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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規範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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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規範精品多篇

學術失範的權力因素 篇一

1、大學學術權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這裏提及的學術權力程序合法性主要指從權力產生的基礎和行使方式來看,學術權力是否遵循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大學內部相關的自治性規範文件所規定基本要求。從這個角度來審視我國大學的學術權力,其合法性欠缺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從學術權力來源的角度看,學術組織成員組成欠缺合法性。大學中的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學術組織行使着教授治學的職能,決定着教師職稱的評定、學生學位的授予、教學科研成果獎項的推薦等重要學術事項。但學術組織成員的組成不是由教師或教師代表選舉產生,而是由大學中的黨政部門指定產生。這樣產生的學術組織很難真正代表教師羣體的意願,學術組織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受到置疑。二是從學術權力行使的角度分析,學術權力未能遵循透明、公平、迴避等程序要求。由於學術組織的成員指定產生,缺乏選舉所要求的准入與更換機制,人員更迭比較緩慢,學術組織成為遍佈“熟人”的機構,彼此之間容易形成利益鏈,進行利益的勾兑與交換,透明、公平、迴避等程序要求則往往成為擺設。以學術管理中的項目遴選為例,實際觀察到的現象是,有許多環節的匿名評審與迴避原則被規避,評審專家對於自己工作單位的申報者、或與自身關係密切的申報者並沒有做到迴避原則,直接導致了徇私現象的出現。

2、大學學術權力公共性的弱化。社會學意義上的“公共性”包含了權利與義務的均等性原則,即“特定文化傳統中成員所共享某種利益,並繼而一同承擔對應義務的性質”。學術權力植根於學術,而“學術乃天下之公器”。所以,就應然的意義而言,學術權力是學術共同體的公共權力,應當公平地賦予學術共同體中的每位成員,以體現權力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彰顯學術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遺憾的是,這種理論邏輯並沒有轉化為實踐行為。在學術權力的實際運作過程中,由於學術權力的主體通常是某個社會體制中的成員,其日常行為主要與該體制發生聯繫,所以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維護自我利益的行為傾向,繼而或潛在或明確地將這種行為趨向帶到學術事務管理與資源分配中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學術權力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這方面顯著的例證是西方大學講座制度的變遷。講座教授制度曾為近代大學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隨着教授權力的膨脹,該制度消極的一面,如壟斷研究資源、壓制新生力量等不斷浮現。到19世紀末,西方大學講座制已變得僵化,講座制的教授為了自己的部門利益,對其研究領域內新興專業採取打壓措施,不允許其成立新的研究所或開設獨立的講座,嚴重阻礙了新興學科的發展。為了捍衞學術權力的“公共性”,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的講座制逐步瓦解,轉向系科制。   3.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缺位。權力與責任是不可分割的,既然學術組織及其成員被授予一定的權力,就應當對相應的權力行使的結果負責。責任機制缺位學術權力,必然導致權力行使的無序與無度。美國著名的學者、斯坦福大學前校長唐納德肯尼迪就曾對現代大學學術權力缺乏監督機制、責任機制有着深刻的認知,他在《學術責任》一書中提到:“回顧歷史是非常值得深思的。一方面,即使科學家們對某些學術不端行為有着清楚的認識,但他們寧願保持緘默,也不將此類行為公之於眾。另一方面,某些專門委員會或小組在調查具體事件時行為也比較浮誇草率,在制度執行中也沒有遵循嚴格的程序。”在肯尼迪看來,學術失範問題的處理機制所表現出來的軟弱和無奈,根源在於責任機制的缺位。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缺位,大學內部瀰漫着對學術權力的信任危機,這種信任危機使得大學中最重要的學術組織――學術委員會,被戲稱為“學術居委會”。“大學內部的學術委員會應該捍衞學術研究的尊嚴,但在當下高校權力框架下,學術委員會經常出現失語的現象,無法具備應有的嚴肅性、權威性,發揮其效力,更像是‘學術居委會’。”

大學學術規範學術論文 篇二

學術規範相關問題研究

【摘要】20世紀90年代學術界關於學風問題和學術規範的討論並未對“學風”、“學術規範”等概念進行準確定義。學術研究一旦失範,可能會導致學術腐敗。如果對學術腐敗現象的危害性沒有清醒認識,便會對學術自身發展產生難以逆轉的消極影響。

【關鍵詞】學風 學術規範 學術

20世紀90年代學術界關於學風問題和學術規範的討論,被譽為是“九十年代中國的一大學案”。①以社會科學界、人文科學界為主,包括自然科學界在內諸多學科的學者廣泛參與,對學術研究中的學風問題和學術規範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有關學術規範的討論

最早對學風問題、學術規範討論進行梳理的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玉聖先生。1998年《中國書評》復刊號發表了楊玉聖《九十年代中國的一大學案――學術規範討論備忘錄》一文,第一次提出學術規範討論是“九十年代中國的一大學案”。也正是這篇《備忘錄》,基於當時種種學術失範現象的描述,對什麼是學術規範化,要不要規範化和如何規範化等問題,比較全面地總結了討論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同意見。2000年9月,《學術界》雜誌第5期發表了井建斌的《學術規範與學風建設――九十年代學界新的關注熱點》一文,該文在《備忘錄》的基礎上,“補充了1999~2000年學術規範討論的材料和作者通過採訪所獲得的一些材料”。②2002年2月28日,楊玉聖主辦的“學術批評網”發表了南開大學社會學系胡楊的《建樹學術規範反對學術腐敗――〈自然辯證法通訊〉“學術規範與學風建設”討論綜述》一文,該文對學術失範和學術腐敗進行了現象總結,對其成因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樹學術規範、打擊學術腐敗的具體措施,並對《自然辯證法通訊》雜誌開展的持續一年多的大討論中提出的許多深層次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思考。2002年4月16日,“學術批評網”發表了周祥森《新舊中西的衝突――大變革時期的學術規範討論及其啟示》一文。與前面三篇文章客觀地介紹各方觀點、描述學術失範現象,並加以適當點評所不同的是,周祥森對學術規範討論究竟肇始於何時、學術規範討論的深層背景究竟是什麼、如何界定學術規範等有關學術規範討論的實質性、關鍵性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總結和分析,並明確提出:“這場歷時十餘年並仍在發展着的學術大討論,是新舊中西衝突和大變革時期學術範式轉換的必然產物,是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諸學科開始走向成熟的標誌性事件,也是中國學人關於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諸學科本土化、國際化努力的有益探索”。③筆者認為,這篇文章對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學術界關於學風問題和學術規範討論分析較為透徹、考證較為確鑿、總結較為全面。與此同時,一些比較有影響的學術期刊雜誌社或編輯部還與國內一些重點高校和科研院所聯合組織召開了關於學風問題、學術規範的研討會,從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整體建設的宏觀角度來研討學風和學術規範問題,從而推動了學風建設和學術規範討論的不斷深入。

然而,遺憾的是,就在學風問題和學術規範的討論在整個學術界雖未形成統一認識但卻普遍得以開展的同時,由於學風不正、違反學術規範所導致的學術腐敗事件卻在近年內屢被批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學術規範”相關概念及其解讀

學風。就個體而言,學風是學習者主觀的精神因素在學習和探究過程中的內在和外在的綜合表現。它既反映了學習者學習素養的高低、學習意志的強弱和學習志向的遠近,又反映了學習者在選擇研究方法、構建思維模式中的某種傾向,還在某種程度上直接預示着學習者學習探究活動的成敗。就某個正常的學術領域或某個正常的學術共同體而言,學風是溝通交流的橋樑、團結協作的紐帶和不懈追求的精神動力。從事教育活動和學術研究的大學教師,應有身正為範的崇高師德、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嚴謹求實的研究精神、明確合理的治學方法,否則不僅做不好學問、做不好學者、做不好教師,還要誤人子弟。因此,學風問題對於大學教師來説,是涉及科學精神、治學態度、教書育人,事關教育成敗的全局性、根本性問題。因此,必須大力加強高校學風建設。

學術規範。鄧正來認為:“所謂規範化問題,不僅是指建立各種形式的規則,而且還涉及到學術內容的實質性規則,比如如何建立學術評價機制,如何建構學術研究範式,如何營造中國社會科學的知識增長傳統,等等”。④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陸學藝研究員和景天魁研究員對社會學研究的規範化提出了他們的觀點。他們認為,社會學規範化的學術建設應當包括科研和管理兩個方面。在科研方面,規範化的學術建設涉及到:操作層面,要有研究者基本認同的研究方法;知識層面,要有基本的、大致為學者所接受的理論和概念系統;道德層面,研究者應當具有自律精神。在科研管理方面,課題論證要符合嚴格的程序和規範的格式,發表論文要有正規的審稿制度,成果評價要有科學標準等等。⑤在眾多的討論文章中,以上這兩種觀點比較全面、系統地闡述了學術規範涉及的具體範圍,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説,筆者認為,學術規範的界定既應當包括理念和價值的層面,也應當包括程序和操作的層面。因此,所謂學術規範,可以認為是學術共同體在一定時期形成的、併為學術共同體中絕大多數成員所認可的學術價值觀念和學術行為模式,具體包括學術道德規範、學術研究規範、學術管理規範、學術評審規範和學術批評規範五個方面。這樣的界定避免了對學術規範瑣碎的現象性描述,將學術規範具體化在不同的學術研究階段,同時便於對學術失範現象加以明確的分類。

學術腐敗。學術研究中不遵守規範,產生“失範”行為,並超越了某種界限,就可能發生質的變化,即可能進一步墮落為當前學術界和高等教育界重點揭露和批判的“學術腐敗”。筆者認為,所謂學術腐敗,是指違反了學術共同體在一定時期形成,併為絕大多數教科研人員認可的學術道德準則、學術價值觀念和學術研究規範,採取一切不正當手段獲得榮譽和利益的學術墮落行為。從根本上來説,導致當前高校學術腐敗行為日益為社會所嚴重關注的原因,是由於高校是人才培養的場所、是探究學問的地方,大學教師學風不正引發的學術失範現象甚至學術腐敗行為不僅有可能使我們科教興國的發展戰略落空,學術研究喪失最寶貴的原創性,還有可能擊穿社會的道德底線、導致全社會的道德“雪崩”。這種災難性的後果或許不會馬上得以表現,但卻並非沒有可能。

學術為何需要規範

學術腐敗尤其是高校學術腐敗不僅褻瀆了學術尊嚴,玷污了學界聖潔,腐蝕了大學教師隊伍,違背了求真務實的學術精神,阻礙了學術發展創新和人才健康成長,更嚴重的是影響到科教興國戰略的貫徹落實和整個民族素質的提高。

對學術發展的嚴重妨礙。學術活動作為知識的傳承、研習、探索和應用活動,需要對於客觀真理的熱誠追求和忠實服膺。學術的發展,離不開那種奠立在客觀性、誠實性和無私利性基礎之上的高尚的學術道德,離不開追求原創性的強烈的創新動機。政治求公、經濟求利、學術求真。學術共同體是一個以“求真”作為自己主導價值的共同體,其運作秩序主要是靠學者所特有的精神氣質來維持。

對於社會進步的阻礙。在每一時代,站在探求知識和真理前沿的知識分子尤其是大學教師的精神氣質,總是起着引領時代思想的作用。特別是近代,自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開始,中國的人文思想開始具有了它的現代形態。1919年“五四”運動的爆發,以民主、科學和馬克思主義為標誌的無產階級新文化把中國的人文思想體系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形成了具有民族形式的馬克思主義人文價值觀。作為當代中國轉型期發軔的關於真理標準的大討論,也與中國人文知識分子有着密切的聯繫。正由於此,知識分子才得以被稱為社會的精英和時代的精神脊樑。如果這些人腐敗墮落,將嚴重阻礙社會的整體發展。

潛移默化而又極其頑固的滲透性、蔓延性和擴散性。有人曾對中國的職業聲望進行過調查,選擇了當時(1998年)社會上最有代表性的14種職業,對國內7所有代表性的城市居民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所有城市的被調查人均將科學家和大學教授排在職業聲望排行榜的第一、二位。⑥這充分説明整個社會對知識界尤其是高等教育界的信任和期望。如果連為人師表的大學教師也難以抵禦社會腐敗的侵襲,那麼,何以通過教育去教化社會?要避免或拯救學術腐敗所可能或已經導致的學術發展危機、社會精神危機和人的發展危機,必須旗幟鮮明地提出抵制和反對學術腐敗的任務,無論這是未雨綢繆也好,還是亡羊補牢也罷。(作者分別為南京師範大學美術學院黨委副書記;江蘇省教育評估院副教授)

註釋

①楊玉聖:“九十年代中國的一大學案――學術規範討論備忘錄”,《河北經貿大學學報》,1998年第5期。

②③周祥森:“新舊中西的衝突――大變革時期的學術規範討論及其啟示”,http://www.省略,2002年4月16日。

④鄧正來:“社會科學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中國社會科學輯刊》出版座談紀要”,《東方》,1995年第2期。

⑤陸學藝,景天魁:“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社會學”,《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6期。

⑥夏學鑾:《轉型期的中國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2頁。

學術權威與學術失範 篇三

大學是知識之府,大學的基本職能可以概括為傳授知識、創造知識和運用知識。在大學,個體之間擁有的知識並不等同,某位學者在其專業領域內學術造詣深、學術水平高、學術影響大,成為其他學者心目中受尊敬、受崇拜的人物,就會被稱為學術權威。學術權威的影響力既非出自於行政組織中的地位,也非沿襲傳統的家族權力,而是以學術人員自身的學術修養、學術成就、學術魅力等因素為基礎的個人威信和威望。通常沒有保障其作用發揮的制度機制,也沒有明確的法定影響對象。學術權威一旦與校長、院長、處長等大學中的行政地位相結合,就會使其影響力明顯增強,既出於個人的權威,又源於組織的因素。

學術權威是大學名望的象徵。世界範圍內大學的聲譽與排名,往往取決於其具有的享譽海內外的學術權威的質量與數量。恰如20世紀30年代清華大學校長梅貽齊先生所言:大學者,非大樓之謂也,乃大師之謂也。學術權威作為大學中學術和學科的帶頭人,對大學的發展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學術權威能立足學科發展的前沿,洞察學科發展的脈絡,引領學科發展的走向,推陳學科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學術權威作為大學中左右學術權力的重要因素,在眾多學術人員彙集的學術組織中,能平衡學術人員之間的衝突與矛盾,促進學術組織內部形成合理的梯級人員結構,保持學術組織的和諧穩定。因此,大學應該善待學術權威。但學術權威本身特殊的地位容易引發封閉、偏執和保守的傾向,甚至出現學術權威擠佔學術資源、壟斷學術話語體系、限制學術研究空間等不良現象。對此,北京大學張維迎教授曾明確提出批評:“科學創新最大的障礙往往來自於某些具有影響力的權威學者,因為他們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學術話語權,同時有自己成熟的研究框架,所以有時會無法接受新的思想,後者可能被看作是對他們學術地位和權威的挑戰。”事實上,作為傳統學術聖地的大學,目前在學術研究計劃、經費申請、研究行為、研究評審和研究報告等學術活動過程中,出現了諸多背離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範、學術道德的現象,儘管不能完全歸責於學術權威,但與學術權威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有關。

大學學術規範學術論文 篇四

學術規範的法學思考

[摘要]大學內部學術失範的根源在於學術權力的濫用,具體體現為學術權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學術權力的公共性缺失、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缺位。文章立足法學視角,以大學中的學術權力為基點,探析學術失範的權力因素,併為學術權力的規範化行使提供製度設計,即學術權力應遵循程序正義原則,恪守學術性特質以及健全學術權力的監督機制。

[關鍵詞]學術權力 學術規範 學術責任

[作者簡介]夏民(1967- ),男,江蘇鎮江人,南京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在讀博士,江蘇大學,教授,研究方向為法理學、教育法學。(江蘇 南京 210023)

[基金項目]本文系2009年度江蘇省教育廳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完善我國大學內部治理結構的法治思考”的研究成果之一。(項目編號:09SJD820006)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26-0187-02

大學中的學術失範現象已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學者們對其性質、原因及其解決路徑的分析並不完全相同,但卻頗有見地。本文試圖從法學的視角,以大學中的學術權力為基點,探析學術失範的權力因素,併為學術權力的規範化行使提供製度設計。

一、學術權威與學術失範

大學是知識之府,大學的基本職能可以概括為傳授知識、創造知識和運用知識。在大學,個體之間擁有的知識並不等同,某位學者在其專業領域內學術造詣深、學術水平高、學術影響大,成為其他學者心目中受尊敬、受崇拜的人物,就會被稱為學術權威。學術權威的影響力既非出自於行政組織中的地位,也非沿襲傳統的家族權力,而是以學術人員自身的學術修養、學術成就、學術魅力等因素為基礎的個人威信和威望。通常沒有保障其作用發揮的制度機制,也沒有明確的法定影響對象。學術權威一旦與校長、院長、處長等大學中的行政地位相結合,就會使其影響力明顯增強,既出於個人的權威,又源於組織的因素。

學術權威是大學名望的象徵。世界範圍內大學的聲譽與排名,往往取決於其具有的享譽海內外的學術權威的質量與數量。恰如20世紀30年代清華大學校長梅貽齊先生所言:大學者,非大樓之謂也,乃大師之謂也。學術權威作為大學中學術和學科的帶頭人,對大學的發展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學術權威能立足學科發展的前沿,洞察學科發展的脈絡,引領學科發展的走向,推陳學科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學術權威作為大學中左右學術權力的重要因素,在眾多學術人員彙集的學術組織中,能平衡學術人員之間的衝突與矛盾,促進學術組織內部形成合理的梯級人員結構,保持學術組織的和諧穩定。因此,大學應該善待學術權威。但學術權威本身特殊的地位容易引發封閉、偏執和保守的傾向,甚至出現學術權威擠佔學術資源、壟斷學術話語體系、限制學術研究空間等不良現象。對此,北京大學張維迎教授曾明確提出批評:“科學創新最大的障礙往往來自於某些具有影響力的權威學者,因為他們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學術話語權,同時有自己成熟的研究框架,所以有時會無法接受新的思想,後者可能被看作是對他們學術地位和權威的挑戰。”事實上,作為傳統學術聖地的大學,目前在學術研究計劃、經費申請、研究行為、研究評審和研究報告等學術活動過程中,出現了諸多背離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範、學術道德的現象,儘管不能完全歸責於學術權威,但與學術權威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有關。

二、學術失範的權力因素

1、大學學術權力的程序合法性欠缺。這裏提及的學術權力程序合法性主要指從權力產生的基礎和行使方式來看,學術權力是否遵循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大學內部相關的自治性規範文件所規定基本要求。從這個角度來審視我國大學的學術權力,其合法性欠缺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從學術權力來源的角度看,學術組織成員組成欠缺合法性。大學中的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學術組織行使着教授治學的職能,決定着教師職稱的評定、學生學位的授予、教學科研成果獎項的推薦等重要學術事項。但學術組織成員的組成不是由教師或教師代表選舉產生,而是由大學中的黨政部門指定產生。這樣產生的學術組織很難真正代表教師羣體的意願,學術組織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受到置疑。二是從學術權力行使的角度分析,學術權力未能遵循透明、公平、迴避等程序要求。由於學術組織的成員指定產生,缺乏選舉所要求的准入與更換機制,人員更迭比較緩慢,學術組織成為遍佈“熟人”的機構,彼此之間容易形成利益鏈,進行利益的勾兑與交換,透明、公平、迴避等程序要求則往往成為擺設。以學術管理中的項目遴選為例,實際觀察到的現象是,有許多環節的匿名評審與迴避原則被規避,評審專家對於自己工作單位的申報者、或與自身關係密切的申報者並沒有做到迴避原則,直接導致了徇私舞弊現象的出現。

2、大學學術權力公共性的弱化。社會學意義上的“公共性”包含了權利與義務的均等性原則,即“特定文化傳統中成員所共享某種利益,並繼而一同承擔對應義務的性質”。學術權力植根於學術,而“學術乃天下之公器”。所以,就應然的意義而言,學術權力是學術共同體的公共權力,應當公平地賦予學術共同體中的每位成員,以體現權力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彰顯學術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遺憾的是,這種理論邏輯並沒有轉化為實踐行為。在學術權力的實際運作過程中,由於學術權力的主體通常是某個社會體制中的成員,其日常行為主要與該體制發生聯繫,所以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維護自我利益的行為傾向,繼而或潛在或明確地將這種行為趨向帶到學術事務管理與資源分配中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學術權力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這方面顯著的例證是西方大學講座制度的變遷。講座教授制度曾為近代大學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隨着教授權力的膨脹,該制度消極的一面,如壟斷研究資源、壓制新生力量等不斷浮現。到19世紀末,西方大學講座制已變得僵化,講座制的教授為了自己的部門利益,對其研究領域內新興專業採取打壓措施,不允許其成立新的研究所或開設獨立的講座,嚴重阻礙了新興學科的發展。為了捍衞學術權力的“公共性”,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的講座制逐步瓦解,轉向系科制。 3.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缺位。權力與責任是不可分割的,既然學術組織及其成員被授予一定的權力,就應當對相應的權力行使的結果負責。責任機制缺位學術權力,必然導致權力行使的無序與無度。美國著名的學者、斯坦福大學前校長唐納德・肯尼迪就曾對現代大學學術權力缺乏監督機制、責任機制有着深刻的認知,他在《學術責任》一書中提到:“回顧歷史是非常值得深思的。一方面,即使科學家們對某些學術不端行為有着清楚的認識,但他們寧願保持緘默,也不將此類行為公之於眾。另一方面,某些專門委員會或小組在調查具體事件時行為也比較浮誇草率,在制度執行中也沒有遵循嚴格的程序。”在肯尼迪看來,學術失範問題的處理機制所表現出來的軟弱和無奈,根源在於責任機制的缺位。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缺位,大學內部瀰漫着對學術權力的信任危機,這種信任危機使得大學中最重要的學術組織――學術委員會,被戲稱為“學術居委會”。“大學內部的學術委員會應該捍衞學術研究的尊嚴,但在當下高校權力框架下,學術委員會經常出現失語的現象,無法具備應有的嚴肅性、權威性,發揮其效力,更像是‘學術居委會’。”

三、學術權力的規範行使

1、學術權力要遵循程序正義的原則。程序正義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程序正義理念下的法律制度,堅信實體正義是無懈可擊的,並且只是程序正義結果的衍生物或副產品。程序正義維護的是程序規則的權威,程序公平體現的是任何人沒有超越程序規則的特權。學術權力要遵循程序正義的原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學術組織成員的產生要體現民主原則,即要將學術組織成員選拔的時間、地點、規則和條件公開,選舉產生,防止組織或個人指派,杜絕暗箱操作,以消解權力相對人對學術組織權力正當性的質疑。學術權力運作要遵循嚴格的迴避制度,迴避制度旨在消除權力運行過程中利益關聯人造成的不利影響,依此原則,在學術權力行使過程中,與權力相對人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學術組織成員應自行或強行退出,以公正權力行使的公正性。保障權力相對人的相應權利,現代行政管理理論認為,管理對象不是單純的行為客體,也不是簡單的受動者,為達到良好的管理效果,需要程序的雙向互動,將管理對象納入權力行使過程中,使其通曉權力行使的狀況。完善相對人申訴及對話制度,對話渠道的暢通是保障相對人權利的重要因素。當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學術決議時,應及時告知其該決定的理由,聽取其意見並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權利救濟渠道。

2、學術權力要恪守學術性特質。學術權力恪守學術性特質的根本要求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權力《www.》行使的主體只能是學者,而不能是行政官員。學術權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基於學者的學術水平和學術能力,而不是源於行政職務和職級。二是學術權力作用的範圍只能是學術事務,而不能是對其有重大利益誘惑的非學術事務。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是大學權力的兩種不同取向,兩者在取得方式、性質、地位、作用範圍、外部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着明顯的不同,不可混同。三是學術權力作用的目的是保障學術自由。保障學術自由既要完善保護學術自由的外在制度,建立保障學術自由的法律規範,反對濫用行政手段干預學術自由,又要培育以學術自由精神為核心的內在制度,彰顯學術獨立精神,提升學術道德水準,嚴懲學術失範行為,營造寬容學術氛圍。

3、健全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已認識到學術責任的重要性,曾就加強學風建設問題提出了“八個提倡、八個反對”,其中有“提倡學術批評、學術責任,反對一團和氣、惡語傷人”的提法。實際上,將大學學術權力放置於社會轉型的時代背景下,不難發現,大學自身所具備的歷史責任感,大學不能再簡單地以學術自由為藉口逃避責任。“既然現代大學在科學創新和學術研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那麼我們認為,責任感是大學固有的內涵,大學不應迴避該問題,它應該對實驗開發中的研究成果承擔一切責任。”健全的權力責任機制是大學存續、持久並擔負起社會責任的重要保證。為了將學術權力的責任機制落到實處,建立學術糾紛解決機制不可或缺。要審視現行的司法解決機制,法官長於案件事實認定和訴訟程序的掌控,但對於超越自己專業知識之外的學術判斷則束手無策。因此,司法介入學術糾紛的法律困境是顯而易見的。對此,完善學術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途徑在於設立學術糾紛仲裁製度。“仲裁製度源於公民之間的私法領域,並最終延伸至與權力相關的公法領域,它同時具備公法與私法的雙重特點。這一特質與學術糾紛兼具公私特徵是耦合的,也是仲裁製度得以介入學術糾紛領域的情感基礎。”學術糾紛仲裁製度通過設立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庭來裁決糾紛。仲裁委員會在具體裁決案件時,由爭議當事雙方從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專家庫裏選擇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根據案件事實,在公開、迴避、自願、充分辯論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和科學原理作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公正裁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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