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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安全管理規程(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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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安全管理規程(新版多篇)

標準、規範、規程有何區別與聯繫 篇一

標準是由一個公認的機構制定和批准的文件。為了在一定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複使用的一種規範性文件。它對活動或活動的結果規定了規則、導則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覆使用,以實現在預定領域內最佳秩序的效果。

技術意義上的標準就是一種以文件形式發佈的統一協定,其中包含可以用來為某一範圍內的活動及其結果制定規則、導則或特性定義的技術規範或者其他精確準則,其目的是確保材料、產品、過程和服務能夠符合需要。

按照《標準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第一部分:基本術語》(GB3935.1)的規定,規範一般是在工農業生產和工程建設中,對設計、施工、製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做的一系列規定;規程是對作業、安裝、鑑定、安全、管理等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做的統一規定。

標準、規範、規程都是標準的一種表現形式,習慣上統稱為標準,只有針對具體對象才加以區別。

當針對產品、方法、符號、概念等基礎標準時,一般採用“標準”,如《土工試驗方法標準》、《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道路工程標準》、《建築抗震鑑定標準》等;

當針對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等通用的技術事項做出規定時,一般採用“規範”,如:《混凝土設計規範》、《建設設計防火規範》、《住宅建築設計規範》、《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屋面工程技術規範》等;

當針對操作、工藝、管理等專用技術要求時,一般採用“規程”,如:《鋼筋氣壓焊接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工藝及操作規程》、《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操作規程》等。

在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由於各主管部門在使用這三個術語時掌握的尺度、習慣不同,使用的隨意性比較大,這是造成人們最難理解這三個術語的根本原因。

隨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標準、規範、規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發生着變化。

例如:近年來,我國衞生部門把一些涉及技術規定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統一冠名為“技術規範”或“規範”,以區別與自願用或推薦性的標準等。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目前尚沒有要求進一步規範這三個術語的使用。

什麼是標準 篇二

標準作為標準化的核心,其定義和解釋也經歷了一個較長的發展時期,最有影響的有四個:

一是1934年蓋拉德在其《工業標準化原理與應用》一書中對標準所作的定義,這也是世界上最早給出的標準的定義,即:“標準是對計量單位或基準、物體、動作、過程、方式、常用方法、容量、功能、性能、辦法、配置、狀態、義務權限、責任、行為、態度、概念或想法的某些特徵,給出定義、做出規定和詳細説明。它以語言、文件、圖樣等方式或利用模型、樣本及其他具體表現方法,並在一定時期內適用”。

二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給標準所作的定義,即:“標準是由各方根據科學技術成就與先進經驗,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術規範或其他公開文件,其目的在於促進最佳的公眾利益,並由標準化團體批准”。

三是1983年我國對標準的定義,即:“標準是對重複性的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各方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准,以特定形式發佈,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

四是1996年修訂的國家標準《標準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第一部分:《基本術語》(GB/T3935.1)給出的標準定義為:“為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其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複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經一個公認機構批准,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社會效益為目的”。猜你喜歡

建築公司安全管理規程 篇三

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順利進行。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下屬及生產單位。

3、安全生產教育

3.1每年由生產單位自行組織對員工專門進行一次安全知識培訓。

3.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3.3新進公司的員工必須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3.4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公司安全規章制度、規範、操作規程等。

3.5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沒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在生產現場從事作業或管理活動。

3.6公司辦公室對生產單位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沒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的,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安全管理小組

4.1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管理小組,單位負責人任小 組組長。

4.2安全管理小組職責:

4.2.1對各本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評價。

4.2.2落實公司有關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

4.2.3有權對有關安全措施及有關安全管理的制度進行審定。

4.2.4組織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進行採取處理措施。

5、安全生產檢查

5.1按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公司安全規章制度、規範、操作規程進行。

5.2定期檢查: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由安全管理小組組長主持,安全管理小組成員參加。

5.3經常性檢查

5.3.1班組進行班前、班後崗位安全檢查。

5.3.2安全員及各班組兼職安全人員進行巡迴檢查。

5.3.3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檢查安全。

5.4自檢、互檢、交接檢

5.4.1自檢:班組作業前、後對自身的作業環境和工作程序進行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5.4.2互檢:交叉作業時,班組之間相互檢查監督,共同遵章守紀。

5.4.3交接檢:上道工序完成的設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組進行自檢明確人無誤時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組;下道工序班組在使用前,應同上道工序班組共同進行安全檢查驗收,確認無誤後,下道工序班組方可使用。

5.5發現隱患的部位,可視問題的嚴重程度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5.6定期檢查及專項檢查要有檢查記錄,並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證。

6、安全管理

6.1下列能夠引起人身及火災、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須列入管理對象:

6.1.1各類機械設備,手動、電動工具,電路、電力設施,堆置物、建築物,油庫、倉庫等。

6.1.2易爆炸物,如鍋爐、壓力容器、火藥、炸藥等。

6.1.3強酸、強鹼及亞硝酸鈉等有腐蝕、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

6.1.4與地面位置相差較大的作業如登高、高温、熱蒸汽、超低温物體等。

6.2重點部位的管理

6.2.1要求對存有危險作業部位(工段)、不安全狀態(因素)和國家、行業有規定的防範對象進行掛牌警示、作安全標誌、劃重點防護區或安全警戒區,並建立重點部位檔案。

6.2.2重點防護區、警戒區內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a)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存放雜物、施工、攜帶火種。

b)在警戒區域附近實施明火作業或爆破作業前,必須通知安全員,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後才能進行。

c)機動車輛在警戒區域不得超速行駛與停留,人員不得在警戒線內逗留;

d)警戒區域內,未經分管領導允許並由專門人員陪同不得到現場參觀。

6.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摘除警示和安全標記。

6.3個人及設備的管理

6.3.1生產個人有接受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