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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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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我校劳务费支出管理,保障相关工作安全平稳运行, 参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监考教师劳务费标准的通知》(闽教财〔2019〕11号)、

《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福州市考试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教综〔2019〕252号) 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劳务费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考试劳务费标准的调整

(一)为保障学校接受校外单位委托而组织或实施的各类社

会化考试工作正常运行,充分调动监考老师的积极性,《闽江学 院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中“考试(含笔试、面试) 劳务费执行标准”调整为:

项目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命题审题专家(元/半天)

400

考场主(监)考、巡视

(元/半天)

225

含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

机等级考试

面(口)试考官(元/半天)

300

面(口)试考场内工作人员

(元/半天)

250

其他工作人员(元/半天)

200

阅卷劳务费(元/半天)

300

数据处理(含扫描)、报名现场审核(含网上报名审核)、招生录取、考务组织、安全保障、试卷押运、试卷保(监)管、试卷搬运等(元

/半天)

200

招生录取人员补贴(元/半天)

节假日 50元;

非节假日 25元

(二)考试期间因考试时长、考场封闭等情况需安排集中用 餐的,工作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 25元。因保密工作要求需集中安排食宿的,可参照学校管理类会议有关支出标准执行。

(三)参加面(口)试的考官,若为福州辖区外的,其往返城 市间交通费可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受考试组织机构

委托派往县(市)(含长乐区)的巡视人员,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承 担。

(四)考试劳务费作为个人劳动报酬不纳入规范津补贴、绩 效工资范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扣减或停发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1. 迟到、早退或脱岗的;

2. 违反考试纪律规定的;

3. 未按照规定操作,造成工作失误的;

4. 其它因工作人员本人原因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在报销考试劳务费等支出时,应当提供考试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劳务费签收单等凭证,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闽江学院评审(评估、论证、咨询)项目审批表》的 审批

《闽江学院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调整为:开展评审(评估、论证、咨询)工作实行审批制度。项目执行单位 应填报《闽江学院评审(评估、论证、咨询)项目审批表》(详见附件),由课题类经费列支的项目报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二级学院经费列支的项目,报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批; 由各职能部门、教辅及其他有关单位经费列支的项目,报分管校 领导审批。

三、项目/课题对应级别的调整

《闽江学院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闽院财〔2019〕4号) 第二十一条调整为国家级项目/课题是指经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国家自然基金委、社科规划办等单位批准的项目或课题;省部级项目/课题是指经国家教育部等部委(除发改委、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社科规划办等)、福建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省社科规划办批准的项目或课题。

附件:《闽江学院评审(评估、论证、咨询)项目审批表》

闽江学院