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户外廣告,促進户外廣告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廣告廣告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的廣告管理。
第二篇文章
本規定所稱户外廣告包括:
(一)在公共場所或者自有場所的建築物、場所內設置的街道標誌、霓虹燈、電子展板(屏)、燈箱、櫥窗等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空中飛物)設置、製作、張貼廣告的。
(三)在户外以其他形式設置、懸掛、張貼廣告的。
第三篇文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户外廣告的登記管理機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國户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户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地級(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含縣(市))户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轄區內的户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
地市級(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對轄區內重要地區的户外廣告登記實行直接管理的,可以直接管理。
第四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任何單位不得發佈户外廣告。
第五條
申請户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按照申請取得經營資格。
(2)相應的户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
(三)廣告的地點、形式應當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符合當地人民政府對户外廣告的規劃要求。
(4)户外廣告媒體一般不得發佈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户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户外廣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3)廣告合同。
(4)場地使用協議。
(五)廣告投放場所依法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關部門發佈非廣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户外廣告應當在廣告刊登三十日前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證件齊全後受理申請,並在七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户外廣告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户外廣告登記檔案。
第八條
户外廣告必須按照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內容刊登,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
經批准需要延期或者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文件、證件齊全後,登記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户外廣告登記後,三個月內未刊登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