起點為:一般設備單價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或單位價值未達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

固定資產必須有專人管理,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發現短缺、損壞,要查明原因,屬於非正常損失的要追究責任,根據情況責成責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賠償。

第三十二條資產的購置、使用、調撥、報廢、報損等應有嚴格的報批手續並落實到相關責任人。定期進行各類資產的清查與盤點工作,保護工會財產的完整與安全。

第三十三條所有資產應指定專人管理和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隨意調撥,不得將工會經費、資產做為學校經費、資產予以凍結、查封、抵押、清償債務。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合併的,依法屬於工會的經費和資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消時,應在上級工會主持下,清理工會的資產和經費。清理後的資產和經費結餘全部上交上級工會。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工會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學校財務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條工會的各項收支活動都應接受工會代表大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與審查。

第三十七條財務人員按《會計法》及其它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八章工會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工會財務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應按會計檔(本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成卷,裝訂成冊,編制目錄。

第三十九條工會會計檔案一般不對外借閲,因特殊原因經工會主席批准,可以提供查閲,並辦理登記手續。但借閲者不得拆散、撕掉、剪裁、塗改和污損原卷冊。借閲者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如有特殊需要,經工會主席批准可進行復制。

第四十條合併撤消單位的會計檔案,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移交給併入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單位接收保管,並由交接雙方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一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須提出申請,編制銷燬清冊,報主管領導批准。銷燬時須有有關審計、經審部門和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參加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