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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警示启示心得体会

廉政案例警示启示心得体会
廉政警示启示心得体会 
【案例名称】南京市六合地税局戴正生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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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戴正生,男,1953年出生,中共党员,原任南京市六合地税局局长。戴于1995年200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7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5000元(其中92000元是春节前收受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查,戴正生承诺帮助3人进入六合县地税局工作,共收受请托人人民币36000元;承诺在缴纳税收和提供税收帐目管理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纳税人人民币74000元;违规引税,为六合区劳动局在弓I进税源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局人民币15000元。2004年9月7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000元,赃款人民币125000元予以没收。戴正生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2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这一案件表明,领导干部和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只要有机可乘,只要失去监控、只要有利益上的诱惑,都存在发生腐败的可能。但是,作为掌握一定权利的党员干部,如何利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利,做什么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别人为什么给你送钱送物,那是因为他看中了你手中掌握的权利可以为他所用,他送给你一万元,他就会想法从你那里赚走10万元,这样肯定会使国家、企业受损失。个人因为收受别人送的财物,一旦被发现,就要退钱、退物,失去工作岗位,还会落个身陷囹圄、失去自由。因此,在行使手中掌握的权利时,一定要算好七笔帐,一定要十分珍惜自己的岗位,筑起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