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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法律短板,“新就业形态”方可长盛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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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补齐法律短板,“新就业形态”方可长盛不衰

受疫情的影响,依托“互联网+”的新就业形态得到了空前发展,“线上零售”“线上教育”“远程办公”等新型工作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的就业形式,更是面临着劳动关系界定难,劳动者权益保护难,劳动监管难等问题。因此,新就业形态下应补齐法律短板,落实并优化社会保险和用工制度,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维权意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互联网模式越来越丰富,许多新职业应运而生,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配送员,直播间带货主播等等,这些新型的职业在扩大就业面,解决无数人的就业问题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法律还未能普及到的问题。那么,如何补齐法律短板,解决劳动者法律权益保护的问题,已成了大家共同探讨的课题。

一、“新就业形态”定义以及发展现状

1、“新就业形态”的概述

“新就业形态”是在新一轮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催生出来的一种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它具有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等特征,是实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协作的一种新型工作模式。随着人类跨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产品的供给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下降,以互联网平台连接供给与消费的工作模式蓬勃发展。但是“新就业形态”是传统产业依托互联网产生出来并发展的,现在还未发展成熟,还没有完全转化成独立的就业形式。

2、新就业形态下的现状

(1)雇佣关系灵活化。

在新就业形态下,企业与员工往往不订立劳动合同,平台企业通过搭建一个在线平台,将服务提供方(劳动者)与服务需求方(客户)连接起来。劳动者可以通过一个或多个平为一个或多个客户提供服务,客户则可以通过一个平台或者多个平台找一个或多个劳动者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而在这里面,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再是传统的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了松散、临时的合作关系。

(2)工作方式、时间与场所弹性化。

依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保障工作数量和质量下,实行弹性工作制,不规定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与场所,劳动者拥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而客户也总能在任何时间通过平台找到可以提供服务的人。对于企业来说,这样不仅提高客户的满意度,还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3)劳动报酬非固定化。

劳动者通过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客户支付费用,费用自动打到劳动者在平台的账上,劳动者通过提现可将平台账号上的钱转账到个人的账号上。由于每个平台提现的要求不一样,这种劳动报酬获得的形式使得劳动报酬非固定化,也增加了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被侵犯的风险。

(4)劳动者的分散化和个体化。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择业更加自由,工作方式和时间更加弹性化,由于不再需要集中一个地点进行工作,实行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劳动者更加分散化、个体化。

(5)劳动者的多元化。

随着新媒体的兴起,“斜杠青年”在青年人里越来越流行,青年人人争当“斜杠”。劳动者可能拥有者多种职业身份,白天可能是坐在办公室里的白领,晚上就可能是网约车司机,也有可能是兼职作家,或者是美团外卖小哥……

二、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情况

1、劳动者劳动权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凭借从事劳动或从事过劳动这一客观存在获得的应享有的权益,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

在新就业形态下,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

(1)劳动报酬权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报酬权是非固定化的,劳动者在平台上完成服务,他所获得的报酬是不能马上提现的,那么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就很容易被侵犯了。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一般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用合作协议来约定报酬以及提成等。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劳动者和客户,客户与平台企业,他们的关系仅仅靠一个互联网平台进行维系,他们的管理过程,交易过程都在平台上实现。当维系的这个平台出现问题,或是说平台企业倒闭破产,资不抵债时,受伤害最大的是付出劳动的劳动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变现,企业突然消失,连一个实体的门店都无法咨询,这个时候最被动的是劳动者。再者,在劳动法中,要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报酬权才能得到法律保障,那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和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该何去何从?

(2)职业技能培训权

在快餐经济下,不仅人们吃的是快餐,连工作更换也是快餐式,劳动者是哪个行业挣钱就去做哪行。在新就业形态下,为了控制成本,企业不愿意为员工提供培训,他们想要的员工是上岗就能做,或者是边学边做。即使企业提供培训,帮助劳动者提高业务水平能力,也会是线上的简单培训或是缩短培训时间,这样培训的效果往往是有限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培训权也将得不到保障。然而劳动者习惯了快餐式的生活方式,也不愿意去花时间培训,他们想要马上将自己的劳动变现。所以劳动者也会逐渐丧失维权的积极性。双方都不具有培训的意愿,劳动者培训权又从何说起呢?

(3)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法定条款就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可以给员工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为员工应对劳动风险提供帮助,减轻突发事件带来临时的生活负担。但是,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所进行的服务具有兼职属性,平台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往往只承认和劳动者合作关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又由于上面所说到的快餐经济,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没有强烈的需求,只想将社会保险与福利变现,基本不会进行维权。平台企业不进行规范处理,劳动者不提高维权意识,新就业经济下劳动者权益又如何能得到保障?

2、劳动权益保障的难题

归根结底,劳动者劳动权益之所以不能够得到保障,其一是因为现行立法在新就业形态中对网络平台责任规范不明,致使平台企业钻了法律的漏洞;其二是因为员工的法律意识不强,不懂得是否应进行维权、该如何维权。

(1)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关系,那该如何界定?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企业作为用人主体的模式,使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界定和适用此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难以确立,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如何界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应与谁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亟需法律做出相应规定。

(2)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劳动者权益保障该如何加强?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处理劳动者与平台,平台与平台服务对象之间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而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吃亏的还是劳动者,即使劳动者最后胜诉,也会耗尽他们的财力、体力,还会给劳动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以及家庭负担。

(3)劳动监管薄弱,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违法犯罪,导致劳动者的安全遭到侵犯,法律又该如何实现严格监管,保障劳动者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呢?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法律地位不明确,平台提供的劳务关系种类多,分布广,导致劳动部门监管难度大幅度增加。信息泄露、网络诈骗、杀熟,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反事件时有出现,法律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三、措施

新就业形态下,政府应该加强调查研究,找到新经济形态下的法律的短板,制定规章制度,约束各种不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平台企业的经营。只有补齐短板,新就业形态方可长盛不衰。

1、明确界定劳动关系,构建新的劳动者劳动保护体系。重新界定互联网经济下的雇佣关系,重构雇佣、雇主、雇员的定义和性质,明确政府责任和平台、劳动者、顾客在新就业形态中权利义务,使各方面权利清晰而平衡。当劳动者只在一个平台提供服务时,该平台应与劳动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在多个平台兼职时,劳动者所服务时间最长以及所得的报酬最多的平台应与劳动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明确社会保障缴纳主体,确保纳入社保体系。政府应采取“倡导+强制”的形式,倡导平台企业为劳动者购买社保,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约束平台企业,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防止企业钻法律漏洞。同时,可以设立“网上社保”,要求企业要为劳动者购买网上社保,并定时检查监督,消除平台企业的侥幸心理。

3、建立新形态行业调解组织,及时解决相关劳动争议。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走上行政诉讼之路,那最“劳民伤财”的仍是劳动者。所以政府应建立符合互联网经济情况下的调解组织,采取线上与线下的咨询方法,当劳动者受到侵犯时,可以及时得到帮助,减轻诉讼路上的艰难。还可以采取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多方面地帮助劳动者,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

4、提高劳动者地维权意识,增强维权力量。在这个节奏快的社会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时薄弱的。政府应该通过线上宣传与线下开展相关活动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同时设立法律咨询小组,向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

5、依法设立职业准入门槛。大部分的企业往往通过严格的人才筛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试用期等方式来考察一个人是否适合本公司。但是对于平台企业,往往忽略了培训这一环节或者是培训效果不佳,在劳动者往后的提供服务时出现事故的概率比一般企业大的多。政府应该设立职业准入门槛,设置职业资格证,当劳动者获得该证书时方可在平台企业从事相应的职业。在考取该资格证时,企业也应该

四、总结

新就业形态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也减轻了社会人员的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让法律为“新就业形态”保驾护航,发展经济,才能稳住就业,促进消费,才能确保“新就业形态”长盛不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