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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章程規章制度 閲讀(2.49W)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一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各類印章管理,促進學校綜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一、印章的用途規定

1、學校行政公章,代表江蘇省洪澤中學的法定名稱,用於以學校名義開展的各類公務活動;

2、以學校名義上報、下發的正式文件,視發文卡片蓋章。

3、以學校名義向上級報送的報表及資料。

4、學校外出人員介紹信,職工探親、領取郵件。

二、印章的刻制

1、刻制學校行政公章,應持上級主管單位批准的正式公文及單位介紹信,在公安局(分局)辦理登記手續之後,到公安局(分局)指定單位刻制;

2、學校各部門刻制公章,必須由部門提出申請,經校行政主要領導批准後,由校長指定人員按規定統一辦理;

3、刻制過程應嚴格按保密要求辦事,任何人不準留樣或仿製。

三、印章的啟用

1、在選擇確定印章啟用日期之後,應提前向有關單位發出正式啟用印章通知。校內部門公章或業務印章的啟用由校領導決定,並由校長在校內發出通知。

2、啟用印章通知應附印模,同時報上級單位備案,啟用通知應立卷歸檔,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管理

1、黨支部印章由黨支部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長特製章由校長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內各部門印章也應指定專人專管。各部門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與管理措施,加強對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選擇好場所和人員。學校各類印章應放在辦公室保險櫃中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政治素質好、保密觀念強、責任心強、敢於堅持原則。

3、印章管理人員不準將印章委託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隨意將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櫃鎖放在辦公室抽屈內,如果發現印章被濫用或盜用,應立即報告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為了嚴格手續,增強制約關係,學校公章和校長特製章應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及時清洗和保養印章。

五、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員對超出範圍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准手續。在報經校長或主管校長同意使用後。印章管理人員應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填寫用印內容與用途,並由經辦人員和審批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2、對於不超出範圍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員要做到了解內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備查。對雖在規定範圍內的用印,但對情況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時請示主管領導。

3、對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榮譽證書及應屆、往屆學歷證明(成績證明)等,要在逐一核對要蓋章的名單與原始名冊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蓋章。

4、補辦學生證,應與在校生的學生名冊相核對,無誤後方可蓋章,或由班主任(或專業管理人員)親辦。

5、對於有領導籤批意見的文件,需要加蓋公章的,應對籤批意見進行登記。

6、一般不允許將學校各類印章帶出辦公室外,更不允許帶出校外(特殊情況要按程序批准),印章不允許在脱離印章管理人員的監督下使用。

7、不允許在空白憑證或空白介紹信上施印。

8、用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於識別。學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處蓋章,並將印章蓋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壓正文,下不壓日期。

9、用學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級機關之間進行或為下級單位代章。

六、印章的停用

1、因某種原因停用某種印章時,應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

2、作廢印章採用三種辦法處理:

(1)上繳批准成立單位切角封存;

(2)填制印章作廢卡片,連同作廢印章交省檔案館或學校綜合檔案室立卷備查;

(3)由本校自行銷燬,銷燬過程要有監督人員在場並留下印模,以備查考。

印章管理制度.. 篇二

國家印章管理規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xx〕21號),對於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xx〕21號),對於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着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

文件全文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制發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

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

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

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釐米,不得小於3.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

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

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

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印章規格式樣(略)

國務院

xx年十月三十一日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 為加強zz省醫學科學院__zz省人民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印章管理,保證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要求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醫院公章及各部門、科室及下屬單位和病區(以下簡稱各部門)印章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醫院公章、醫療業務專用章、部門章、個人名章。

第四條 醫院法人授權醫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長辦公室負責管理和使用,授權醫療業務專用章由相關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部門章由各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醫(藥)師個人處方簽名章及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分別由醫務部、財務部負責管理,使用權屬個人。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條 醫院公章由院長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條 經醫院批准設置的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院長辦公室,再報院長辦公會批准後,由院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七條 醫(藥)師個人簽名章由醫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名,報院長辦公室刻制;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名,報院長辦公室刻制。

第八條 因部門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院長辦公室,並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後,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九條 未經批准,各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條 醫院公章及各部門印章須在院長辦公室建立的“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預留印模,在院長辦公室領用。同時,各部門也要建立“部門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用於印章管理人更換時的交接登記。

第十一條 醫院公章由院長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院長辦公室應建立“醫院公章使用記錄簿”,使用醫院公章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在醫院網站下載),然後在“醫院公章使用記錄簿”上填寫用章記錄。

第十二條 各類專用章應依審批權限分別在院長辦公室領用,並在“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預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證明專用章、體檢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分別由醫務部、健康管理中心、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更換印章管理人員時,必須在院長辦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記簿上辦理更換手續。

第十三條 各部門章由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四條 醫(藥)師個人處方簽名章、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由個人保管。

第十五條 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規定的辦公室內進行,不得隨意將公章帶出。公章應放在專用櫃內,並做到隨用隨鎖,嚴防丟失或被盜用。

第十六條 當印章保管人人事變動或經院領導審批同意調走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印章保管人員如出差,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將印章移交指定人員,並辦理相關印章交接手續。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醫院公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對於醫院各級領導已在有關合同或文件中籤字認可的,可不必再填寫“用印申請單”,但需要在“醫院公章使用記錄薄”的備註欄中註明。

第十八條 加蓋“zz省醫學科學院”、“四川省人民醫院”、“zz省醫學科學院(zz省人民醫院)”、“zz省人民醫院合同專用章”等醫院印章原則上需經醫院法人代表(院長)或院長授權委託人(院級領導)簽字同意;加蓋院長簽字章需經院長同意;加蓋“zz省醫學科學院__zz省人民醫院證明專用章” 需經醫院法人代表(院長)或院長授權委託人(院級領導)簽字同意,也可經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zz省人民醫院”鋼印主要用於職工工作證、退休證、進修實習生結業證等需要粘貼職工(進修實習生)照片的證件,需經人力資源部或醫務處、教育培訓處、護理部等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

第十九條 以醫院名義對外簽訂各類合同、合作協議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務,需先經醫院法律顧問審定後,由院長簽字或院長書面授權委託代理人(一事一授權)簽字後,方可使用醫院公章;院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單位不得以醫院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等,也不能使用醫院公章;院內所屬的獨立法人單位只能根據章程規定,以自身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醫院不能為其加蓋醫院公章。

第二十條 職工如需要醫院出具出差介紹信、收入證明等,本人應先提出書面申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方可蓋章。

第二十一條 使用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二條 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蓋、不多蓋。

第二十三條 介紹信、便函、授權委託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併加蓋印章。

第二十四條 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及其他需用醫院各類印章的文本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

第二十五條 醫院公章、部門章管理人員在使用印章時要確切瞭解用印內容,防止只看簽字,不看用印內容就盲目蓋印;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空白授權委託書等文本上加蓋印章。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印章使用責任人(簽字人)對印章負有經濟、行政、法律責任。印章保管人員對違反規定的簽印有權拒絕用章。

第二十七條 印章保管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確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續,不得私自動用印章。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過程中不慎遺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院長辦公室、各部門負責人分別對醫院公章、醫療業務章、各部門印章和個人名章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第六章 印章的啟用與廢止

第二十九條 醫院公章和專用章的啟用和廢止由院長辦公室統一管理,發啟用或廢止通知。印章啟用前、廢止後統一由院長辦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條 公章及專用章廢止後,如公安機關規定應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機關,並在原“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註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機關;其他印章應交回原領用處,並在原“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註明印章退回,作廢停止使用。廢止印章應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條 印章銷燬應由院長辦公室負責組織,銷燬時必須堅持多人監銷,並將銷燬的印章在“醫院作廢印章銷燬登記簿”上登記造冊,銷燬印章時監銷人應在登記冊上簽名證實。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補充,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印章的管理制度 篇四

公章是代表學校的正式署名,是我校法定名稱的體現,是學校職權的一種憑證和標記,具有代表性和立法性。任何文件和材料,只要加蓋學校公章,學校就要對文件和材料內容承擔法律責任。為了確保學校公章使用的嚴肅性,特作如下用印規定:

一、學校公章由校長辦公室專人管理。

二、各部門使用公章,辦公室須嚴格審核,確保用章有據。

三、以學校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報表等,須經校長批准後方可用章。

四、因公出差、聯繫業務、參加教學會議、研討會議等,須經分管校長簽字批准後方可用章。の濉⒁匝校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須經校長簽字批准後方可用章。

六、嚴禁在空白的'介紹信、證件、獎狀、證書以及紙張上用印。

七、公章須在辦公室使用,必須攜帶公章外出辦事的,須經校長批准。

八、公章管理出現事故,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員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為防範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利益,規範公司各類印章及證照的`管理,確保公司此工作有效運轉,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機構總部、屬下各子公司。

三、證照印章類型

1、印章類型

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部門印章、及各類專門印章。

2、證照種類

企業資格證件:如營業執照(正副本)、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税務登記證(包括國地税正、副本)、資質證照、社保證書、用工證書、車輛使用證等;

企業榮譽證書、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

企業人員資格證書:如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特殊工種上崗證書等。

四、保管

1、保管人必須建立《印章證照明細清單》,詳細登記公司證照名稱、數量、批准時間、批准部門、證書經營範圍、有效時間、年檢時間等;

2、各類印章證照未經領導批准,不允許任何人隨意翻動、複印、外借,更不允許擅自塗改、出租、變造、轉讓、出賣或以企業證件進行擔保,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追究證件使用人的責任;

3、不同的印章和證件由不同的部門保管,具體如下:

五、證照印章使用

1、印章使用

(1)加蓋印章程序

申請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由印章使用人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註明使用事由、使用部門、使用人、分數、使用日期等內容,報總裁審批。

子公司申請加蓋公章、合同專用章由印章使用人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註明使用事由、使用部門、使用人、分數、使用日期等內容,報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使用程序按財務相關制度執行。

各部門印章的使用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印章使用人憑審批後的《印章使用登記表》至印章保管人處蓋章。蓋章時,保險櫃需人力資源行政部人員與計劃財務部人員共同開啟。

(2)印章借出規定

公司印章原則上不得借出,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借出的,應按以下流程執行。如遇工作需要攜帶印章外出是,應由印章借出人填寫《印章證照借出登記表》,報總裁審批,各子公司借出印章,報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印章借用人憑審批後的《印章證照借出登記表》至印章保管人處辦理領用,如借出的是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時,必須有一名同行人員陪同印章借出人共同辦理相關業務,在業務過程中,印章借出人、同行人與印章不能分離,兩人共同負有保證公司印章安全及正確使用的責任,同行人員還具有見證所加蓋印章資料與印章借出人申請內容是否一致(或相關)的責任。

印章借出期間,印章借出人只能將印章用於經過批准的用途,並於事物處理完畢後立即將印章交還印章保管人處,印章歸還時間不得而知超出借出當日公司下班時間。

印章歸還時,借印人須至印章保管人處辦理歸還手續,雙方簽字確認。

2、證照(正、副本)原件借出流程及規定

如因工作需要攜帶證照外出,應由使用人填寫《印章證照借出登記表》,報總裁審批。

證照借出人憑《印章證照借出登記表》至證照保管人處辦理借出手續。

證照(正、副本)原件借出期間,使用人只能將證照(正、副本)原件用於經過審批的用途,並於事務辦理完畢後立即將證照交換證照保管人處,證照歸還時間不得超出借出當日公司下班時間(證照年審、變更等相關情況除外)。

證照歸還時,借出人須至證照保管人處辦理歸還手續,雙方簽字確認。

六、本規定從公佈之日起執行。

印章管理制度 篇六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印章的製作、保管、廢止

第3條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的部門統一製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後由行政部負責製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印章具體分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財務方面相關的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印章的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7條企業總經理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記後申明作廢並製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制訂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薄,説明印章製作時間、內容、印章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財務的有關印籤薄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繫,更新印籤薄。

第3章印章的使用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説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連同需用印蓋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核印章使用申請單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後,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核。

第1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説明事由,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彙總後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章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後,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薄,説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並有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後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後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自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範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則

第三條、公司財務印章的分類:

(一)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並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二)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一)銀行預留印鑑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出納保管。

(二)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保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三)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室,應履行代保管手續,並註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後,應立即將印章還給保管人。

(四)財務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須暴力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五)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損壞時,應立即更換相應印章,同時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鑑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六)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並迅速財務應急和防範、措施、。

(七)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財務印章的使用

(一)財務印章的使用必須基於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二)銀行預留印鑑除用於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三)發票專用章除用於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税票、營業税票等税票外均應審批、登記;

(四)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於規定位置;

(五)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六)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七)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後,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後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耽誤。

第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一下行為:

(一)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註銷財務印章;

(二)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三)任何人以任何名義複製公司財務印章;

(四)為各種空白文檔加蓋財務印章;

(五)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六)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七)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信息;

第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印章管理制度 篇七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制發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

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

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

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釐米,不得小於3.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

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

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

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印章的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公安機關電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電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分別為:

電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電子世界的表現形式,分為電子公章和個人電子名章(包括個人電子簽名),其中法人的個人電子名章在本辦法內視為電子公章。

電子簽章是以公安數字證書為載體,以數字簽名技術為核心,將數字簽名密鑰、印章或簽名圖片、簽章對象綁定在一起,為簽章對象提供完整性、真實性驗證的過程,是數字簽名可視化的表現形式之一。

電子簽章系統是提供電子印章的製作、簽章以及印章管理與審計等功能的信息系統,一般由簽章服務系統和簽章客户端軟件組成。

第三條電子簽章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統電子簽章技術規範”;

(二)基於公安數字證書認證服務;

(三)採用pki技術(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公開密鑰體系)。

第四條在全省公安機關範圍內可靠的電子簽章與蓋章、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認性,不得因其採用電子化表現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條全省公安機關統一使用省廳建設的江蘇公安電子簽章系統。

電子簽章適用於全省公安機關的各類信息系統,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電子印章遵循“按需發放,授權應用”、“誰持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電子印章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全警授權應用模式。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備下列三類管理人員,並明確其承擔的職責:

(一)電子簽章系統管理員(以下簡稱“系統管理員”),由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人員擔任,負責本級系統管理維護工作,省級系統管理員負責為廳機關和各市系統管理員授權,廳機關和各市系統管理員負責為本級制章管理員、公章管理員授權;

(二)電子印章製作管理員(以下簡稱“制章管理員”),由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指定專人擔任,承擔本級電子印章製作、發放及相關應用管理工作;

(三)電子公章管理員(以下簡稱“公章管理員”),由公章持有部門確定專人,承擔本部門電子公章使用授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省廳信通處負責全省電子簽章系統運行監控,以及簽章服務器數據庫備份、恢復等運維保障工作。

第三章製作、發放和註銷

第九條電子公章製作範圍為全省公安機關有實體印章的部門,個人電子名章製作範圍為公安數字證書持有人。

第十條電子公章的製作申請,由實體公章持有部門如實填寫《江蘇省公安機關電子公章製作申請表》,明確公章管理人,經本部門領導批准並加蓋公章後,提交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

個人電子名章由公安數字證書持有人如實填寫《江蘇省公安機關個人數字證書申請表》,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批並加蓋公章後,提交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

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負責受理、審核電子印章的製作申請,並組織製作電子印章。

第十一條電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員同時使用公章製作授權證書、制章管理員個人數字證書,完成公章製作。

個人電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員同時使用私章製作授權證書、制章管理員個人數字證書,完成私章製作。

第十二條電子公章印模統一存放在江蘇公安電子簽章數據庫中,實行集中管理和認證。

個人電子名章存儲在本人的公安數字證書中。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內設部門因更名、合併、撤銷等情況停用原實體公章的,應當及時函告信通部門,註銷本部門原電子公章,並根據需要重新申請製作電子公章。

第十四條個人電子名章持有人離職,應當將本人公安數字證書交還原證書發放部門予以註銷。

第四章使用和審計

第十五條電子公章管理權歸實物印章持有部門所有,個人電子名章使用權歸持有人專有。

第十六條電子公章的使用,應當經公章持有部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後,由本部門公章管理員負責授權,由被授權人持本人公安數字證書,在指定信息系統的業務環節調取使用。

個人電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數字證書,在其業務授權範圍內使用。

第十七條電子簽章系統對電子印章的'製作、變更、註銷以及電子簽章提供獨立審計功能,確保審計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電子簽章系統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元素和審計行為。

審計元素主要包括:文檔標識、蓋章人、數字證書序列號、印章名稱、簽章時間、簽章計算機ip等;審計行為主要包括:印章製作、加蓋、撤銷、鎖定、解鎖等。

第五章管理

第十九條電子簽章系統中的公章和個人簽名圖片、數字簽名密鑰等基礎信息應當永久保存;審計信息保存時間為十年。

第二十條公安信通部門在電子印章製作入庫後,應當督促本級制章員對制章過程中產生的所有電子文檔進行銷燬,並逐一檢查、確認銷燬情況。

第二十一條公安信通部門對各部門提交的《江蘇省公安機關電子公章製作申請表》、《江蘇省公安機關個人數字證書申請表》,應當按照祕密級文件妥善保管,並統一歸檔至公安檔案部門。

第二十二條經過電子簽章的電子文檔,其歸檔參照國家檔案管理局頒佈的《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檔案局令[20xx]第6號)和國家標準《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範》(gb/t18894-20xx)執行。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嚴禁系統管理員違規提供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後果,由違規的系統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嚴禁制章管理員私自留存、違規提供電子公章和他人電子簽名,或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變造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後果,由違規的制章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嚴禁公章管理員違規授權使用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後果,由違規的公章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嚴禁公安數字證書持有者出借本人的個人電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後果,由違規人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個人電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應當立即報告本級公安信通部門採取補救措施:

(一)公安數字證書遺失或損壞的;

(二)公安數字證書存在被他人冒用、偽造等失密情況的;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對違規留存、提供電子公章,或者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印章的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電子印章使用管理中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由簽章行為人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信通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有關規定與今後新頒佈的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適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廳信通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