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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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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及收取原则
1、会费。会费是指会员根据协会章程向协会交纳的活动经费。会员单位给予协会活动的赞助、捐赠等不属于会费范畴。本会单位会员是缴纳会费主要对象。
2、会费收取原则。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单位性质和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标准。
二、会费收取标准
(一)入会费:为切实贯彻落实减轻会员负担的办会原则,本协会免除融资担保机构入会费。
(二)年会费:
会长单位:7万元
副会长单位:4万元
监事长单位:4万元
理事单位:2万元
监事单位:2万元
普通会员单位:3000元
三、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缴足当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电汇。
四、会费开支范围
1、协会所需的固定资产及管理费支出;
2、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支出;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五、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省民政厅印制、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会长审批。(每年年初,秘书处应根据当年的工作计划及会费收支情况编制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同时,秘书处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省政府金融办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5、对于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经秘书处提交拟退会名单后,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二○一一年十月 日***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