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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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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沧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有效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深入推动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标准化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沧州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沧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单位

第四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事务由专家库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沧州市标准化所,负责接收相关入库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库专家实施日常管理,以及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入库专家按行业、专业、业务专项分类,经管理单位委派,参与我市重大标准化事项决策咨询、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项目评估、标准化科研、标准化培训及协助开展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等标准化相关活动。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廉洁公正、为人正派,工作态度积极严谨、求真务实、敬业进取。

(二)热心标准化事业,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领域标准规范;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标准化发展方向和最新研究成果,掌握本行业发展趋势和现实需求;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专业实践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强;有较好的分析判断和表达沟通能力,具备参加标准化调研、分析、评价等工作的基础。

(三)从事所属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科研、技术单位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相关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他单位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技术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经推荐可不受学历、职称限制。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和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长期参与标准化专业活动的特殊人才,身体状况良好,个人意愿明确的,可酌情放宽年龄限制。

(五)参加过标准化研究、标准化项目建设的;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重大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修订等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经所在单位推荐、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公开发布征集标准化专家通知,相关人员根据通知集中进行申请;有关人员也可随时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单位根据需要集中对申请人员进行遴选入库。

(二)申请人需填写《沧州市标准化专家库备选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三)个人直接申请的,本人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直接报送至专家库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及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申请表》需加盖有关单位公章,连同相关资料报送至专家库秘书处。

(四)管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五)管理单位通过官网对拟入选标准化专家库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沧州市标准化专家库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有获得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知情权。

(三)参加管理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入库专家应履行的职责。

(一)为制定全市标准化工作方面的政策、规划、计划、制度等提供意见、建议,为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二)积极参与标准化培训、宣贯及国内外有关标准化交流、研讨活动。

(三)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向标准的转化和应用。

(四)应邀为我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各类标准化项目立项遴选、审查审定、评估验收和建设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五)应邀为开展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比对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六)应邀为各行业开展标准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七)应邀为应对各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八)承担管理单位交办的其他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标准化专家行为应符合下列规范:

(一)不得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工艺、参数、流程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收受或谋取不当利益。

(三)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依据、评审结论等。

(四)在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中,与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报回避。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5年。任期结束时由管理单位组织复审,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单位将予以清退。经单位推荐入库的,将告知其所在单位。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有关活动,或一年内3次无法参加受委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通过弄虚作假、伪造、瞒报获得专家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