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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的市场调查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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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的市场调查报告多篇

【第1篇】关于小区停车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仅仅一条马路之隔的幸福小区和惠丰小区,停车状况却截然相反:幸福小区差不多所有车都能停到合适的地方,而惠丰小区连唯一的马路边都密密麻麻地停满了车,影响了交通又是安全隐患。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我们小组对此进行了社会实践调查。

调查时间:xx-2-11

调查地点:幸福小区、惠丰小区

调查人:组长:吴怡萱、宋金泉

调查人:组员:董航、刘非凡、李东泽、靖耀文、王卓

班级:08级6班

为了了解两个小区停车状况区别及其原因,两个组长首先制定了调查计划:首先对私家车和车位的数量及停车状况进行统计,再对小区居民进行采访,最后进行讨论,以此得到比较全面的结论。

组长首先带领组员们分别对两个小区私家车数量、车位的数量及停车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汇总后进行了分析,分析如下:

幸福小区没有明确的车位,私家车一般都停在楼前、花坛前或树下等空地处,虽然小区大,车辆较多,但只占了大约70%到80 %的空地,没有对居民正常的生活和出行产生太大影响,只是由于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地方显得比较乱。

而惠丰小区的情况与之截然相反,因为在建设小区时,开发商设计了地下停车场,所以地上只设计了少量停车位和车库。但由于地下停车位收费且没有车库的私人性,所以至今仍有很多空余,不愿购买地下停车位的车主们就把车停在地上的免费停车位里,没有抢到车位的就把车停在道路两边,阻碍了交通、不够安全,而且看着十分凌乱。

接下来,我们又采访了两个小区的一些居民,两个小区里的很多居民也有同样的看法。惠丰小区的李阿姨就对我们说:“现在买车的人是越来越多,为了找一个位置好一点的车位,我天天都要提前几分钟从单位回家,稍晚一点车位就没了。”而很多没办法提前下班的居民更是天天找不到车位,只能在路边停车,考验技术又不安全,这令他们苦恼不堪。

幸福小区的居民虽然没有停车难的问题,但仍有其他与停车有关的问题,居住在幸福小区的王阿姨就有一些看法:“有时候,一些车主把车停在人行道上,影响了我们走路的人经过,尤其是拿着很多东西的时候,真的很不方便。”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小组的同学们给两个小区各提出了一些建议:

1、幸福小区的停车基本不成问题,但没有明确的车位,车辆停在楼前、花坛前或树下的空地处显得比较乱,小区人流量大,也不够安全,建议小区将停车规范化,划定一部分区域为停车位,让居民统一停车,这样既整齐划一,又方便管理、保证了居民车辆的安全。

2、惠丰小区有明显的车多车位少的问题,而收费的地下停车位不受欢迎使问题更加严重,建议小区扩大建设,增加地上停车位的数量,也可以短时间内降低地下停车位的价格,号召车主购买地下停车位,以此解决地上车满为患的问题。

其实,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并不能单纯依靠增加车位,还要让居民提高意识,鼓励其购买收费的停车位。或者使用最简单、环保的办法:号召大家不购买私家车,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这样既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又保护了环境,可谓是一举两得。

【第2篇】酒后驾车的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

一、人们对酒后驾车及其危害在认识上存在许多误区、盲区。

调查显示,40%的人认为酒后驾车者的心理是“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这类驾车者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总想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的技术,结果造成险象环生。27%的人认为酒后驾车者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很多受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酒后驾车,于是便侥幸酒后驾驶,造成惨剧。

1、酒后驾车对人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这一点大多数人认识不足,不是对后果认识不足,而是不知道为什么酒后驾车容易出事。

首先,酒后驾车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

其次,酒后驾车运动反射神经迟钝:慢了一两秒。如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米,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再次,酒后驾车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

最后,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

2、很多受调查者对国家在关于酒后驾车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对什么标准算是酒后驾车不清楚,而在酒后该采取哪些比较安全的措施,大多数人不懂常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xx)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国家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酒后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酒后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酒后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当下我国加强防范酒后驾车的紧迫性。

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数据显示,仅xx年1到7月,中国内地因酒后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69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恶性肇事案件频频出现,这些案件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酒精引发的一件件惨案让酒后驾车施加刑罚的声音不绝于耳。

这充分说明酒后驾车行为的治理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了!酒后驾车给经济社发展造成很多不利影响,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倡导文明安全出行的背景下,这是应该加大治理力度的。酒后驾车是拿生命开玩笑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刑事案件,不仅造成经济财产损失乃至付出生命代价,而且波及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因此,防范酒后驾车行为,是每一个民众都应从自我做起一起的一件大事好事。

三、对防范酒后驾车的一些建议

1.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在车上安装能自动识别喝酒高峰时间段,能防止驾驶人检测作弊的防酒后驾驶系统,若超过国家标准汽车则无法启动。

2.国家法律提供支援:国家提供酒后驾车相关限制管理法律条文,交通管理部门应借鉴国外方式对有酒驾记录人员实施强制安装防酒后驾驶系统。

3.提供“酒后代驾”服务: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或由政府开通“酒后代驾”服务专线。

4.免收酒后过夜停车费:餐饮娱乐场所免收酒后客人的车辆过夜停车费,支持客人在酒后主动放弃驾驶。

5. 在酒的包装或酒标酒单上印上“酒后请勿驾驶”在印制等警示语,将“酒后不驾车”的宣传语、漫画等印在酒瓶的商标上及餐饮娱乐场所的酒水单上。

6.履行社会服务令:除国家规定的处罚外,后驾车者还要到医院做义工。

7.避免侥幸心理:消除人们“少喝酒不影响开车”的认识误区,剖析酒精对驾车者的影响和危害,警示人们放弃侥幸心理。

8. 从年轻人抓起,对其个人考核、单位评比挂钩,酒配备“车德”卡:在每辆车上配一张“车德”卡,每次被查到酒驾就在“车德卡”上做一个记号,对酒后驾车者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实现社会共同监督。

9.录制亲情提示音:录下孩子童声“爸爸,喝酒别开车,我和妈妈在家等你”作为手机定时提醒录音,从晚上7时开始,每小时提醒1次。

10. 在市区范围之内,可以请求任意一位交警将车开到指定地点,交警不得拒绝。为酒后者友情叫车:为酒后者(不论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叫辆出租车。

11.发挥车友会的作用:由车友俱乐部向全体车友发出倡议避免酒后驾车,车友之间互相监督提高自身素质,配合有关部门对酒后驾驶做有力监督

四、作为当代青少年我们应如何参与酒后驾车的治理工作,积极倡导文明安全出行?

1、加强学习。青少年虽然不能直接参与酒后驾车社会问题的治理,但是可以从增强自己的素质做起,加强学习,为自己今后的安全出行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和知识储备。首先要学习交通法规知识,学习安全文明出行规范,加强酒后驾车的警示教育。

2、积极宣传。青少年要在学校和老师的组织下,积极参加”禁止酒后驾车、倡导文明出行”的宣传教育活动,多向社区、街道和家人宣传,做一名出色的宣传员。

3、从我做起。越来越多的初高中生都会开车了,对于会开车的同学来讲,自己一定要做到安全出行,文明驾驶,绝不能违规驾驶甚至酒后驾驶的行为。

五、研究過程的感受

xxx:

生命对于自己和他人来讲都只有一次,这仅有的一次生命,我们每一个人没有理由不去珍惜。我觉得,酒后驾车者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对生命的怜惜之情,拿自己的生命和别人的生命开玩笑,对生命不负责任。作为一名当代青年,我认为,我们应该积极倡导文明安全出行,不做那些酒后驾车的违法事情。

xxx:

这次社会调查对我的触动很大。虽然研究性课题很辛苦,花费了不少的时间,但是得到的体会很多,这次社会调查和研究,让我增长了社会实践的能力,学会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最主要的是对酒后驾车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心里对治理酒后驾车这一社会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了许多。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全民禁止酒后驾车的行动中来,营造安全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第3篇】关于共享单车的调查报告

共享单车越来越多,甚至成为一种时尚。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共享单车的调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关于共享单车的调查报告

短短几个月,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说,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低碳生活,绿色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统最后一公里有了解决良策,并以其低价、便捷、简单的使用优势,迅速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给城市交通出行带来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单车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其由于共享意识缺乏而导致的管理、停放、服务、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给城市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不少难题。

为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良性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合法权益,经充分准备及周密策划,广东省消委会于2022年1-3月期间,联合广州市消委会,以广州市为核心,辐射周边地带,对常见的摩拜单车、小鸣单车、ofo单车及小蓝单车等品牌进行深入调查。为突出调查的点面结合,活动采用线上问卷调查和线下志愿者体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活动回收有效线上调查样本数量2238份,有效线下体察样本数量104份。

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利大于弊,73.9%受访者支持发展共享单车,93.8%受访者认为政府要支持共享单车的发展,近七成受访者对使用共享单车表示满意。在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评价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访者对共享单车经营者的管理不满意,其中车辆损坏是受访者反映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乱停乱放是受访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须承担多种责任与义务,政府应加强规范引导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进共享单车配套设施。

志愿者体察结果显示:在骑行、服务环节,大多数志愿者对用车说明、注册、押金、收费、操控、费用结算、押金退还步骤及速度等方面给予正面评价,综合评价得分7.3分(满分10分)。但有22.1%志愿者表示寻车有困难,有个别志愿者称花了超过30分钟才找到单车只有52.9%的志愿者能马上找到没有任何问题的共享单车,其中二维码或编号被涂抹或脱落、座椅损坏或丢失、车辆太脏及轮胎损坏或丢失等,是共享单车存在的较常见问题;约七成志愿者对共享单车客服服务不满意。

志愿者体察还发现,适宜骑行的自行车专用道少,只有24.0%的志愿者表示在体察时有自行车专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骑行;但即便有自行车专用道,也存在车道断头、过窄、被霸占及损坏等各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自行车专用道,仍有8.7%的志愿者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此外,单车专用停放区不足问题突出,有36.5%的志愿者则反映没有停车专区,有43.3%的志愿者受停放场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时,与问卷调查结果一致,志愿者通过观察,大多认为乱停乱放在其他消费者不良行为中占比最高,达到64%。

综合此次调查结果,广东消委会认为,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也因绿色环保、高效便捷、低价健康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经营者应尽责任履行不到位、消费者自律不够、市政配套缺失、社会各界共享意识不强等五大症结问题,形成行业发展的阻力。特别在经营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情况和隐患,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行业,推动其长远健康发展,构筑和谐广东消费环境,省消委会在综合法律专家、经济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观点及建议:

一是社会要营造有利于共享单车发展的环境。共享单车服务是互联网充分应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创新经营模式,顺应了金融资本、供应链各方和消费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经济是法制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合作经济。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从法律完善、政府支持、行政监管、社会氛围等多方面提供条件,优化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此外,市场各参与方要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底线。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共享经济发展要求。

二是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任何市场创新,都必须以实现和增加消费者福祉为根本落脚点。消费者的权利实现,要靠经营者履行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共享单车各相关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承担市场规范发展、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当务之急,要对照法律规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的各种规定和行为,确保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要根据调查中消费者反映的意见,不断优化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消费体验;同时要主动承担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责任,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消费者行为规则,加强对消费者规范用车的引导,营造文明的消费氛围。

三是消费者要增强规则和自律意识。在共享经济活动中,被共享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真正分离,实现了消费者在没有取得对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得到对产品和服务的分时使用权,扩充了消费者的消费权。但共享经济分享的性质,同时又对消费者的意识和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费者必须有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诚信理念和自律行为。为此,广大消费者要适应共享经济发展不断转变消费理念,要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约定、社会公道。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做到:学法守法,严守法律边界;谨慎扫码,保护信息安全;合法用车,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合理停车,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用车,维护良好形象;诚信用车,珍惜个人信誉。

广东消委会共享单车消费服务调查相关法律问题律师点评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发现情况,就共享单车消费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林昭润律师进行了解读和点评。

一、调查中发现不少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停在机动车道、封闭小区/住宅、车库、绿化带、有禁停标志的地方、明显阻碍行人或机动车出入的位置等。

问题1.政府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是否有明确规定?

法律仅对停放地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范要求,未对具体停放地点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对于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于规定地点内,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以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前提进行停放。

3月21日,广州市交委联合市公安局、市住屋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正式发布《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这是广州市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导则》适用于广州中心城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全部区域和白云、黄埔部分区域)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应当能够合理利用道路空间,避免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当保障用户存取车辆安全,同时有利于引导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停放区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自行车停放区应当以需求为导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够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车辆,保证车辆进出停放区畅通无障碍,促进自行车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车停放区应当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节点周边进行设置,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车短距离接驳公共交通;充分利用绿化带、设施带、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后侧、人行天桥引桥底、高架桥下等空间灵活设置;停放区规模应当结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地合理确定,并方便维护管理。《导则》明确规定了17种路段或位置不应设置停放区。目前,天河、海珠区政府已经先行在辖区内组织自行车停放区的率先试点工作,其它区域将陆续展开。

2022年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为市民设置合理的非机动车停放区。由此,各地政府部门针对共享单车相关的问题,正在逐步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问题2.如因用户停车不当而造成违法违规的事实,或引起意外及纠纷等,应如何问责?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经营者对于规范停车地点已做明确要求及提示,若由于用户乱停乱放造成共享单车车辆损毁的,应当由用户对车辆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共享单车经营者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网上公开的判例中,暂未有因自行车乱停造成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案例。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共享单车乱停放遭城管部门扣车的情况,由于使用者乱停放致使车辆被城管部门扣留的,使用者或有责任配合企业将车辆取回,并可能因此被企业予以信用处罚或扣除押金等处罚。

二、调查中发现不少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破坏零部件、乱贴乱画、张贴诈骗广告或二维码等,此外,丢弃单车(垃圾场、河涌等)行为也屡见报端。

问题1.以上分别属于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范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可以根据损毁财物的价值作进一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22]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将单车从高楼上扔下,或者丢弃到河涌里,或者将单车肆意拆解,或者破坏单车的零部件等故意损毁、破坏单车、乱涂乱画等行为,均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上或之外张贴二维码,使用户在扫码时如果不仔细观察就可能误入诈骗骗局,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2.如为竞争对手或相关行业从者人员恶意损坏,又有什么相关法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调查中发现各种上私锁、破解密码锁等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或直接私藏单车,以上属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私占、私藏共享单车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用户用完之后不做归还处理(即不上锁归还),通过上私锁的行为占有该车辆,此时用户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若侵占数额较大的,或构成侵占罪;第二,用户没有根据正常借用车辆手续使用,通过破坏车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第三,对于部分共享单车(例如ofo共享单车),由于车锁本身属于密码锁,用户在正常使用次后,就能获取密码,并能在结束使用后通过该密码再次打开车锁使用。若用户在获知密码后通过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开锁)再次打开车锁,并占为己有,则由于其属于非法占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企业发现车辆被他人占有的,并符合侵占罪之构成要件的,应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盗窃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四、以下骑车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若发生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对骑车人会有什么后果?

问题1.在非自行车专用道、或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机动车道骑行自行车,能否认定骑车人有过错应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判断,不应一刀切的认为因骑车人在机动车道骑行则存有过错。若骑车人存有过错的,骑车人需要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问题2.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车上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项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所以,12周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相关部门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路,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所以共享单车经营企业作为经营者,不能违法向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要针对这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警示。即便经营企业做了相应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经营企业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长授意下使用共享单车,并因此发生人身伤亡的,家长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3.骑车载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所以,如因载人发生事故,应该由用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是否有规定,共享单车经营者要为单车及骑车人购买相关的保险,如有,应该是什么类型的保险?

法律暂时没有规定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而投向市场使用的自行车必须购买保险。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市场上的单车使用量与日俱增,且自行车的速度也大幅度提高,自行车的潜在危害不容小觑,而这些都将促使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就目前市场运营的状况而言,部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已对保险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予以高度重视。为共享单车及骑车人购买相关的保险或将是大势所趋,这将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也有利于保障骑车人的切身利益。

六、押金及充值问题

问题1.押金退还问题上,传统租赁服务的押金在租赁结束后自动退还,共享单车需手动退还,是否合法合理?

对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性质。共享单车企业针对押金有明确的定性,即为使用共享单车的保证金。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简单说,就是出租方对所使用的动产做一个现金的保障,出现问题可以用现金报偿出租车或出借人。

从合法性看:法律并没有对押金或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与时间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范围。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如对租赁结束后押金自动返还做出了规定,则出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押金。但是租赁共享单车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结束后需要承租人手动点击退还押金的条款,这种双方约定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共享单车企业约定使用人在合同终止后需要手动操作才能返还押金,且部分单车的押金到账时间为若干工作日不等,则为典型的格式条款。针对格式条款,共享单车企业需要在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由于目前使用共享单车需要注册账户方可实现,而部分平台要求用户预先充值金额以在使用结束时直接扣款。而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方式实则等同于销户行为,账户中的余额不予返还,这种规定有其不合理性。首先,用户与企业之间并未就使用次数作出约定,但部分平台的充值数额的选择并非由用户任意填写,而是固定的几个选择(如10元、20元、50元等),这就相当于企业单方向用户设置最低使用次数。其次,由于用户选择退回押金的行为实则等同于销户,而退回押金时账户内的余额不予退回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已侵犯了用户的财产权。最后,用户为使用共享单车的实际需要,即使上述约定或违背其自身的意愿,但基于双方地位不平等的问题,许多用户会选择妥协。就上述问题,相关企业的做法有不合理性,甚至可能存在侵权的情形。

问题2.大量押金留在共享单车企业,以摩拜单车为例,根据估算其每月活跃用户押金总额逾9亿元。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像这样庞大的资金,其流动和使用应纳入法律监管?如有,大致的规定是怎样的?

共享单车使用人扫码时可以认为是开始履行合同,使用完单车后给单车上锁,再投入社会供他人使用为终止合同。履行合同中的使用人支付的押金为特殊的动产质押物。《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终止合同后使用人为了下次订立、履行合同方便而自愿存放于共享单车企业中的资金,已经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押金,而是使用人自愿存放于共享单车企业处的资金,是一定程度上的保管合同中的被保管物,管理人要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就租赁合同期间使用人支付的保证金问题,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金的性质为特殊的动产质押物。

共享单车押金的可怕并不在于衍生利息,而在于一车多押。因为共享单车使用有一定频率,其周期间隔不会太长。如果交押金,退押金的时间过长,那么用户往往会选择不退押金,以便于下次使用。而这就有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用户数是远远高于车辆数的。就是说,共享单车公司手中的押金远远高于其自行车资产的价值。因此一旦资金使用不当就会演变成非法集资的性质。因此这笔资金无论从质押物,还是被保管物的角度上,为了保护质押权人还是被保管人的角度上,都应纳入法律监管。

七、部分品牌的共享单车使用规则中明文规定,充值的余额不可退还或转让,只能用于骑车消费;亦有共享单车品牌对充值的最低额度有所限制,请问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应如何维权?

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在产品流程设计上采用提前充值的方式,而不是使用后付费,有诱导用户充值多于一次需求的嫌疑;对于充值不退款,但事先又没有明确告知用户,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共享单车企业的此设计目的是为了要提高用户留存率,用户不至于体验一次就离开。如果没有余额,用户在使用结束后很可能选择取出押金,甚至卸载平台软件;因为有留存的余额,用户选择保留押金和平台软件的可能性更高,进而将其作为交通出行的一个选项,逐渐培养起使用共享单车的出行习惯。共享单车企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4篇】大学生对共享单车的调查报告

摘要:共享单车概念的出现是近几年备受热议的新趋势。而随着共享单车的面世,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在校园中的成功推广也使得共享单车全面的出现在大学生的生活中,但在市场出现饱和状态后,共享单车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调查时间:2017年11月26日-11月28日

调查目的:此次调查是为了了解大学生对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以此做出总结。

调查对象:在校的大学生

一.问卷题目设计思路

共享单车逐渐出现在大学生的视野和生活当中,为了更好地了解大学生对于共享单车的需求以及使用率,为此做出此次调查。

二.问卷发放及回收情况

此次调查共发放了42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共有40份,为了结果的有效性更加准确,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模式,以保证样本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调查数据结果分析

调查结果有以下几点:

(一)多数大学生使用共享单车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73.8%的大学生表示使用过共享单车,26.2%的人则没有使用过。从这两个数据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大学生对共享单车的需求是比较大的。

(二)便捷性成为首要因素

40.6%的人选择使用共享单车的理由是其比较方便,21.9%的大学生则认为环保是选择要素,此外觉得共享单车性价比高以及新奇想要尝试的大学生分别为18.8%和15.6%,由此可以看出,方便性于大学生使用共享单车的重要程度相对其它因素是较高的。

(三)摩拜、ofo单车更受青睐

在按喜好程度对共享单车进行排序时,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比较偏向摩拜单车和ofo小黄车,其次则是小鸣单车,而小蓝单车以及优拜单车却稍逊色几分。从以上这些排序可以看出,摩拜单车和ofo小黄车在大学生心目中占有较大比重。

(四)外出游玩和运动锻炼更受欢迎

根据数据结果显示,大多数学生倾向在出去游玩和运动锻炼时使用共享单车,紧追其后的`则是在离目的地较近以及上下学的情况下使用,只有少部分人偏向于其他情况使用。从以上结果可以得知,大学生对于共享单车的使用主要是在闲暇时间。

(五)部分人表示不使用

据数据显示,在不使用理由中,28%的大学生表示不使用的理由是要交押金,24%的人则是网络状态差以及其它的一些原因,还有12%的学生则认为开锁流程太过繁琐以及不会骑车。

(六)广告宣传是第一途径

在了解途径这一方面,广告宣传是大多数学生认识共享单车的首要途径,其次才是经过朋友介绍、路上看到和新闻媒体的报道。由此可以看出,广告宣传是当下最受大学生欢迎的一种方式。

(七)低碳环保是最大优势

根据调查,对于共享单车的优势大学生认为低碳环保是最大的,而缓解交通压力和便捷性则排在第二位,但安全性能方面却只得到少部分人的认可。从这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共享单车优势的认知是比较清晰的。

(八)共享单车存在问题显著

在共享单车目前存在的问题中,大学生反映的最大问题是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而其次则是车辆闲置和单车损坏无人修理,骑车违反交通规则以及押金退还拖延也在其中占了很大比重,甚至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而从上面这些问题可以反映出共享单车在经历热潮后渐渐显现出的一些缺陷,并且亟待解决。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这次对大学生共享单车使用情况的调查,我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共享单车的出现适应大学生的生活方式。从此次调查可以得知,极大部分学生对于共享单车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需求,尤其在外出游玩和锻炼方面;

2.品牌效应对大学生选择共享单车有一定的影响。摩拜和ofo单车是众多品牌中最受大学生欢迎的,其中广告宣传的影响因素占较大比重;

3.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虽然共享单车是出行便捷的交通工具,但随着单车市场的趋向饱和状态,其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此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出台管理共享单车的细则;

2.在大学校园中进行宣传,给大学生普及文明使用单车的知识;

3.供应商要根据大学生的实际需求来投放单车数量,减少过多或过少的问题。

【第5篇】摩拜单车的调查报告

摩拜单车的调查报告

随着新一轮资本的注入,共享单车市场的战局更加激烈。尤其摩拜单车和ofo单车以总融资12亿美元占据主要共享单车资本。

市场需求与用户态度

以目前市场反响来看,用户对共享单车的态度是积极的。下图显示用户未来使用共享单车的态度:

70%的用户表示在未来会经常使用共享单车,28.7%的用户表示会偶尔使用,只有1.2%的用户表示不会再使用共享单车。以此可以看出共享单车满足了用户的刚性需求。

从车站/地铁站出发到达目的地是用户的主要使用场景。由此可以推断出上班族和学生族是主要的用户人群,并以节省时间为目的。交通拥堵对于单车市场来说功不可没。健身和出游的场景频次大多发生在节假日中。尝鲜体验的用户会随市场成熟而逐步淘汰。

5千米以内的骑行距离占据91%,其中3千米以内占据61%。由此推断,用户在5千米以上距离的场景中多不愿选择共享单车作为出行工具。

结合用户使用场景和骑行距离,从地铁站或车站出发的5千米以内骑行距离刚需为主。

成本与价格

从押金、价格、成本角度来看ofo相比摩拜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正因为ofo的低成本,ofo在单车丢失率、损坏率相较摩拜更甚。不过在相同的资本注入情况下,ofo具备以量取胜的资本。理论上,ofo可在成本环节拓展更多的玩法。

融资情况

摩拜融资信息如下:

包括腾讯、富士康、携程、红杉资本等投资方,摩拜获得5亿美元以上融资。

ofo融资信息如下:

包括滴滴出行、小米科技、中信基金等投资方,ofo获得5亿美元以上融资。

以此可以看出,摩拜和ofo在投资人眼里具有旗鼓相当的地位。也正因为滴滴和腾讯的参与让人们联想到过去滴滴和快滴的合并。外界推测摩拜和ofo会合并,也是由此推断。

舆情指数和品牌策略

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品牌和舆论对有形资产起到关键作用。市场上主要的营销手法主要采用广告和新闻舆论。虽然包括微信微博在内的各渠道入口都对营销起到重要作用,但摩拜和ofo在这方面采用的策略基本相同,我就不在此过多阐述。

反观摩拜以新闻为导向的.营销策略和ofo以广告为导向的营销策略。我们进行对比:

摩拜在新闻上的投入从17年2月开始加大力度,一度超过ofo若干等级。到目前(截止2017年3月)摩拜的新闻舆情指数达到68而ofo仅为18。摩拜遥遥领先ofo。

但通过百度指数分析,ofo的百度指数却超过摩拜。我们观察下方百度指数的整体统计、pc统计和移动统计:

在2016年末和2017年2月、3月,ofo的指数远超摩拜。但摩拜以20%的增长趋势超过ofo 7%的增长。

我们再看摩拜和ofo的品牌保护,如下图:

摩拜注册商标192,ofo注册商标3;摩拜专利32,ofo为0。在品牌意识上,摩拜胜过ofo一筹。

我们再看摩拜和ofo的关联关键词,如下图:

摩拜和ofo相辅相成,关联性较强。依据摩拜和ofo重叠用户的比例5%的来计算,同时关注摩拜和ofo的用户占有很大比例。

流程设计

在使用流程上,摩拜和ofo均采用缴纳押金和实名认证的策略。但ofo结合支付宝芝麻信用分推出免押金策略。ofo的底气来源于其单车成本和个人征信。记得当初滴滴和快滴的对决实质是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对决,那这次关于个人征信的建设来说,似乎微信并没有入场。当然,这些都是题外话。

显然,在这场对决中,征信免押金的策略让ofo扳回一局。

界面设计

可以说摩拜和ofo的ui是非常相似的。但也有一些设计概念上的不同。

1. 摩拜单车右下角引入“客服”概念;ofo右下角引入“举报”概念。

2. ofo右上角显示活动信息;摩拜显示搜索poi。

3. 摩拜单独设置红包活动按钮,并没有为活动设置独立的页面。

4. ofo app启动速度比摩拜更快。显然ofo的程序更轻量。

用户满意度

从上图可以看出,ofo的用户满意度超过摩拜6个百分点,但整体相差不大。

总结

综上所述,共享单车市场一家独大的可能性不大,但两者间的竞争会产生良性竞争,最终共同带动共享单车市场的成熟。撰写此文的过程中,我问了某位业内总裁的看法(不愿透露姓名),他说:

一场资本游戏,没啥技术含量。谁也弄不死谁。

对此,我深表赞同。

【第6篇】关于小区停车的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地点:幸福小区、惠丰小区

调查人:组长:吴怡萱、宋金泉

调查人:董航、刘非凡、李东泽、靖耀文、王卓

班级:08级6班

为了了解两个小区停车状况区别及其原因,两个组长首先制定了调查计划:首先对私家车和车位的数量及停车状况进行统计,再对小区居民进行采访,最后进行讨论,以此得到比较全面的结论。

组长首先带领组员们分别对两个小区私家车数量、车位的数量及停车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汇总后进行了分析,分析如下:

幸福小区没有明确的车位,私家车一般都停在楼前、花坛前或树下等空地处,虽然小区大,车辆较多,但只占了大约70%到80 %的空地,没有对居民正常的生活和出行产生太大影响,只是由于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地方显得比较乱。

而惠丰小区的情况与之截然相反,因为在建设小区时,开发商设计了地下停车场,所以地上只设计了少量停车位和车库。但由于地下停车位收费且没有车库的私人性,所以至今仍有很多空余,不愿购买地下停车位的车主们就把车停在地上的免费停车位里,没有抢到车位的就把车停在道路两边,阻碍了交通、不够安全,而且看着十分凌乱。

接下来,我们又采访了两个小区的一些居民,两个小区里的很多居民也有同样的看法。惠丰小区的李阿姨就对我们说:现在买车的人是越来越多,为了找一个位置好一点的车位,我天天都要提前几分钟从单位回家,稍晚一点车位就没了。而很多没办法提前下班的居民更是天天找不到车位,只能在路边停车,考验技术又不安全,这令他们苦恼不堪。

幸福小区的居民虽然没有停车难的问题,但仍有其他与停车有关的问题,居住在幸福小区的王阿姨就有一些看法:有时候,一些车主把车停在人行道上,影响了我们走路的人经过,尤其是拿着很多东西的时候,真的很不方便。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小组的同学们给两个小区各提出了一些建议:

1、幸福小区的停车基本不成问题,但没有明确的车位,车辆停在楼前、花坛前或树下的空地处显得比较乱,小区人流量大,也不够安全,建议小区将停车规范化,划定一部分区域为停车位,让居民统一停车,这样既整齐划一,又方便管理、保证了居民车辆的安全。

2、惠丰小区有明显的车多车位少的问题,而收费的地下停车位不受欢迎使问题更加严重,建议小区扩大建设,增加地上停车位的数量,也可以短时间内降低地下停车位的价格,号召车主购买地下停车位,以此解决地上车满为患的问题。

其实,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并不能单纯依靠增加车位,还要让居民提高意识,鼓励其购买收费的停车位。或者使用最简单、环保的办法:号召大家不购买私家车,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这样既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又保护了环境,可谓是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