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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调研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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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调研报告多篇

【第1篇】关于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调研报告

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而对承载着具体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还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拟定、对外交往与重大项目建设、信访与行政调解、具体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农工党宁波市委会法律工委会结合近年来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了专门人员进行专题调研。

一、xx市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与特点

(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

xx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早在xx年就专门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相较于xx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出台,以及包括温州等地市相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是在xx年之后出台。我市在全省应当是较早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已普遍推进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过xx家处级以上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宁波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形式,从律师事务所、高校聘请律师、法学专家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多数局级政府部门也单独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已经普遍推进。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原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外,还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由政府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向平台上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效的帮助社会单位、个人预防与控制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其中,包括宁波市司法局近几年推广的“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其经验并司法部推广;另外,例如以宁波市总工会、司法局共同搭建平台,劳动法律师进企业,规范企业用功制度;以外经贸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师平台,为宁波外贸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以交通委、司法局牵头,让律师为交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还有街道、社区组织的律师进楼宇等。这些形式多样的律师法律服务,均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从调研现状而言,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上呈现“有体系、有广度、有效果”的特点。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形式化

经访问多位担任宁波市及部分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专家,在谈及他们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最大体会时,直言政府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在各自行业中的美誉度会明显提升。但是,这种政府法律顾问长时间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政府法律顾问成为“荣誉”的代名词,逐渐形式化,并未实际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出现“荣誉化”、“形式化”问题,在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 政府工作人员更愿意向自己体制内的法律智囊团咨询法律意见。例如市政府及县市区有自己的法制办,各部门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时候都会询问他们的专业意见。另外,在涉及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时,政府工作人员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直接咨询,而不是向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经常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协调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是做出判决的,其意见比律师的意见要更加权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属于公务员体系内,有更多接触熟悉机会和相似话语。因此,无论是从先天的疏密关系,还是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权威角度,都影响到政府部门更愿意向谁咨询法律问题。这样,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就会边缘化,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

2. 政府内部决策程序会无法兼顾到事先咨询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决策程序,很多时候一些重大决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宏观调控等方方面面复杂局势。从政府而言,不会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询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而很多时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经出台,有时政府部门会认为再去让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也无必要。这样,政府决策程序本身,与法律顾问前期参与的重要特征,无法兼顾。政府法律顾问无法提前参与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法律会诊,久而久之,也会逐渐没有积极性,加剧了“只顾不问”的问题。3. 律师的先天特性导致政府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感。律师最早来源于西方社会,在近代发达国家的律师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约束公权力。而加上律师行业已经完全市场化,属于体制外的队伍。因此,对于很多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多是完成一个形式或任务,对于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如芒在背,觉得政府部门不应该完全向体制外的律师这种自由职业者去托底咨询,没有充分的信任。 这种律师先天的特性,在没有充分信任基础上,也会约束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4. 无偿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顾问注定导致荣誉化。政府法律顾问是外聘的律师或大学教授,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一种服务工作。如果是完全的无偿模式,会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市场操作,即在提供服务、花费时间、提供智慧尝过的专业劳动后,如果没有报酬,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那么资深律师、法学教授而言,呈现“荣誉”、“头衔”的成份会更多一些,而不会真正花费时间、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政府的法律参谋。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都是无偿的,而且是越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少出现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从目前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比较看中的是律师、教授的资历,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复杂的今天,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都需要术业有专攻;而“万金油”的律师时代已经过去。政府部门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名气大的律师。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综合法律顾问团,应该优先考虑行政法专业律师;而各个部门,例如海事局应当优先聘请海事律师,知识产权局应当优先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外经贸局应当优先聘请国际贸易专业律师,住建局应当优先聘请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等。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这里,主要是因为:

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直接导致政府无从下手,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也会太过主观。

2. 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3. 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及法学教授,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而不会不顾及到中国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顾问聘请程序上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顾问的无偿模式,是缺乏市场化操作的表现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上,也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目前宁波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根据当地司法局的推荐;有的局级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更多的是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领导确定。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在程序上缺乏市场化、透明化的运作,会导致缺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会使外界对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程序产生质疑。特别是有偿模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应该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及律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律师法,律师不得进行双方代理或者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层面,会出现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 律师受聘作为某个政府的法律顾问,按照相关规定,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作为法律顾问的受聘主体。这样,如果出现与某个政府存在法律纠纷的事务时,这里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而实际情况是,因为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无偿的“荣誉性”称号,有时出现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案件,就会出现利益冲突,但是没有引起重视。

2. 在“一村一法律顾问”中,法律顾问既要充当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询。而在村民与村委会存在矛盾或纠纷中,律师作为该村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也就会出现。像此类政府法律顾问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推广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又为政府所管辖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出现利益冲突,政府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 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五个问题,如果归纳成一点,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虑市场化因素。

三、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围绕着如何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们提供如下建议作为参考:

(一)从政府层面;

1.充分考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化因素

(1)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这样,即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2)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对政府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在资质职称、从业年限、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公开程序选定政府法律顾问。

(3)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专业对口选定、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帮助政府在某专业领域预防、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5)继续细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围,对其专业度、准确度、参考价值进行评价。

2.区分不同性质的政府法律顾问内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等情况,需要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与级别,做到重大事情重点顾问。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会诊

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召集政府法制办、专业律师、高校法学教授、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进行集中法律会诊、会商。多方集中法律会诊,需要有预见性的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法律顾问意见;如果出现司法案件后,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在本市范围外聘高层次法律专家咨询

邀请全国性的权威专家或境外法律专家,针对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涉及宁波市对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项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特别法律顾问咨询。

(2)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常规内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态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一,事前“法律评估”——对政府事务审批流程中,引入法律风险“评估评测”,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评估报告”,分析与评估政府事务的法律风险,供政府部门参考;

第二,年度“法律体检”——对政府整体的行政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度对政府的工作事务内容及所涉文件进行“法律体检”,出具体检报告,指出已有法律问题或风险,提出修正、完善、预防等建议。

第三,事后“法律审计”——参照“财务审计”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行为,或者对某政府部门的某项事务,就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法律审计”。

通过上述对政府法律顾问内容进行区分,考虑重大、常规事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重点问题集中会诊,常规问题常态跟进,有的放矢。这样,能够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只顾不问”的内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实帮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正确决策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顾问服务。

3. 建立备选顾问机制(法律顾问库)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建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顾问备选机,建立法律顾问库,即在政府法律顾问在利益冲突不能代表政府时,应当启用备选顾问。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部门,建立专门代表政府的律师队伍,或者设立只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机构,从而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二)从法律顾问层面:

1.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参照市场标准,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标准、透明、公允的价格。避免最后竞聘政府法律顾问时出现低价竞争、价格虚高等不良情况。

2.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陷入到利益冲突中,造成执业违规、违法。

3.专门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账,顾问工作成果书面化。

4.律师事务所受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时,应当配备专业对口的律师团队支持相对应领域的法律事务,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水平与质量。

5.建议法律意见书责任制,对法律意见书的专业度、有效性等具体落实责任人,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心。

6.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务流程、政府工作思维,树立大局意识,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务的特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

【第2篇】关于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调研报告

关于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调研报告

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得到长足发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最近,我们围绕“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制度建设”这一课题开展了调研,对当前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近年来_____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_____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20xx年,全省政府采购仅45.53亿元,20xx年达到133.44亿元。20xx年底,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实际完成190亿元,节约率7.9%。与此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程序,推动政府采购有序进行。

健全规章制度。先后研究出台了《_____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_____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_____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_____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各市州结合实际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如《成都市市级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广元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询价采购工作规程》等。

完善监管体系。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具体实施政府采购事项,基本形成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监管体系。全省建立了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协调监督机制,通过专项检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加强了日常监管。一些地区还通过在采购过程中推行电子化监控摄像技术手段,报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对采购过程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规范采购运行。20xx年正式启用“_____政府采购网”作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承担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在此基础上开发了“专家管理系统”和“代理机构管理系统”,研发了“政府采购电子评标系统”,建立了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目前全省入库专家共2200余名,基本实现了省内跨地区、跨部门政府采购资源共享。

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规制度不够完善。由于相应法规缺少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执行中还存在一些政策的空白点。比如现有法规对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的职能定位比较原则,政府采购审批管理的权限和职责不明确,容易导致多头管理、各行其是等现象发生。对于委托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等也是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什么是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否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缺乏明确规定,给实际监管带来难度。

采购运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中采购中心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由谁管理,对谁负责,缺乏明确规定,一定程度存在“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二是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刚性不足,预算编制支出项目细化不够,通用性的办公用品没有集中统一配置标准,容易造成政府采购随意性较大,每次采购规模小、效率低,节约财政资金的潜力有待深化。三是评审专家库虽已初步建立,但数量少、门类不齐、总体资质水平偏低。尤其市州一级评审专家较为缺乏,有的市州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仅20余人。大多数专家为兼职,一些还兼任了企业顾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标的科学、合理、权威,容易导致专家倾向性评标以及专家评审采购的物品“质次价高”等现象。

监督管理不够严密。目前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比较偏重于事后监督,如何及时有效地发现并解决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部分供应商采取陪标串标等各种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甚至与采购人串通进行“幕后交易”等。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技术参数时故意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招标文件明显倾向特定供应商,存在指定性和排他性倾向。

相关信息透明度不够高。目前政府采购中还存在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社会公众不知晓,相关当事人不明了等问题,这就可能导致采购人指定品牌、代理机构干预评审、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供应商相互勾结搞串标陪标、政府官员与企业搞权钱交易等问题的发生。

责任追究不够到位。虽然相关的法规规章明确了政府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违法的责任、处分的档次等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依据现有的相关规定,问责对象主要是针对直接责任人,对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领导不力,管理不到位,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问责规定,因此较难实施问责。在问责方式方面,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中属于公务员的问责方式主要限于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很少运用组织处理等措施。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对策思考

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必须坚持制度规范与监管问责并重,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建立信息化运行机制。搭建以采购管理、电子采购、决策支持三大模块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基本框架,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都通过信息化平台向全社会公开,确保政府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前提下实现竞争,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阳光防腐败。一是推行电子化采购。建立供应商名录库和政府采购商品价格信息库,商品价格全部上网公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一律实行网上竞价。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家库。整合全国范围内的专家资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网络互通。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清除不合格专家。三是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采购信息发布的程序、格式和范围,依托采购网站,在网上专家管理和抽取基础上,实现网上询价,网上招投标和网上评标。

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逐步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减少人为操作的空间。一是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汇总,统一审查,统一批复”,由采购中心根据预算和计划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期分批集中统一采购,以形成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二是严格实行部门采购资金集中直接支付。在支付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根据采购结果通过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三是推行技术参数格式化。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针对不同产品的特性和功能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设备采购参数数据库,杜绝指定性和倾向性。在规范技术参数的基础上推行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四是推行部门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等公用设施标准化配置。积极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对通用设备建立一套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采购指标体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增设协议和定点供货渠道,由全省统一组织实施,实现资源共享。

建立动态化监控机制。切实强化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督和动态监督。一是建立政府采购的预算———预审———执行———考评———检查的全过程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对政府采购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二是建立评标结果后续审查机制。不仅要监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质量,还要把商品的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纳入监督视野。三是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找准监督着力点。财政部门主要着眼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审计部门重在采购资金的使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从工作人员执行相关工作纪律条规的角度开展监督。

建立制度化约束机制。在宏观层面,建议加快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研究修改,尽快出台对《政府采购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在微观层面,要针对政府采购运作中的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设计制度规定。一是建立采购项目责任人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责任人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持证上岗。二是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制度。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围绕采购价格、节支效果、采购质量、采购效率以及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三是建立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明确规定专家在被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中,如发现或知道与采购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

建立刚性化问责机制。坚持用权必问责,问责必到人,切实强化政府采购各参与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一是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以及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参与政府采购的部门和人员,都是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根据其在政府采购中担当的不同职责,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明确问责方式。政府采购既涉及行政层级的内部管理,又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管,同时还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因此其问责方式也是多样的,既要采用相应的行政手段、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也要重视综合运用通报批评、停职、辞职等组织处理手段以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执业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经济处罚手段。

【第3篇】关于当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调研报告

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得到长足发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最近,我们围绕“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制度建设”这一课题开展了调研,对当前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一、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健全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对策思考

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必须坚持制度规范与监管问责并重,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建立信息化运行机制。搭建以采购管理、电子采购、决策支持三大模块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基本框架,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都通过信息化平台向全社会公开,确保政府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前提下实现竞争,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阳光防腐败。一是推行电子化采购。建立供应商名录库和政府采购商品价格信息库,商品价格全部上网公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一律实行网上竞价。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家库。整合全国范围内的专家资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网络互通。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清除不合格专家。三是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采购信息发布的程序、格式和范围,依托采购网站,在网上专家管理和抽取基础上,实现网上询价,网上招投标和网上评标。

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逐步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减少人为操作的空间。一是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汇总,统一审查,统一批复”,由采购中心根据预算和计划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期分批集中统一采购,以形成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二是严格实行部门采购资金集中直接支付。在支付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根据采购结果通过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三是推行技术参数格式化。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针对不同产品的特性和功能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设备采购参数数据库,杜绝指定性和倾向性。在规范技术参数的基础上推行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四是推行部门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等公用设施标准化配置。积极引入iso9000

【第4篇】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的调研报告

20xx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要求各级政府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近年来xx区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与探索,主要从依法行政,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方面入手,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贯彻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方面。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重点,以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活动,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着力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为全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决策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增强。区政府修订完完善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建立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明确行政决策的权限和程序,畅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渠道,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大大减少了决策的失误。xx年以来,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5次,研究重大事项5项。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编制修订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一步增强行政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制度健全完善,文件合法性、有效性不断提高。建立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各方协调论证制度和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把关,确保新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质量。xx年以来,全区共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3件,其中区政府出台2件,乡镇、部门出台1件;因政策、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审核未通过的0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区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上级法制机构和同级人大报备审查,主动接受监督。对乡镇政府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督促上报备案,从发文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存在问题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该纠正的责令纠正,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保证文件合法。按照“谁起草、发布,谁负责清理、修改或废止”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xx年以来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区法制办已经集中清理了xx年到xx年区政府出台的的规范性文件,并着手清理1990年到xx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下一步将集中清理1990年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力争实现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

(四)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使国家机关信息公开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要是明确职权、明确政府职能及其运作以及流程。 政务公开主要的要求是使政府的工作内容公开化,对于政府筹划或正准备进行的各项工作,如城市建设、道路规划、医疗保健措施、事务处理等分类进行公开,并对各项工作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特定途径,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网络等进行查询、监督。区政府门户网站包括新闻概要板块,党务公开板块(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反腐倡廉),政务公开板块(文件法规、招商引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并通过书记信箱、区长信箱等方式建立了畅通的信息回馈渠道,保证及时受理群众意见建议。另外定期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及时透明。

(五)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方面。按照省、市关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xx年拟建设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大楼。目前,在原区就业局服务大厅暂时设立了区行政服务中心临时办事大厅,并投资40万元进行更新改造,统一购置了桌椅、沙发、茶几、档案柜、复印打印机、电脑等相应的办公设施。目前,临时办事大厅入驻人事、民政、扶贫、住建等12个部门,工作人员26名,办理服务事项达31项。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各乡镇也参照政务中心模式建立了相应的行政服务中心,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效率。

(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方面,坚持规范与监督并举的方针,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承诺制、评议制,将执法依据、权限、范围、程序、时效、责任处罚、收费(罚款)项目、办事程序及结果、监督举报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违法行为,公开执法程序,限时承诺办结,及时报备审查,自觉接受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坚持以“两个规范”为目标,统一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格式,做到了行政处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了统一票据、罚缴分离制度,各行政部门凡有收费项目和罚没权的,均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机关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xx年以来,共评查行政处罚案卷5件,督促整改和纠正2件。

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政府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区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但从目前全区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法制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存在一定不规范的现象,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一是由于基层部门缺编严重,行政和事业人员混岗使用,执法人员调整频繁,执法队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执法程序等;二是有的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如执法部门追赶违规摆摊设点人员、强行收缴商品,面对农民入市卖菜未交管理费采取粗暴方式强行赶出市场等;三是个别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执法动机不纯,主观上存在以权谋私思想,造成随意执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时有发生。

(二)部分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因为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造成法律意识淡薄,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知之甚少,不能行之有效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造成工作延误。有的行政部门“行政权至上”观念严重,在行政管理中总想包揽一切,管了不该管的事,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另外个别部门之间职能不明,执法权限模糊,造成多头执法,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缺乏明确标准,责任没有真正落实。一些部门执法主体资格、职责范围、职权依据不明确,执法程序混乱,未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只纠正不惩戒,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只考核不奖惩,削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作用。

(四)政府法制机构的力量较弱,职能作用难以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编制较少,专业人员不足,与其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府法律顾问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等职能不相适应,甚至有些职责无法履行,也难以发挥行政监督纠错功能和作用。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不严,备案不够及时。部分乡镇和部门为了规避监督,对本乡镇、本部门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报审,缺乏规范的审查制度,一些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执行效果不够明显。有些乡镇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够及时,甚至故意拖延报送备案,加之法制机构权限、手段有限,致使备案审查的意见难以落到实处,备案审查的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几点建议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建设法制政府,要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是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明确政府职权和职能范围,从“万能政府”中解放出来,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业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把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宏观规划、调控、服务和引导方面。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审批,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二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将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公开,方便公众查阅,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三是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要建立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机关、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做到行政决策权责一致。

(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完善体制,规范行为,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要严格按程序执法,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权益,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职权法定、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提高执法的整体水平。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行政机关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决策事项,接受人大的监督;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支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揭露严重违法行为,强化层级监督,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须追究;加强专门监督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执纪,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责任落实是关键。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 ,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政的基本准则。一是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主要领导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关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三是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政府行政决策、处理矛盾、解决难题出谋划策,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要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提高文件制定质量和执行效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对行政机关立法性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是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及时报备,确保制定质量和执行效果。一是认真做好报审论证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科学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对各部门报送提交县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从起草阶段提前介入,做好指导把关工作。对于涉及执法部门多、直接影响群众利益以及一些公共管理政策性文件,要通过召开讨论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保证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本级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符合规范要求,符合群众利益要求。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告制度,对政府新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在政府网站或区有线电视台予以公布,并逐步建立公共场所政府规范性文件投放制度,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群众监督。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备案时间、报备格式、登记条件,严格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包括主体、权限、程序是否合法)、适当性(合理、公开)和协调性(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对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定程序和公布方式的, 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程序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要按照“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的备案工作目标,建立规范性文件统计、报告、审查责任追究等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5篇】县政府关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调研报告

进步是实现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株洲始终把科技创新放在突出位置,围绕运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不断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业对于株洲经济有着风向标的作用,以科技创新促进工业发展是推进“工业强市”方略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市拥有7个国家级、19个省级技术中心,7个国家级、2个省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经费达16.2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1.8%,居全省首位。到末,株洲拥有高新技术企业155家,实现高新技术增加值143.8亿元,高新技术增加值占全部规模工业增加值比重为45.9%。

二、株洲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株洲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株洲经济,特别是二产业受到相当大的冲击,这与株洲经济增长方式不合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从现有的经济指标看,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产业结构矛盾仍然突出

近年来,株洲不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但结构性矛盾仍较为明显。首先是工业内部结构矛盾突出,层次不高。由于多年传统工业化道路的影响,资源型和原材料工业仍占主导地位,多数产业位于产业链条上游,下游产品、高附加值产品不多。其次是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总量不足,比重偏低,“十一五”以来株洲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一直在34%至35%左右,而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这一比例在60%至80%之间;二是领域狭小、结构不合理。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服务业发展缓慢,至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传统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70.7%、70%和70.2%,而金融、保险、物流、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比例过低,发展严重不足,吸纳就业能力不强。

(二)研发能力相对偏弱,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为1145家。其中,国有企业47家,集体企业47家,股份制及其他企业1051家,分别占4.1%、4.1%和91.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自主创新活动的仅有102家,覆盖面为8.9%。数据显示,自主创新活动尚未成为株洲工业企业的普遍行为。此种情况如不改变,可预见的结果是研发的低投入,直接导致技术落后,进而影响企业劳动生产率与资源的使用效率,使企业陷入只重视产量和价格而不重视研发投入的恶性循环,进一步阻碍技术进步,这样必将严重制约株洲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步伐。

(三)高排放、高能耗的现状未得到根本改变

由于株洲属典型的重工业城市,主要工业原料与能源消费品种,例如冶金、化工、煤炭在加工转换及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较为严重,且处理成本过高,部分经济增长建立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上,经济发展得不偿失。另外,株洲经济结构偏重,高耗能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发展迅速,这种重型化工业导致了经济增长对资源、能源过分依赖,同样对能源消耗过大。以株洲工业支柱行业中的化工为例:化工行业完成规模工业增加值49.3亿元,同比增长22.1个百分点,耗电量下降2.5个百分点。虽然数据显示化工行业耗电量增长速度低于增加值增长速度,但是从总量构成的角度来看,占全市规模工业增加值14.3%的化工行业消耗掉的却是全市24.9%工业电量。同样属于株洲工业支柱的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实现规模工业增加值51.3亿元,占全市规模工业增加值14.9%,消耗掉全市27.1%的工业电量。

(四)发展空间仍然不足

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株洲不断加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房地产开发、园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土地资源日渐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株洲旧的建设布局比较分散、零乱,规划不尽合理,造成现今株洲发展空间不足,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虽然近年来株洲逐步完善城市布局规划,空间拓展也取得初步成效,但用地仍趋于紧张。

三、推进株洲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建议

从株洲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有效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使经济增长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向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和环境生态需要转变。要继续推进株洲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要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按照立足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确定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

提供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需要政府发挥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因而需要加快服务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合理规划,拓展发展空间,继续加大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支持,特别是在技术交易、人才培训、劳动力供给、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方面不断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水平。

2、继续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向集约型发展模式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内容。株洲要继续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步伐,继续实施“5115”工程,按照集中式布局、集约化生产、集群化发展的要求,打造千亿产业集群,构筑以“两型产业”为核心的产业体系,以加速园区建设为重点,以“大招商、招大商”的理念为纽带,大力支持高新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和陶瓷创意产业园做大做强,发展各县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小区,突出骨干项目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做大做强工业的同时,大力发展一、三产业,实现三次产业协调拉动经济增长。加快农业设施建设来带动农村经济的增长,通过扩大农业设施规模,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基地,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打造出更多的农产品品牌,培育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集群,提高农村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把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扩大服务业规模和提高服务业的整体水平,继续加强传统生活服务业的发展,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文化、卫生和旅游产业,大力促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电子商务、金融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房地产业,积极引进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入驻株洲,积极利用好国家、省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实现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共同发展。

3、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推动全市经济向创新型发展模式转变。科技发展相对滞后、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株洲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株洲与东部沿海先进市差距进一步拉大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必须坚持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方针,继续大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从而形成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的有效机制。在经济发展中,我们要逐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坚持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充分发挥株洲的资源优势,积极推进矿产品粗加工向精特深加工转变;加大装备制造和光电产业的科技投入,提升株洲机电产品品质;拉长冶炼产业链条,由低利润、原材料工业为主向高利润、高附加值方向转变。同时,把培育高层次的人才群体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保障,开展高层次的人才交流,形成人才培养、交流的良好环境。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经济增长向资源高效利用型发展模式转变。株洲经济结构偏重,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对能源、资源消耗大,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余热、余压等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这是我们的劣势,同时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潜力所在,如果通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变废为宝,完全可以化劣势为优势,这样不但节约能源、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还可以有效地改善环境状况。因此,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必须建立循环经济技术体系,加强对耗能大户的监控,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依法治理整顿,实现从源头管理。同时,要鼓励支持企业发展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少、废物利用量大的项目,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6篇】关于政府会计改革的调研报告

政府会计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政府会计改革是健全公共财政的重大举措。随着政府在经济全球化中责任的加强,作为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财务状况及评价其业绩重要依据的政府会计,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下面是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政府会计改革的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一、政府会计改革及其发展趋势和特点

适应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在有关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下,政府会计改革不同程度上引起各国政府的关注,日益成为国际上公共财政管理的热点问题。

(一)关于政府会计的内涵

政府会计是国际上通行的称谓。所谓政府会计,是指反映、核算和监督政府单位及其构成实体(以下统称为政府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过程中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管理体系。政府会计是把所有政府单位及政府构成实体作为一个履行受托责任(受纳税人委托)整体,即财务报告主体来看待,可以全面、系统地反映其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活动、财务管理业绩,是政府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实施正确的财政政策和宏观调控的信息基础。

政府会计内容包括三部分:概括起来可称为“一项制度,两个体系”即: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会计有三个特征:一是政府单位执行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就是说,无论是政府的行政部门、非行政部门或是其构成实体等,执行的准则和制度是统一的,不是分类的(比如,我国预算会计就是分类的,包括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建设会计等)。另外,所有政府单位使用的政府性资金和管理的政府性资产,所有的政府活动形成的财政资源和财政责任,都要纳入政府会计的核算和管理。二是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全面、系统地反映财政预算执行和政府单位的财务活动及财务状况,综合披露政府及政府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真实信息。三是提供科学有效的政府会计信息。政府会计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的种类经济活动状况,这些科学有效的信息有利于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有利于强化政府的会计责任,有利于政府自身的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推进宏观经济管理。

爱尔兰、西班牙的政府会计管理情况,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上述特点。这两个国家均制定了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力求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的收支活动以及政府的资产负债状况。爱尔兰财政部代表政府发布《年度财政决算报告》,政府单位则发布《年度财务报告》。西班牙政府发布综合性的《政府年度财务报告》。另外,国际上率先进行政府会计改革并取得成效的有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20多个国家,这些国家的政府会计改革及其基本内容也体现了上述政府会计的特征。

(二)关于政府会计改革的发展趋势及目标取向

政府会计改革,起因于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成为国际上改进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提高政府运行效率,增加财政透明度,提高财政信息质量的推动力量。

——政府会计改革的国际化趋势。20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90年代以来,政府会计改革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改革的动因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国际贸易迅猛发展、国际间投资活动日益活跃,促进了政府会计服务的国际化演变。

二是适应社会公共管理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与政治民主的深入发展,立法机构、社会团体、普通民众以及政府机构自身都对政府会计提出了新要求。比如,爱尔兰政府会计基础为收付实现制,但近年又在政府会计规定蓝皮书中明确指出,随着政府部门责任的扩大,现有会计体系已不足以满足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财务会计信息,不能更好地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不能在使用资源时更好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根据爱尔兰财政部、总审计长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的建议,已对现有政府会计体系做出必要的改变。又比如,西班牙在20世纪70-80年代因政治革命的发生和政治民主的发展,随着《总预算法案》的实施,政府会计进行了一个比较剧烈的变革过程,形成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制度。

三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为了控制因应对经济危机而出现的高额财政赤字和公债规模,为了提高政府资产负债的透明度、避免出现重大的财政风险而对政府会计提出改革的要求。比如, 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新西兰政府经历持续的扩张性财政政策造成巨额财政赤字后(1998年底,新西兰政府净负债占gdp比重达50%),通过财政法案,改革政府会计,放弃收付实现制,采用权责发生制。随后,又分别通过政府财务报告法案、财政责任法案,实行了全面的政府会计改革。四是有关国际组织的积极倡议和大力推动,特别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及其公共准则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合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积极倡导。

——政府会计改革的目标取向。从总体上来讲,国际上政府会计改革的目标取向是建立以不同程度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政府财务报告为主要内容,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活动和资产负债信息的现代政府会计体系。需要说明的是,目标取向基本相同,但各国政府采取的改革方式、内容、程度以及改革的步骤各不相同。因为各国情况不同,有的采用比较剧烈的方式,有的采用温和的方式,有的则只是对原来的模式进行改进。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政府会计改革目的非常清楚,就是能够全面或者是比较全面地反映政府财务会计信息,增加财政透明度,明确政府责任。比如,爱尔兰虽然没有改变收付现实制会计基础,但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增加了权责制信息,同时致力于建设现代化的政府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全方位地管理政府会计信息、资源信息以及政府业绩信息。另外,爱尔兰地方政府及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则以权责制作为会计基础,该国政府环境与地方部为此发布了地方政府会计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而西班牙则采取了比较彻底的方式,1994年政府会计科目表发布后,1995年1月1日开始采用权责发生制,其《政府年度财务报告》就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

——政府会计改革的共同特点。各国政府会计改革不尽相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特点。

一是采取适宜本国国情的改革方式。虽然目标取向相同,但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形,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方式。比如,在会计基础方面,有的仍然没有改变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有的则放弃了收付实现制,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在引入权责发生制方面,各国也不尽相同,有的实行全面的权责发生制,有的则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有的中央政府没有实行而地方政府实行权责发生制,等等。原因就是各国政府依据本国的国情而改革。爱尔兰和西班牙两个国家就是很好的例证。爱尔兰中央政府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会计报表则增加相关权责制信息,地方政府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西班牙则改革了收付实现制,实行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比较全面地引入了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