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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小生法律基本知识【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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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小生法律基本知识【精品多篇】

国小生法律的经济分析 篇一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研究法理的一个方向,它将经济学的方法和概念引入并应用于法律之中。此一领域的兴起部份是由于工会的批评以及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其中最知名的提倡者如理察·A·波斯纳和奥立佛·E·威廉姆森,以及经济学和法学中的芝加哥经济学派如米尔顿·傅利曼和盖瑞·贝克,他们通常也都是放松管制和私有化的拥护者,而认为自由市场的运行不应该被加上限制。

其中最著名的法律经济分析学家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罗纳德·高斯。在《企业的性质》内,他主张企业存在的理由是因为存在着交易成本。经济人在开放市场中以对等合同交易,直到交易成本高至使用组织来生产东西反而比较便宜为止。在他的第二本书《社会成本问题》中,他主张若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人们会和另一个生产了相同资源的人交易,不论法院是如何规定法定权利的。高斯举了一个“司塔吉斯诉布雷奇曼案”的例子,其中吵闹的甜品商人和安静的医生两人是邻居,并且到法院去看是谁必须要退让。

高斯说不论决官是判定甜品商人必须要停止使用他的机器,还是要医生忍耐噪音,他们可以对谁搬家可以得到和以往一样的收入达成协议,除了交易成本的存在会来阻止这件事而已。所以法律应该会预想什么是“可以”发生的,并导引至最经济效率的答案去。其概念在于,法律和规范在帮助人们上头,并不如律师和政策规划者们所相信的那般重要及有效。高斯他人想要有个不同的方向,要政府在干涉市场之前,以分析行为的成本来证明其有正面的效应。

国小生法律的哲学地位 篇二

法律的哲学亦称为法学。在大学里,哲学系以“法律哲学”,法学院则是“法学”的名称来授课。规范法学实际上即是政治哲学,并问“法律应该是什么?”。另一方面,分析法学则是问“法律是什么?”的另一个不同的领域。约翰·奥斯汀是早期的一位有名的哲学家,他是杰里米·边沁的学生,而且从1829年开始在新的伦敦大学里担任法律的教授。奥斯汀有个功利的答案,说法律是“基于对惩罚的恐惧,由一个主权国家对有服从习惯的人民所下的命令”。这个看法被深深地接受,尤其是作为一个自然法理论的另一种选择。

自然法学家如让·雅各·卢梭则认为人类法是真实地反应着道德和不可变的自然法的。例如,伊曼努尔·康德相信一个道德规范需要法律“正如同它们也应在普遍的自然法中成立般地被选取出来”。]奥斯汀和边沁追循着大卫·休谟,认为这混淆了是与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他们相信法律的实证,实际的法律是完全和“道德”分离的。弗里德里希·尼采也批评了康德,他相信法律是由权力意志中所产生的,并不能被归类成“道德”或“不道德”。所以,尼采批评平等的原则,他相信法律应该交付给自由,让权力意志得以推进。

1934年,奥地利哲学家汉斯·凯尔森在他的著作《纯粹法学》继续保持着实证的传统。凯尔森相信虽然法律和道德是分开的,但它被赋予了“规范性”,亦即我们应当去遵守它。每个法律体系都可以假设有个基本规范告诉我们应该去遵守法律。卡尔·施米特是凯尔森的'一个主要且聪明的对手,他反对实证主义和法治的概念,因为他不认同抽象的规范原则可以超越于具体的政治立场和决定之上。因此,施米特提倡例外(紧急状态)的法学,否认法定规范可以包含所有的政治经验。

20世纪末,H·L·A·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抨击奥斯汀的简化和凯尔森的虚构。在牛津大学担任法学的教职时,哈特主张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哈特认为,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行为规则)和次要规则(为管理主要规则而加诸于官员上的规则)。次要规则可分成判决规则(为了解决法律争议)、变动规则(允许法律变动)和认可规则(允许法律被视为是可效的)。此后,哈特的两个学生继续著这个争论。

罗纳德·德沃金是哈特在牛沦法学教职的后继者,也是他最大的批评者。在德沃金所著的《法律帝国》书中,他抨击哈特和实证主义者拒绝将法律视为道德议题的态度。德沃金主张法律是一种“解释的概念”,需要由法官在一场法律争议中去找出最适宜和最公正的解答,从他们的宪政传统之中。另一方面,约瑟夫·拉兹维护着实证主义的观点,甚至在《法律权威》中批评哈特的“软社会命题”看法。拉兹主张法律是种权威,纯粹经由社会认同,而不需要有道德上的理由。规则作为争议调停的权威,其任何的分类最好是留给社会学,而不是在法学之中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