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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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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企業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一

一、目的

1、規範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複發生。

二、責任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範圍:

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範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重傷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87416110;受傷人員急救撥打“120”

八、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採取的措施;(應急救護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後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儘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

①現場目擊者;

②班組、車間負責人;

③安全乾部;

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於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後果嚴重並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後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繫陪同進行工傷鑑定後,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文件)到社會保險基金徵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一式二份)。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並註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xx%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程中標後,應將建設工程項目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職工工資總額的xx%繳納。

四、工傷醫療。

原則上在本市範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憑《工傷認定決定書》複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願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後,參照《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定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後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三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逐級報告總承包單位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安監局。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時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安監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採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開宣佈處理結果。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節、發生事故及時報告

1、發生傷記事故後,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領導。受傷人員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並應及時上報。

2、發生重傷和重大事故,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死忘人數、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等),用快速的辦法分別報告公司質安部。

3、對於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

第二節、發生事故後要迅速搶救傷員並保護好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不要驚慌,要有組織、有指揮,首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為了事故調查分析需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標記,要求現場各種物件的位置、顏色、形狀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等儘可能保持事故結束時的原來狀態。必須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的破壞。

2、清理事故現場應在調查組確認取證完畢,方可進行。不得藉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

3、每個在建工程必須於每月的2號之前向公司質安部報送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工傷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台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並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台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衞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鑑定患有職業病後,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癒後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並根據其傷殘鑑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並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

3.5、工傷範圍及其認定

3.5.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醉酒導致傷亡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

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

3.7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並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鑑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經塗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能力鑑定

3.9.1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衞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鑑定辦公室。鑑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鑑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工作。

3.9.2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鑑定或確認工作: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鑑定;

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

職業康復的確認;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其他受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鑑定表》,並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鑑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鑑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並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及相關材料。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再次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鑑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工傷醫療費;

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生活護理費;

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卹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輔助器具費;

工傷康復費;

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費;

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台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當失蹤人重新出現並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於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拒絕治療的;

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台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

章 勞動能力鑑定 篇六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衞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衞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管理制度 篇七

1、工程項目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後,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後,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項目經理要同時向總包項目經理報告。

3、事故發生後,項目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採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⑴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⑵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⑶事故現場採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⑸同時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生以後,項目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後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生以後項目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後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儘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後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查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後,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範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後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鑑定機構鑑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係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係指由於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於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係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係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於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准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並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繫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於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後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准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准後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鑑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鑑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癒出院後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後,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於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並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九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並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築施工並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鬥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後,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事故單位於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於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並於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瞭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並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准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准結案。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十

1 認真貫徹國家及上級有關事故、工傷管理的規定,對工傷、事故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2 按國家標準制定勞動保護用品、保健、清涼飲料的管理制度。

3 確保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材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4 制訂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計劃,按規定標準審批勞動保護用品、保健、清涼飲料。

5 負責審批管轄範圍內施工方案和票證書。

6 有權制止勞動保護用品的不合理發放,有權取消不享受保健待遇人員的保健資格。

7 負責各類事故的調查、登記、整理和綜合上報,發生事故在24小時內報上級主觀部門並檢查事故防範措施的執行情況。

8 負責事故管理,參加事故分析會,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9 負責辦理員工工傷手續,參加工傷及職業病的鑑定工作,負責建立填寫工傷事故檔案。

10 做到各類事故資料齊全、準確,定期進行事故動態分析,向領導提供信息,以便制定防範措施,避免事故重複發生。

11 參加各項hse檢查,深入現場指導基層單位採取可靠措施,消除隱患。

12 積極參加本崗位危害因素和環境因素的識別,並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

13 將有害環境的廢棄物投放到指定垃圾箱。

14 下班之前,切斷辦公室所用辦公設備的電源,關閉電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