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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分管安全副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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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分管安全副厂长)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分管安全副厂长)

1 目的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市及本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和全体职工。

3 相关术语

3.1 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3.2 三同时:生产、管理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3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4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5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4 相关要求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职工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度。

4.2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3 各车间、部门、公司(以下统称车间、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4.4 任何车间、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其它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和抵制。

4.5 各车间、部门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意见。

5 职责内容

5.1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5.1.1 按照规定设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厂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5.1.2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研究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及市安委会汇报安全工作。

5.1.3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单位的指示,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计划等。

5.1.4督促车间、部门安全领导小组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审查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5.1.5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时研究分析全厂的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5.1.6组织开展全厂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5.1.7处理各类事故,负责督促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和上报工作。

5.1.8安委会下设特种设备、电器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四个专业检查组(委员会)。

5.2专业检查组(委员会)安全职责

5.2.1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安全例会上通报。

5.2.2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督促相关车间、部门及时落实整改。

5.2.3对各车间、部门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发现违章、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5.5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厂长职责

5.5.1 负责全厂安全工作的决策、组织、指挥、协调。

5.5.2 主持召开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指示、精神,全面研究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5.5.3 审批和发布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安全文件,领导、督促安保职能部门做好全厂安全工作。

5.5.4 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及时督促隐患整改,保证厂区、库区、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各类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

5.5.5 定期听取安保职能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汇报,掌握全厂安全生产情况。

5.5.6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决议,处理有关提案和议案。

5.5.7 组织指导开展安全活动,负责督促新入厂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典型,鼓励和支持职工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5.5.8 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一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等事故时,应当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和指挥。

党办的安全职责

积极参与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利用厂报及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教育

2) 组织中层干部、党员、团员青年进行安全相关的学习,进行安全教育,开展相关的安全活动。

6 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

6.1实施安全否决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实施,凡是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权实施一票否决权。

6.2 凡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交通、盗窃、受骗、压力容器、电气、火灾及其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车间、部门、及其行政正、副职,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被授予荣誉称号。

6.3 虽已决定被评定为先进或荣誉称号,在颁发或授予荣誉之前发生事故的取消评定或授予权。

6.4 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扣罚全年安全、综治、效益奖。

6.5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按本规定实行安全一票否决,不能代替事故处理和处罚,事故处理和处罚按有关规定、决定执行。

7 奖励和处罚规定

7.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厂部或各车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7.2各车间、部门、班组及个人,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7.2.1 模范地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认真执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规程,在组织安全生产或本职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7.2.2 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上级的;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避免发生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抢救事故有功者。

7.2.3 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提出有效建议,对改善劳动条件做出重大贡献者。

7.6 凡不认真执行本责任制,造成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安保工作责任状》相应条款给予责任人和当事人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并按照厂内有关奖惩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8 附则

8.1 各车间、部门要根据本车间、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细化各岗位安全职责,作为此规定的内容补充。

8.2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