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儋州市紀委
關於實行市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的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關於實行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蹣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談話的目的。市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是市委從關心愛護幹部出發,按照主動監督、關口前移的原則,通過溝通情況,交換意見,研究問題,提出要求,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廉潔從政,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條談話的對象。市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的對象為:各鎮黨委書記和鎮長,市直各部委辦局黨委(黨組)書記、主任、局長。
第三條談話的內容。
(一)領導班子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
(二)領導班子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組織抓好黨負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
(三)領導班子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接受黨內外監督的情況。
(四)領導班子成員貫徹執行廉潔從政各項制度規定的情況。
(五)本地區、本部門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傾向性問題,以及對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溝通、研究其它需要解決的問題。
每次談話的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側重。
第四條談話前的準備工作。
(一)談話工作年度計劃由省紀委常委會提出。
(二)市紀委安排談話前,要與市委組織部和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繫,做好情況溝通。
(三)談話前10天應將談話的具體時間、內容、地點等事項,通知談話對象。
(四)談話人要根據談話內容進行認真準備,增強談話的針對性、有效性。
第五條談話的組織分工,同鎮和市直部門黨政主要領導的談話,由省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負責。
第六條談話的要求。
(一)市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談話,一般每年安排一次,特殊情況,臨時安排。
(二)談話要實事求是,對工作成績應給予肯定,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提醒,對錯誤要批評指出。
(三)談話要圍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保證廉潔從政的主題,交換意見,研究問題,提高認識。
(四)談話對象要根據市紀委提出的談話內容,認真做好準備,如實反映情況。對談話中提出的意見和要求,要認真對待,抓好落實。
(五)市紀委負責做好談話記錄,每年將談話情況綜合向市委報告,重要情況應及時報告。
各鎮紀委可參照此辦法,開展談話工作。
第七條本制度從年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