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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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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

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

近年来,省、市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水价改革的文件,安排部署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了完成的时间节点和时限要求。根据省、市有关通知精神,为如期完成水价改革任务,现就我县水价改革工作方案汇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税标准

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和**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发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精神,规定关中地区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居民0.30元/立方米、非居民0.7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3.00元/立方米。

目前,我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0.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0.72元/立方米,特殊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72元/立方米。

我县水资源费费改税政策实施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水资源税符合征收标准,拟将特殊行业用水水资源税由0.72元/立方米调整为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2.28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宝鸡市发改委关于做好近期价格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水处理费标准未调整到位的县,年内务必调整到位。

我县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殊行业用水均为0.6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1.2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60元/立方米。

三、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物价局、**建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县和建制镇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依据文件规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际,拟定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水价按照1:1.5:3的原则确定。

1、阶梯水量与水价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20(含)立方米以内,阶梯基本水价为2.15元/立方米,维持现行价格不变;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21—180(含)立方米以内,阶梯基本水价为3.23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上,阶梯基本水价为6.45元/立方米。

实施阶梯水价仅针对自来水企业的基本水价,不包括代征的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实施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自来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2、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合表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3、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单位和周期

我县居民阶梯水价以居民家庭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各阶梯年用水量是指每个居民用水户不超过4人的年用水量;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增加30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1年。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

四、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物价局、**住屋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为贯彻省市工作要求,我县城区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方案为:

1、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是指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 对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用水定额

按照**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DB61/T943-2014)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非居民用水定额和超定额用水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企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3、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我县城区非居民用水水量分为三档。用水量在《行业用水定额》内为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一档基本水价标准,不加价;第二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0.5倍;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第一档定额内用水价格执行现行标准,不加价;第二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2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其他资金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

4、计费周期

根据非居民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因素,我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以年为周期执行,当用户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时,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5、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原则,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方面,也可将部分收入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以促进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和工艺推广。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终端水价,拟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